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的意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6-12-30 17:43: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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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的意义是什么?

教育督导: 历史上又称教育视导。是教育督导机关或人员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下级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2009年公布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在基层督导工作中,有时会对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开展随机性的督查活动,被称为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是按督导原则和标准,使用科学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通过观察,调查和考核,作出分析和评价,指出成绩和缺点,并提出积极的修改意见,使教育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活动。 另外定义:指行使督导职权的机构和人员,受本级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谈教学督导在教育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教学督导是学校为主动适应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教学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的一项制度,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提高教学质量,督导活动的重点是导,以督促导,以导为主,着眼于激励和调动教学两个积极性,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一、教学督导的职能与作用

教学督导不仅具有巡视、检查、监督、评价的职能,而且具有反馈、指导、咨询、服务的职能。它不只在于监督、检查,了解教学现状,更要着眼于通过对教学的切磋、指导、服务的改进,调动教师改革教学的能动性和自觉性,发挥教师的潜能,激励和引导教师自我成长。督导的作用是通过履行督导的职能来实现的。我们认为,教学督导至少可以发挥如下六方面的作用:

1 参谋作用 督导组在督导工作中必然会遇到很多教学上存在的问题,督导组对他们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后,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些建议对于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是十分有益的。学校领导也可以就某一个问题,授权给督导组对该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同时提出研究报告供领导参考。

2 信息反馈作用 教学信息的收集与反馈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很重要的一环。教学信息反馈的渠道很多,教学督导组反馈信息的特点是及时、可靠。督导员听课面很广、量很大,在与学生和教师的接触中可以及时了解他们对教学管理部门的意见,了解教师对学生学风方面的意见,了解学生对教师师德、教学态度、敬业精神的意见。由于督导员都是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威信很高的专家教授组成,他们又不担任行政职务,教师和学生往往很愿意向他们反映情况。所以从督导组那里所获得的教学信息比较及时、可信。

3 桥梁作用 督导组是联系学校与各教学单位、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学校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基层教学单位的干部和师生对教学改革和整体发展有切身体验,最有发言权。他们有很多好的思路、办法和经验,也有许多困难与苦衷,需要及时总结和反映。由于督导组的存在,在学校领导和教师、学生之间就架起了一座相互沟通的桥梁。

4 督促作用 督导组听课、检查实践教学环节是随机的,面又很广,教师备课是否充分,学生课堂纪律、迟到、缺席等情况在课堂上都会反映出来。事实上教师和学生对督导组的听课是很在意的,因为督是一种压力,谁也不想在督导组听课时出现什么意外。督导组的存在无形之中对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都有一定的督促作用。

5 指导作用 督导组在听课时会发现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新开课或开新课的青年教师,由于教学经验不足,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时督导组的指导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

6 诊断评价作用 督导组在学校领导的授权下,可以对专业、课程、各个教学环节进行诊断或评价。这种工作可以是临时性的,也可以纳入常规的教学管理工作。

以上六个方面的作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贯通融为一体的,最终目的是要落脚到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上。督导组作用发挥的程度,以及运行中的实际效果与领导重视程度、督导员的结构素质、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等因素紧密相关。

二、教学督导的工作方式与运行机制

教学督导是一项对教学工作有组织、有目的的监控活动,它是教学督导员通过某种形式对组成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及诸方面按照教学规律作出评价的过程,这就要求评价的依据和资料来源必须能够真实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因此,教学督导一般依据对象的不同可采取听课、检查评估、座谈、问卷等方式开展工作。

教学督导实践表明,建立运转灵活的教学督导运行机制,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是教学督导工作更加快捷、高效的前提。运行机制以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反馈为主线,包含了教学督导的工作内容、职能、运行方式、工作程序,以及与其它部门的关系。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只有当教学督导运行机制运转灵活,学生、教师、管理者这三方形成良性互动时,才能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教学督导过程中的几个关系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学督导机制,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职能和作用,在督导实践中,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教学督导员与教师的关系。教学督导活动必须在督导员与教师双方密切配合、统一协调下,才能产生预期的良好效果。教师既是督导对象,又是教学的主导,他们处在教学第一线,有自己对教学的见解。因此,督导员深入课堂听课,应本着向教师学习的态度,去了解教学的真实情况。发现好的典型,推广好的教学经验;发现教学上存在的问题,要以谈心的方式,启迪点化,引导激励,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做到“督要严格,评要中肯,导要得法,帮要诚恳”,使教师心悦诚服地接受指导,改进教学,提高教学水平。在教学督导工作中,督导员和教师应建立起和谐、宽容、平等、合作、信任的关系。督导的权威不能靠领导的授权来建立,他们的学识水平、治学态度、个性品德、人际关系、行为举止,督导动机往往直接关系到督导威信和督导效果,会起到行政权威无法起到的作用。

2、教学督导工作与教学管理部门工作的关系。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有组织、安排、管理整个教学工作的职责,以保持教学过程的正常运转和通畅,它具有决策和执行的行政职能。督导部门则比较超脱,它通过检查、指导,配合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随机进行专家权威监督。两个部门的工作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既有分工,又有合作,职能虽有不同,但目标一致,行动容易协调。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要经常向督导组通报教学情况,督导组也要及时向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反馈信息,积极主动配合其开展各项活动,但决不要干预或取代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

3、督教与督学的关系

教学活动是教与学的双边活动,表现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一种互动关系,是一种沟通合作的关系。现代教育理论认为,教育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应当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本,这也是我们教学督导的最终落脚点。因此,教学督导既要督教,同时也要督学,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收到“双赢”的效果。

4、监督与指导的关系

在教学督导过程中,监督与指导是密切不可分的,要做到督与导相结合,以督促导,督中有导,以导为主,化督的压力为调动教师改进教学工作的内在动力,从而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随着督导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今后的教学督导工作将由主要是监督、检查向更多的指导、服务转变。这就对督导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即督导员不仅应该成为督导行家,而且应该成为教育教学领域的专家,要深入到课堂、实验室和实习基地,检查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要督在前,指导在先,提出具体意见,成为师生的良师益友。

浅谈教育督导工作效能的作用发挥

一、加强教育督导工作队伍建设和管理

  1.健全科学的督导规章制度

  健全科学的规章制度是有效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根本保证,一些基本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例如,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年级组教学工作评价体系,听课制度等。其中,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应当规定教育督导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模式,督导成员的产生与任免条件,职责和权利,工作的原则和方法,工作制度,以及待遇及奖惩事宜等;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应当明确评价对象,评价标准,评价组织与实施,评价结果产生与处理事项等等。

  2.建立稳定的教学督导队伍

  教学督导人员理应是教师的教师,教学督导人员必须具备相当高的个人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我们应当认真选聘一批教学督导人员,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教学督导队伍。选聘上的教学督导人员,应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熟悉党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学有专长,有较高的认可度;对本校的教学状况、教学规律、专业特点和课程设置比较了解;身体健康,有时间、有精力、有热情从事教学督导工作。

  3.加强督学培训,提高教育督导人员工作水平

  一是加强督导理论培训,要进一步结合实际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畴,认真学习教育督导相关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教育督导人员的综合能力和水平,用教育督导专业理论武装头脑,尽快适应教育督导工作。二是强化职业道德修养,要让教育督导人员认识到做督学与当教师不同,要进一步强化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合作意识、质量意识、学习意识、廉洁意识。

  二、充分履行教育督导的各项职能

  1.监督职能

  教育督导工作,首先具备的就是依据“督政”“督学”和质量监测三大任务,对同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和属地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的决定、决策是下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依据,但下级对其执行情况如何,必须进行检查督促。

  2.评价职能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学校要发展,首先要制订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如果在制订规划前,能充分发挥全体教师的自主性,通过教育督导评价,分析学校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与教师的发展追求、学生的发展需求相融合的办学理念、发展规划,那么它将有效地贯穿于学校各项工作过程中。

  3.引领作用

  教育督导从教育管理、教育课程、教育内容到教育方法,从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到学校,以至每个课堂,都需要教育指导。要求督导人员精通业务,能善于发现问题,能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能给被督导单位予以指导,促进被督导单位整改与提高。

  三、正确处理教学督导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1.督导员与教师的关系

  教学行为主体是教师,教师既是主要的督导对象,又是教学的主导。教师处在教学工作第一线,有其对教育教学的自我见解。因此,督导专家亲临课堂听课,应本着向教师学习的态度,去了解教学的真料情况。要立足于调动教师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要摆脱单纯纠察、考官、裁判的角色,成为教师的良师益友。

  2.教学督导与管理部门的关系

  教学督导是学校内部对教学质量监督、控制、评估和指导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其宗旨首先是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教学督导要服从学校工作大局,为学校及其职能部门完成好各项教学任务;另一方面,学校及其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尤其是教学管理部门要配合督导部门开展好教学督导工作,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到位不越位,参与不干预,咨询不替代,建议不决策。

  3.督与导之间的关系

督与导应当结合,而且总体上应该以督促导,以导为主。但督导工作的特殊性是:有督才能导,先督后导。这使我们在工作中容易形成重督轻导、重目标轻过程的偏向,容易引起督导与被督导之间的矛盾对立。实际上,督与导起督导工作中密切相关的两个方面或两项任务。“督”的任务主要是发现问题、找出差距;“导”的任务主要是解决问题、引向正确。因此,要正确认识督与导之间的辩证关系,要注重落实预防为主的措施,要勤于调查研究、敏于发现偏向、勇于揭露问题、善于典型引路,要采取正面激励、反馈信息、个别指导、加强教育等多种“导”的形式,达到以教学督导促进教学工作的真正目的。

正确认识教育督导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教育督导是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到位的保证。对基础教育的评估应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标准,促进基础教育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要落实素质教育,首先要切实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其次是根据素质教育的目标、标志,确立科学的教育评估标准。

   一、全面贯彻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

   我们的基础教育是帮助学生升学还是帮助全体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是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根本区别。应试教育“重智育,轻德育、体育,重分数,轻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所以应试教育是片面的教育,长期以来形成为抓分而教,学生为升学而学的教学观念,以及教师划条条,学生背条条,考试考条条的教育模式,这些都必须改革。

   1、督导学校、教师克服“应试教育”的旧思想。

   1)克服“应试教育”,上级波导部门领导转变教育思想,领导各学校校长钻研教育理论,改进教学方法,建立素质教育的学校环境,使教师能够创造出素质教育的好经验、好模式。(2)克服“应试教育”,教师要转变教育思想。学生千差万别,不应只看到学生的短处,更应该看到学生的长处,只要教育得法,每个学生都能成才,要让每一个学生充满信心,对表现差的学生要有耐心,不要伤其自尊心,对表现好的学生,要激发他进一步求上进的热情,师生之间应该平等,并且保持和谐友好的关系。

   2、督导教育工作者建立以学生为教育文体的教育观念。

   1)在传统的“应试教育”中教师是主体,是控制整个课堂的“解说员”、“演说家”,而在素质教育中,教师的角色发生了根本变化,教师是学生动机的启动人、引导者、学生活动的参与者、学习的督促者,学生水平的评判者。(2)在教育中,我们往往重知识的教育,使学生从根本上丧失了成为教育主体的可能,教师把书本上的知识都直接讲授给学生,使学生对知识缺乏体验和思考,在基础教育中,人们在重视知识传授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智慧的潜能和进行创造性的培养,使他们成为教育的主体,得到身心和谐地发展。

   二、根据素质教育的目标、标志,确定科学的教育评估标准。

   评估决定了教育的内容、方法和模式,有什么样的评估标准,就有什么样的教育,根据素质教育目的、标准,对素质教育实施结果进行科学、公正、求实的评估,是当前教育督导工作的核心,通过评估,可以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各项职能。科学而合乎实际的评估对调动学校、教师、学生积极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评估学校 督查部门应改变过去那种单纯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作法。对学校评价要综合考核巩固率、合格率、优秀率、达标率和升学率等项指标,同时对各项指标的原有水平进行比较,考察增长幅度,在评价中求得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统一。

   2、评价教师 评价教师是督促教师提高自身素质的有效途径,教师是素质教育的主体,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素质教育的质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办好教育的基本条件,也是加强学校政治思想工作全面实施的保证,过硬的政治思想是教师队伍的核心,教师要用邓小平理论来武装自己,使自己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

   3、评估学生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衡量学生的标准,不仅是看学生对知识掌握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且还要看学生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感情以及责任感,通过督促评估,使学生成为一个身体、心理、人格健全的人。

   三、多角度,多层次改进督导方法,加大督导力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综合督导。

   综合督导一般在各乡镇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县督导室统一组成督导团对乡镇及学校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督查与评估。综合评估对被督导单位,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督促和引导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导向性,最能体现督导工作的全面性。

   2、专项督导。

   专项督导在单位自查,专职督学初查的基础上,最好由若干乡镇为一组,进行划片联合督导,这样既可防止乡镇之间督导力度不平衡,又可以加强督导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经常性督导。

   乡镇专职督学会同有关兼职督学,深入学校班级、课堂,深入师生生活,对学校办学方向,学校体制与领导班子,学校管理、办学条件、学校落实“两基”、推行“两全”,实施素质教育教学工作与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具体的指导,帮助和服务,保证学校依法治教,依法执教,起到督导应有的作用,从而为当地基础教育做出贡献。

   三种督导方式各有所长,又各有所限,只有将三者相结合的督导评估才最具有真实性、权威性。

   只有正确地客观公正地认识教育督导,才能发挥其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让我们在不断地探究中去更全面地认识教育督导,让教育督导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发挥督导作用 推动教育发展

国务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101日开始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是国家推进教育管理改革、强化教育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里程碑。《教育督导条例》的施行,使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进一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对于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教育督导是世界教育强国的通行做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教育督导在保障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特别是保障“两基”历史性任务完成、推动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新体制确立、推动教育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教育督导发挥保驾护航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适应时代呼唤和历史要求,《教育督导条例》从保障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出发,首次从法制层面对教育督导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为构建完整的教育督导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条例》确定了教育督导的工作方针,规定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有利于构建督政、督学、监测三位一体的督导体系;对教育督导的职能、范围、内容、实施和督学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强化督促整改和监督问责,丰富了教育督导的内涵;把督导范围扩大为各级各类教育,督导对象涵盖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实现了全覆盖;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明确工作重点,规范督导程序,有利于实现监督的公开、公正、有效。《教育督导条例》的施行,必将推动建立专业化督导队伍和科学化督导评估标准体系,必将推动教育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

  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要把《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坚持依法治教,建立完善的教育督导制度,严格执法,强化问责;要围绕教育改革发展大局,依法督促政府和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大力推动素质教育和教育质量提高;要面向群众需求,服务社会发展,积极推动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要结合实际,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实现教育督导范围全覆盖,不断创新教育督导机制、方式和手段;要确保程序公开公正,扩大社会知情权和参与权,真正使发挥督导作用过程,成为推动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过程。

  教育事业崇高神圣,教育督导工作任重道远。各地各部门要以《教育督导条例》施行为契机,加快机制创新,努力探索教育督导的新思路、新办法,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具特色的工作体制机制,努力建成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相适应、与教育决策和执行相协调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教育督导制度,不断开创教育督导工作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24

  《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8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10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201299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督  学

  第六条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八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第十条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第十五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第二十条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101日起施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公布: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4字核心价值观分三个层面:

  据20131223日新华社电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将24字核心价值观分成3个层面: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d2b09a9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4a.html

《教育督导的意义是什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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