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通讯补贴4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每月累计减出费用5400元。
例1: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通讯补贴400元,应当按照一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400)*3%=63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400*2)*3%-63=63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400*3)*3%-63-63 =63元;
..........
12月份:(10000*12-5000*12-1500*12-1000*12-400*12)*3% -(63*11)=63元
以此类推,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到12月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所得额,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 =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 555 -625 =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得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有所增高。
2019年个税适用税率表:
以上两个案例作为参考,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此表级距对应税率进行核算,实际算工资中还有考勤、奖励、社保等调整的问题,每一项数据变动,都涉及到个税的变化,每月只是按照当期工资预扣预提个税,最终的核算都是按照全年收入进行核算。纳税年度终了,由纳税人到税务大厅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注:专项扣除只是用于核算个税的一个减免项基数,不是直接从应交个税中减免专项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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