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颜xx 、男、汉族、19xx年2月20日出生、湖南省xx人、残疾人、现住株洲市石峰区xxxxxxxxxxxxxxx。
被告:吴x、男、汉族、1975年x月xx出生、湖南长沙人、个体户(长沙市雨花区唐湘大酒店)、现住长沙县暮云镇南塘村龙家冲组商贸二区8栋66号。电话:1867488xxxx
被告:宋xx、男、汉族、196x年x月2x日出生、湖南长沙人、住湖南省长沙县暮云镇南塘村龙家冲组商贸x。
电话:1350745xxxx
第三人:颜xx、男、汉族、19xx年7月8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北xxxxxx。电话:1376238xxxx
第三人:颜xx、女、汉族、19xx年5月x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新民二村2栋102号。电话:1310023xxxx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支付本金80万
2、 判决被告支付利息8万(1.6万∕月×5)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9年9月3日两被告借原告父亲颜致中(已故)人民币80万(利息为1.6万每月),所借款项皆用于唐湘大酒店日常经营,原告父亲病榻弥留之际与被告口头约定上述本金利息向颜健辉归还,用于解决颜xxx生活问题,并将借据交由颜xx保管。
2012年12月原告父亲因病过世,被告除2013年元月向颜xx支付一个月利息后就拒绝给付本金和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和利息未果。原告以为两被告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原告的财产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雨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颜xxx
2013年06月9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f4d9839e2bd960590c677b3.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