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期国债期货交易规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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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期国债期货交易规则汇总
201396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表
合约标的可交割国债报价方式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最后交割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
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


合约到期月首日剩余期限为4-7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百元净价报价

最近的三个季月(3月、6月、9月、12月中的最近三

个月循环)
09:1511:3013:0015:1509:1511:30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合约价值的3%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实物交割TF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手续费标准暂定为每手3元,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乘数为10000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
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最低保证金3%;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4%;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
第一个交易日起5%
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1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
额为5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100手。
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6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
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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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标准为每手不高于5元。采用实物交割。
最小交割数量为10手;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同一客户号收市后的净持仓不得低于10
手。
附件1
关于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是最新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13178号)已正式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现将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交易时间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自201396日(星期五)起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合约和挂盘基准价
5年期国债期货首批上市合约为201312月(TF131220143月(TF1403)和20146月(TF1406。各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一交易日公布。
三、可交割国债和转换因子
5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和转换因子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公布。
四、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
为从严控制上市初期市场风险,5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3%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4%,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5%上市首日各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4%。
五、相关费用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手续费标准暂定为每手3元,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其他事项另行公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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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要认真做好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控制市场风险,确保国债期货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附件2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
第四条本合约的合约标的为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债。
第五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为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7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第六条本合约以每百元面值国债作为报价单位,以净价方式报价。净价方式是指以不含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
第七条本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元,合约交易报价为元的整数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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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合约的合约月份为最近的三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九条本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到期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条本合约的交易代码为TF
第三章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本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合约交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十二条本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
第十三条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0-9:15,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
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连续竞价时间为9:15-11:30
第四章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本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第十五条本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面值/100元)
第十六条本合约的手续费标准为每手不高于5元。
第十七条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十八条本合约的交割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的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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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本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2%3%。其中,合约价值=合约价格×(合约面值/100元)乘数10000
第二十条本合约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所将分阶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一)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3%4%
(二)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5%
第二十一条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
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4%。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如上市首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的,交易所可以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合约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某一合约在不同阶段的单边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1.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1000手;
2.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500手;
3.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100手。
(二)进行投机交易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三)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6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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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3830日起实施。
附件3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7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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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交割流程
第八条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客户可以申请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本合约的最小交割数量为10。客户申请交割的,在同一会员处的有效申报交割数量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同一客户号收市后的净持仓不得低于10
第十条客户申请交割的,其交割在四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意向申报日、交券日、配对缴款日和收券日。
(一)意向申报日
1.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买方申报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卖方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2.当日收市后,交易所先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再按照所有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和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较小值确定合约交割数量。
3.交易所按照会员交割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并将相应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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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券日
卖方客户应当确保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债,交易所划转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三)配对缴款日
1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11:30前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交割货款。
(四)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符合交割要求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同一客户号净持仓低于10手的,交易所按照交易编码首先选择不满足交割要求的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再选择持仓量最小的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
客户一方持仓不满足交割要求的,应当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持仓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持仓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双方持仓均不满足交割要求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持仓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十二条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其交割在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报交割信息。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2.卖方交券。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其交割流程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其交割流程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执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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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因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等原因导致交割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
第十五条一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补偿金
1.卖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的,卖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基准国债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元)
2.买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大于基准国债价格的,买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合约面值/100元)
差额补偿后,交易所向卖方退还已交付的国债。
(二)基准国债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申报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该合约交割量最大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
按照上述方式无法确定基准国债的,交易所有权指定基准国债。
(三)基准国债价格
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的机构发布的估值数据为准。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意向申报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最后交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
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交割货款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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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交割结算
第十七条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意向申报日的当日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合约最后交易日无成交的,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为:交割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约。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交割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合约面值/100元)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配对缴款日的利息。
第十九条本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交割涉及的国债过户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由买方承担转托管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合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约价值=交割结算价×(合约面值/100元)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3830日起实施。
1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0b3a4d84631b90d6c85ec3a87c24028905f8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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