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09 18:34: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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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开支,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优质完成,促进学院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外来科研经费和内部科研经费,外来科研经费指来自学校以外、进入我校财务账户、用于科研的经费,包括纵向、横向等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科研经费指学院从教育事业费中拨出用于学院科研项目资助、各类课题资助或配套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外来科研经费属于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学院审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学院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第三章 经费配套资助

第六条 学院对院级课题及纵向课题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或配套,课题具体分类和级别参照学院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横向课题原则上学院不予经费资助或配套。

第七条 院级课题资助标准如下表:

分类

一般课题

重点课题

社会科学类

自然科学类

社会科学类

自然科学类

资助

2000

5000

1—3万元

3—9万元

其中思政类课题按社会科学类标准资助;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及实用价值显著的研究课题经专家评审后另定。

第八条 纵向课题资助按以下三种标准之一进行,就高不就低:

1) 按外来经费配套资助,外来到账经费小于5万元时,学院给予11经费配套,外来到账经费大于5万元时,超出部分按50%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 按立项直接资助,具体如下表:

类别

级别

一般课题

重点课题

市局级

2000

4000

厅市级

6000

10000

部省级

20000

50000

国家级

100000

200000

3) 部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时如有与学院联合(独立)资助合同或承诺,则立项后按合同或承诺书中所定金额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学院资助或配套的科研经费,课题立项后资助经费总额的1/2,余下经费在课题结题后资助;外来科研经费根据立项单位的要求进行,经费到账即可支用。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一十条 外来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户后,科研处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课题管理费按单次实际到款金额收取,其中横向课题管理费参照《横向课题管理办法》执行,横向课题完成后实施效果显著的,可对已收取的横向课题管理费进行部分或全额返还作为奖励;纵向课题管理费收取5%且单次不超过1万元;院级课题及学院资助(配套)经费不收取管理费。

第一十一条 各级各类项目经费实行使用的预决算制度,课题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项目进行中按经费预算开支,项目结题后进行经费决算。项目经费的预决算由科研处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定。

第一十二条 科研经费支用范围按省教育厅科研经费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要求,具体使用参照附件1《科研经费支用细则》。

第一十三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国家财产,应严格遵守财务和物资设备采购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验收手续,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享有使用权;涉及到政府采购目录的仪器设备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学院采购招标办采购。

第一十四条 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后,科研处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结账。已拨付经费在结题之时即予以冻结,结题后追加拨付的经费应于6个月内结清,超过6个月的,外来科研经费结余部分70%以酬金的形式奖励课题组负责人,税收自理,剩余30%经费及内部科研经费结余部分用于学院科研事业发展经费。

第一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预算合理使用,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无关活动(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十六条 科研经费使用坚持客观真实、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依照省教育厅要求,通过学院门户网站公开科研经费使用信息。

第一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审批流程参见财务处相关规定,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一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2.1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支用细则

第一条 经费支用综述

(1) 课题经费需由课题负责人按经费使用规定和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预算科目按经费支用范围明细,及时交科研处会同学院财务、审计部门审定。

(2) 根据审核通过的课题经费预算,科研处会同财务处签发科研经费使用卡,课题负责人凭科研经费卡、按财务报销审批流程支用课题经费。

第二条 科研经费支用

(1) 设备购置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需按政府采购规定及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纳入学校统一采购和管理;

(2) 材料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原材料(器件)耗材费、试剂、药品、办公用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3) 测试化验加工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样品、标本采集加工购置费、设计费,以及半成品、试产品的试验、安装费等;

(4) 燃料动力费:项目研究过程中车辆所用燃油费(不含柴油费),内部或纵向外来经费本科目列支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5) 差旅调研费:包括课题调研期间的飞机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高速通行票、停车票、出租车票、公共交通票、住宿费等,内部经费或纵向外来经费单次500元(含)以上需注明调研人名、调研地点、调研方向或事由,调研人需为课题组成员,外地调研没有交通票或者只有单程票的必须写明原由。

(6) 会议培训费:包括参加课题相关会议或培训的会务费、培训费、飞机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出租车票、住宿费等,内部或纵向外来经费在本科目列支,需附相关会议或培训的通知文件,横向外来经费单张发票5000元(含)需附相关通知文件;

(7) 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支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工作所需要划拨的经费,以及因项目研究需要,课题组成员外访或外单位协作者来访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外协研究需附协议,内部经费或纵向外来经费单次费用1000元(含)以上的访问交流需附说明;

(8) 劳务费:内部和纵向外来经费的劳务费发放,只能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且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横向外来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发放劳务费由财务处代发管理,所有劳务支出均直接打入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由本人签收,所涉及个人所得税由项目组自理;

(9)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包括课题相关的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文献检索、图书资料、通讯等费用,内部经费或纵向外来经费版面费、出版费需附出版协议或用稿通知;

(10) 专家咨询费:支付给校外专家的咨询费,由校财务处代发管理,内部经费或纵向外来经费本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11)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礼品费,内部经费或纵向外来经费不得列支礼品费,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横向外来经费本项不得超过50%

第三条 补充说明

(1) 外来科研经费的管理费,主要由科研管理部门用于各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鉴定支出,与项目有关的对外联体系、接待等支出,横向科技项目免税登记印花税支出,以及日常科研管理活动补充支出等方面。

(2) 科研项目外协费需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科研部门备案,一般横向课题不超过70%,纵向课题不超过40%。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者转入与项目无关的单位。

(3) 所有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实验耗材等不论金额大小,需附清单。内部经费或纵向外来经费单张发票金额3万(含)以上、横向外来经费5万(含)以上,需附购销合同。

(4) 内部经费或纵向外来经费有关交通费和住宿费的报销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学院财务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222081a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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