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纪律处分部分)

发布时间:2020-01-30 02:38: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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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纪律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二百一十八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百一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节 处分的适用

第二百二十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一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六)违纪群体主要责任人;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节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政治、社会或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等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加邪教、迷信活动的;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二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聚众斗殴为首者加重处分;

(二)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非法占有遗失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拒不赔偿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或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七)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等条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观看赌博而未制止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带入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打麻将或在寝室存放麻将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赌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他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严重滋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窥视异性宿舍、厕所、浴室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学生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酒、陪聊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从事卖淫、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酗酒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伪造学生证、准考证、图书证等证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私盖公章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伪造、变造公章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评优、处分及其他原因,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各类评奖评优、特困生认定、奖助学金补助等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或材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三)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百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私换门锁,擅自撬门破锁,或将房门钥匙交给非本室人员,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并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知情不报的,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六)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或晚归闹事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违反公寓消防、用电、安全的相关规定,对违纪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违纪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公寓内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寝室卫生不达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十一)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百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校、学院(部)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或经纪人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拉拢其他人参与非法传销的,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二十九条 学生旷课者(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1219学时或无故2次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旷课2029学时或无故3—5次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旷课3044学时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6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期内连续旷课4559学时或累计旷课458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百三十条 考试违纪或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自己的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考试用具的(不涉及传递考试内容);

4.使用自带草稿纸的;

5.考试过程中(含交卷时)与他人说话的;

6.交卷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的;

7.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不带身份证、学生证等规定考试证件,未经允许,坚持参加考试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已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

4.不按考场指令随意摆放试卷或草稿纸的;

5.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6.在校期间第二次因违反第二百三十条(一)而受到警告处分的;

7.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未作弊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故意损坏的;

6.开卷考试互借学习笔记、书籍及其它与考试相关材料的;

7在试卷上涂写与考试无关、不文明内容的;

8.旷考的;

9.在校期间第二次有第二百三十条(二)所列行为的;

10.其它应认定为属于本条作弊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携带、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其它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以身体或自带物品为载体或者在课桌和附近墙面上把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上面的;

3.考试过程中,在考生座位发现有他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4.考试过程中,为他人提供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或者被他人拿走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而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或把专用电子作弊工具带入座位的;

6.借故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返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7.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或在评卷中被确认为雷同卷的;

8.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9.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地二百三十条(三)所列行为的;

10.其它作弊行为较严重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考前窃取试卷或试题内容的;

3.组织作弊的;

4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察看期间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5.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记过(包括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若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黑龙江大学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此类行为的学生,取消成绩: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考试结束后,打击、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举报人;

5.学生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

6.学生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考试工作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

7.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节 处分的实施

第二百三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在学校行政领导下,学生处是学生纪律处分的主管部门;

(二)处分的批准权限

1.记过及以下处分,由主管部门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2.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处分实施的程序

1.学生日常违纪,由学院负责受理;

2.学生公寓违纪,由公寓楼长或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受理;

3.学生考试违纪,由教务处负责受理;

(四)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学生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五)学生违纪事实发生后,相关部门、各学院要立即组织查证,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向主管单位及时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沟通处理意见;

(六)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处理意见明确后,由学院或公寓管理中心或教务处组织学生填写《黑龙江大学学生违纪事实认定表》,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

(八)处分决定做出后,主管部门应出具处分决定书,经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的处分决定不予公开;

(九)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学生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材料,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百三十二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特困生同时取消评选当年度国家助学金资格;

(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立即终止贷款并追回已贷款项;

(三)在留校察看期间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节 申诉受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学院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受理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二百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百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做出原处分决定的部门重新研究决定。重新做出的处分决定不得加重学生的处分。

第二百三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百三十七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提出申诉超过规定期限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d640943c850ad02de8041c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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