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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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2]142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729 实施日期:20055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9.12 【实施日期】2002.09.12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 20029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规范黄金交易,加强黄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 1 / 2





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2134a47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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