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史主诉能否作为带病投保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3-01-17 19:06: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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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主诉能否作为带病投保的证据【案情】20044月至6月,周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四份人身保险。其中,一份是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一般住院保险金每天1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每天120元;另外三份是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经确诊初次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将给付11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条款约定重大疾病的定义,其中包括急性心肌梗塞,即由于供应心肌血液突然中断而首次出现心肌梗塞(心肌坏死)的现象。合同订立时,周某在投保单上健康告知书询问事项“近期体况,最近六个月您是否有新发的或以往曾有的任何身体不适,如反复头痛、目眩、胸痛„„”做出否定的回答。合同生效后,周某按约交纳了2004年和2005年的保险费。200567日,周某感觉胸部不适,于次日到徐州市中心医院就诊并当日住院,于当年7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冠心病、心绞痛。出院后,周某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提交的病历记载其所主诉的内容为:发作性胸痛3年余,再发1天;现病史,患者3年前常于晨起活动后感胸痛不适,呈发作性,每10余分钟,休息或含救心丸可缓解,未予重视,未予治疗。保险公司认为,周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以上胸痛症状,因此做出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决定。周某不服,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给付重大疾病及住院保险金共计116000元人民币。原告xx诉称:原告是经被告指定医院身体检查合格后才分别购买了四份保险。2005年住院时,医生在原告半昏迷状态下询问得病几天。原告想说三天前发觉心脏不好,或许是原告没说清,或许是医生没听清,医生记录为三年前发现心脏不好。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徐州市中心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相关的证据显示,原告1/4
心肌梗塞现称心肌梗死,是冠心病的一种严重类型,从病人的病历、入出院记录及冠状造影和ECT检查单来看,不能显示病人所患疾病属于心肌梗塞。法院认为:通常病人在就诊时,医生都会对病人就诊前的不适及以往病史进行询问,而病人也会如实、客观地回答医生的询问,原告入院记录记载患者精神状态良好,因此原告对于在医生询问时处于半昏迷状态的解释不具说服力,并且没有证据支持;其次,被告要求原告如实告知的内容简单明了,根据原告的年龄、知识水平与判断能力来看,足以分辨、认知时有胸痛发生的事实,而原告在投保时未将这一事实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再次,体检只能代表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不能代替也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另外,原告的现有证据不能显示原告所患疾病属于急性心肌梗塞。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就保险人提出的与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询问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的体现。在被保险人患病就诊时,其病历中通常会有医生记载的患者对既往史的主诉,即病史主诉。由于医疗活动的专业性,首先应明确病历、主诉和既往史的概念。国家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31日起施行。该规范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既往史是指患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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