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思路

发布时间:2023-03-27 21:32: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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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思路
公司在成长的过程中,股权转让与增资是公司逐步逐步壮大的必经之路。很多的创业者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对于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增资操作比较随意,没有专业人士的参与,或者根本没有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完全按照自己认为可行的方式操作。对于想进行资本运作,真正让公司壮大的创业者来说,规范的股权转让与增资,可以给公司在未来免去很多潜在的法律风险与不必要的麻烦。
831129领信股份自设立至挂牌披露期间,共进行了三次股权转让,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均为每股1,定价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按照转让方出资时的股权价格为准,上述历次股权转让价款均已实际支付。同时时,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报表,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与转让当时的公司净资产差额不大,价格公允。股份公司自设立至今共进行过一次增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次增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莒县分所出具的鲁舜会验字[2011]A136《验资报告》审验,增资款已全部出资到位,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股份公司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根据股份公司出具的说明及股权转让方的声明,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中,孙建东、赵延军、单玉贵三人的股权转出原因是将从公司离职,李胜玉股权转出的原因是个人购置房屋等急需资金。历次股权转让均为转让双方真实意愿,不存在代持情形,也不存在潜在争议或利益安排。20111220,领信科技董事赵延军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100万股股份转让给毕文绚,领信科技监事单玉贵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50万股股份转让给毕Word文档仅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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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绚,领信科技监事孙建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75万股股份转让给李鹏。同日,领信科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进行上述股权转让。但根据公司当时的登记资料,赵延军委公司董事,单玉贵、孙建东为公司监事。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领信科技在进行上述股权转让时,董事赵延军及监事单玉贵、孙建东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规定的25%的转让限制,上述股权转让超出法律规定的比例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受让方应依法将超过法律规定比例的部分股权返还转让,转让方应将股权转让款返还受让方。
解决思路与法律风险评析:
相关股权转让的当事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在法律上存在了瑕疵。Word文档仅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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