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 定的能够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往往少于劳动者应当得到的 赔偿。因此,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费由用人单位 赔偿,也可视为是用人单位对职工损失的弥补,合情合理。 一发……”,初步设立了工伤事敌无过错责任的赔偿思路。1996 年8月12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 2014年第7期 职工法律天地 一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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