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应重视《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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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应重视《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法律风险
作者:于元香
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26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范管理员工要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本文通过案例重点分析了事业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应防范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风险
案例简介:
某学校从2000年开始新进职工就实行聘任制,并签订聘用合同。某教师2002年应聘为该校的英语教师,该教师第三次合同签订时间为200711日至20091231日。合同到期,因该校英语教师富余,校方决定将该教师调整为招生人员。但因当时学生要元月15日放假,为了不影响教学,该校没有就续聘岗位要调整的问题及时和教师进行交流,直到放寒假一段时间后才通知该教师,合同可以续签,但是要调整到招生岗位,并要求每年必须完成相应的招生任务才能保证工资福利的发放。该教师不同意岗位调整,次年二月该校以该教师不同意合同续签条件下达了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书面通知。该教师接到该校合同不再续签的书面通知后,要求该校按来校每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她补偿金,同时2010年二月的工资因没签合同要付双薪。学校则认为是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不存在付双薪的问题,更不存在从来校之日起每年付一个月的补偿金,同时认为学校是事业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应按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来解决问题。该教师最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其主张得到了支持。
通过以上这则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该校因为不重视《劳动合同法》,不了解事业单位在哪些情况下是要遵守和执行《劳动合同法》,从而付出了比较大的员工合同不续签的成本。通过该案例,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对新形势下的员工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视《劳动合同法》,提前做好用人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要弄清楚《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条中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通过该条款来看,事业单位这种新进人员实行聘任制,也就是传统意义上不占事业编制的教师是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八章附则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feff213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a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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