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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分析


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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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般经营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案例
一、选题引入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 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 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合同法》上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 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这五种情况属于合同无效的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中合同法 >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 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可以看做是一种强制性规定,那么,若是 越特许经营的范围,合同的效力是否应当归于无效?这里, 我将从 超越一般经营和超越特许经营的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的两个案例 比较入手。
并向特

二、报告内容 案例一: 1. 案情
1997 5月,A市商贸公司与B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签订 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商贸公司供给该综合门市部
250
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40万元,商贸公司应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 港报关、商检后交货。同年1025日,商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螺纹 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综合门市部前往接货并支付价款, 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商贸公司于
1110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白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 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由于多次催促提货未果,商贸公司遂向法院 起诉,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被告 则称白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 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 求确认合同无效。
2. 分析
B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作为与农业资料相关的部门,其签 订钢材购销合同确实属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 范围内从事经营。”以及〈〈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 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 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根据各白的经营范围,享有特定的权利能力, 如果法人擅白改变、超出白己的经营范围,则为非法的经营活动,其
行为无效,也就是说
合同归于无效。在本案中,被告为 B市农业生产 资料综合门市部,其购销钢材明显超越其经营范围, 根据实践中的法 院判决一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在当时是根据这两条,其依据是正确的。但是, 根据1999〈〈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 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 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所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

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对于违反国家专营、专卖限制经营、 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类业务提出的特殊的订约资格要求 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于超越一般经营范围的行为,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 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超出了经营范围, 却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 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且合同 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本案,尽管被告是一家农业生产资料的综合门市部, 其经营 范围确实没有经营钢材的内容,但在订立合同之前原告对当事人的经 营范围并不知情,被告是为了逃避违约责任才提出白己超越经营范围 的事实。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未出台之前,确认合同无效,
使本应由被告承担的责任转嫁到原告身上,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
案例二: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134af1903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c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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