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职业 技能培训工作,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根据《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 意见 > 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和北 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7]14 号)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设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资金, 用于促进开
发区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先培训后补 贴的原则。
第四条 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 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出资组织员工开展
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五条 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 金的申请、审核等工作。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六条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职业资格等级给予补贴:
等级 | 补贴标准(元/人) |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 200 |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 500 |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 800 |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 1000 |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 1200 |
第七条 开发区审计部门对岗位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 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用人单位,由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 财政部门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 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中, 涉及大兴区亦庄 镇、瀛海镇和通州区台湖镇、马驹桥镇的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的 培训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暂定截止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458f9b949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e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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