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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对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对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习惯;(二)基金治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四)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治理方法、统一信息系统。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治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治理工作。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便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第二章基金治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挪用。收支事情按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报送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治理;审计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治理事情进行审计。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分别核算、互别挤占。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和单位缴纳费用划转部分组成,单位其余缴纳费用划入统筹基金。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浮现超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第八条统筹基金按政策计息,利息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治理。第三章基金征缴第九条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以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单位缴费率为7%;职工缴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以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9%。第十条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别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缴费别脚20年的参保人员,以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当年缴费基数的7%为标准,由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趸缴补脚20年,别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别愿一次性趸缴的,经本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别缴纳一次性趸缴费用,终止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本市重复缴费的,退还其多缴费用。第四章关系转移、中断和欠费处理第十三条市内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参保关系和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互认。第十四条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别再转移。第十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的保险关系转移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为参保中断,基金别支付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别计缴费年限:(一)参保单位欠费满12个月;(二)个体参保人员未脚额缴清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已申报参保,未脚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