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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之后,内地与澳门人民之间的民商事往来更为密切,跨法域「1」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继承事项亦不例外。由于内地与澳门在继承问题上的实体规则规定不同,并且解决继承问题实体规则冲突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也不相同,因此,继承问题的法律冲突不仅体现在实体规则方面,亦体现在冲突规则方面。如何有效解决继承问题的法律冲突,不仅涉及两地人民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更关涉到“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的实施保障与祖国统一目标的实现。
一、内地澳门继承制度实体规则之冲突
内地继承实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1985年《继承法》共5章,37个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澳门继承实体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1999《澳门民法典》第五卷《继承法》中,共四编,297个条文,规定得非常详尽。以下就内地、澳门继承实体法律制度的主要不同方面作一简单比较。
(一)法定继承制度之冲突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2」法定继承的核心问题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的顺序。根据内地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外,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澳门民法典1973条规定:可继承遗产之人依下列顺序而被赋权继承:a)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b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c与死者有事实婚关系之人;d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e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f澳门地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澳门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范围远远大于内地的规定,其继承顺序有6个,并且澳门特区政府作为最后继承人,可以继承在澳门的无人继承的财产。关于这一问题,内地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即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所有,但未明确国家和集体是因为作为最后继承人,还是根据先占原则而取得财产。
(二)遗嘱继承制度之冲突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3」内地与澳门关于遗嘱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遗嘱的方式问题,内地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第20条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澳门民法典第2038条规定订立遗嘱的普遍方式为公证遗嘱和密封遗嘱,42045条及以下各条规定了海上公证遗嘱、海上密封遗嘱、航空器遗嘱、公共灾难遗嘱等特别方式遗嘱。
其次是特留份的问题。内地继承法未明确“特留份”这一概念。但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澳门继承法明确了特留份的概念,澳门民法典第五卷“继承法”用一编,共两章的内容规定了特留份的问
题,即“第三编特留份继承”,其第1994条规定,依法需留给特留份继承人,以致遗嘱人不得处分之财产部分,称为特留份。1995条规定,特留份继承人为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直系尊亲属,且按照为法定继承所定之顺序及规则而继承。由此可见,澳门地区对享有特留份权利之条件规定比内地要宽松。
二、内地与澳门继承问题冲突规则之冲突
目前内地与澳门地区为解决两地间继承实体规范的法律冲突,将各自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冲突规则比照适用于这一区际法律实践,5」但是两地冲突规则本身之间又有冲突。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内地采用的是区别制,就是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确定继承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内地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而澳门采用的是同一制,也称单一制,即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澳门民法典第59条规定:承受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属人法所规范,根据该法第30条之规定,属人法指的是当事人之常居地法。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内地法律对此问题未作规定。澳门民法典第60条规定,当事人立遗嘱的处分能力适用当事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即常居地法。61条规定,当事人遗嘱内容的解释亦适用当事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62条规定,遗嘱的方式,可适用立遗嘱时的行为地法,或者当事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或当事人死亡之时的属人法,或者采用转致制度,适用立遗嘱时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
(三)反致与转致制度的适用。内地法律对此问题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澳门民法典16条规定,其一,当澳门冲突规范所指引的法律的冲突法又援引另一法律时,并且该法律认为本身为规范有关情况之准据法者,应适用该法律之国内法(即采用转致制度)其二,冲突规范所指定之法律之冲突法引用澳门域内法时,澳门域内法为适用之法律(即采用转致制度)
三、内地澳门继承法律冲突的特点
目前,内地澳门继承法律冲突具有与其他多法域国家内部区际法律冲突完全不同的特点:
第一,内地澳门继承法律的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中央与地方的区际法律冲突。根据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这种格局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的必然结果。另外,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绝非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中央政府根据这些地方的历史与现实赋予它的一种特殊待遇。特别行政区只是在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从行政上讲,它同中央政府的关系实质上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因此,我国内地澳门继承的法律冲突是中央的继承法与地方的继承法之间的冲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ed66129b14e852459fb5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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