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义务
第一条 公司员工必须尊重和服从上级负责人的领导,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公共秩序,彼此通力合作,互相帮助,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努力工作。员工应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员工之间积极配合,以礼相待。
第二条 员工应注重维护公司的利益、信誉,注意不能因为个人或家庭的原因影响正常工作。员工应特别注意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条 员工应注意维护同事间的团结、互助关系,在与同事、客户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进行交流时,应时刻保持适宜的礼仪和风度,不允许粗暴地对待或侮辱同事、客户或其他人。
第四条 员工未经许可不得与公司以外的第三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事实上存在雇佣关系。
第五条 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创造的与其任职职位相关的发明时,其专利的申请权及其专利权,均应归属于公司。员工创作的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职务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和知识产物,均应归属公司。
第六条 在公司区域发生火灾、风灾、水灾及其他非常事件时,员工应该不受工作时间规定所限,迅速、积极地报警及通知公司领导及提供必要协助。
第七条 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尊重下级的意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公司效益,改善员工薪金待遇。员工取得工资薪金应当依法纳税。
第八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时必须上报公司批准:
1、以公司名义或本人职务向报社、杂志投稿,发表论文,进行演讲等。
2、因工作关系接受他人礼物或现金时。
3、非因工作原因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有关课程进修时。
发现员工未经批准而有上述行为,公司保留行使处分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员工应积极接受上级负责人的各项工作安排。
第十条 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形象与声誉,个人意见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及商誉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公司指定业务外,员工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进行对外活动。
第十一条 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投资或经营与公司存在或发生竞争关系的经营实体或同类产品。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公司业务机密。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爱护有加,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
第十五条 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服务,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公司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这是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员工离职以后“竞业限制”与否,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各方意愿另行之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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