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文件

发布时间:2019-08-11 01:16:00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南京晓庄学院文件

南晓院20199

签发人:秦林芳

关于印发《南京晓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南京晓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经中共南京晓庄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晓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南京晓庄学院

2019118

抄报:江苏省学生资助中心

附件:

南京晓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学业成绩要求

1.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及综合学业成绩排名均须在同年级同专业达到前30%,且上一学年度没有不及格科目。

2.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及综合学业成绩排名虽没有在同年级同专业达到前30%,但达到前50%的学生,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优秀,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励,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校根据下达的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学校在分配名额时,向办学质量好的学院、以教师教育专业为主的学院适当倾斜。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月、10月进行评选,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奖助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各学院学生奖助学工作评审小组应根据本实施细则拟订本学院的评选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根据评选细则组织落实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时,应向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适当倾斜。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据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者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组织审查各学院的申请材料,并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将申请材料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批复。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底在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学校账户后,由财务处一次性直接打入受奖励学生的学校指定的银行卡内,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晓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南晓院学[2015]08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1067d93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37.html

《南京晓庄学院文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