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开竞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及工作岗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市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部属在宁的事业单位和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聘用合同的文本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或明确实行聘用制的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聘用制的实施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八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聘用或者任命等形式。
对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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