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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7 19:14: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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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产律师解读:四川省高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主要争议焦点
依据互联网公布的2013年至2016年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整理可见,争议焦点最多的是解除合同,其次是装修损失、支付违约金、经济损失、房屋占有使用费等。我们主要以解除合同、装修损失、经济损失、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等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一)解除除合同
1、承租人以出租人存在一般违约行为抗辩拖欠租金,出租人能否以合同约定的承租人逾期XX日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之条款直接解除合同?出租人观点
承租人逾期交纳租金之后,经出租人数次催收,承租人仍拒绝交纳租金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承租人观点
承租人未交纳租金系基出租人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无法正常经营。其是履行抗辩权,在抗辩事由消除后,承租人自愿履行合同义务,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裁判观点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在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承租人逾期XX日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是对合同解除权所附条件的规定,此条件一旦成就,出租人即取得解除权。出租人的违约行为仅并非对合同根本义务的违反,合同也并未约定承租人据此享有不交租金的权利。因此,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2015)川民申字第1466>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分析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041de7f05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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