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审核认定程序
发布时间:2012-12-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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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审核认定程序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审查、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章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1995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第五章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含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语文教师要求达到二级甲等。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的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或补修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者,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8、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 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