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2.doc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建发〔2015〕5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施工安全监督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监督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理建议,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和设备租赁单位等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按照附件1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具有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保证监督工作需要的经费; (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各市(州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辖区内县(区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施工安全监督内容、流程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抽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五)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