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但学习优秀的学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教〔2007〕128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专升本)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社会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六)家庭经济困难标准在困难以上(含困难),生活俭朴;
(七)必须获得本学年学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称号;
(八)必须按学校规定已完成注册取得学籍。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与发放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每学年在省财政厅、教育厅划拨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资金后,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二级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达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四)各二级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并由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并审核各二级学院申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经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批。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经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提出意见、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核同意,报校长审批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琼州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3facbc47d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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