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实施方案2

发布时间:2023-02-08 03:05: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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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实施方案2阿瓦提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认真做好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和地区《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3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1?88号)和《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准备工作的通知》(阿行署办?2021?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第二条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农村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的基本生活。第三条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本地农村户籍的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第四条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个人年缴费标准从100元起步,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10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多缴多得。今后,自治区将根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档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根据自治区政策规定,对参保人员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20元;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我县为农村居民中的一类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五保户)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年);为农村居民中的二类低保户(一般低保户)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年)的50%。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的补贴。第五条个人账户。我县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及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六条养老金待遇。参保人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其中,中央财政额承担55元,县财政再补贴15元。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农牧民(补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累计储存额在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扣除的政府补贴可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第七条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我县农村户籍的老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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