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创业园区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5-07 07:14: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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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优惠政策

序号

优惠政

策项目

政策摘要

来文网站

政策名录

经办部门

1

创业补贴

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扩展到在校创业大学生

省人民政府

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

《遂宁市政府办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遂府办函〔2014124号)

《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

县(区)就业局或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

对我市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经学校和有关部门确认的,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的补贴。对同一领创主体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且处于失业状态)

对通过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的创业实体,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对初次创业并吸纳3名以上劳动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小企业,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评估其创业项目可行性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可向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300010000

赢在中国网

遂宁新闻网

中华人力资源部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

遂宁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2

创业培训补贴

将有创业愿望的所有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并按500/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市人社局

《遂宁市政府办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遂府办函〔2014124号)

县(区)就业局或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

3

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凡毕业5年内在遂宁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并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保险费的,每吸纳1名劳动者,给予2000元的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

市就业局

四川新闻网

遂宁新闻网

遂宁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

4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将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对象范围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扩展到在校创业大学生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改革完善体制机制促进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1538号)

——

领办创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在校大学生,可向其就读高校提出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市人社局

《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

《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

县(区)就业局或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

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创业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市人社局

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市人社局

省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

5

社会保险补贴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15年底。

市人社局

《遂宁市政府办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遂府办函〔2014124号)《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

——

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实名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地政府2年内对其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市人社局

省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

——

6

工商登记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减免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工商局

遂宁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

7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201511日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市地税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17号)

——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或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

——

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或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市地税局

——

8

在孵企业补贴

在孵企业从设立之日起两年内,根据企业实际投入额,在科技专项资金中以项目支持方式给予一次性补贴,企业实际投入额累计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投入额10%的补贴,最高可补贴50万元(需扣除已享受启动经费扶持的部分)

省人民政府

《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措施》(川办发[2014]87号)

——

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内外资有限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允许注册资金零首付,股东在核发营业执照6个月内缴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其余部分在2年内依法缴足。免收在孵企业注册登记费。

省人民政府

——

在孵企业涉及省级及以下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事项,报经相关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省人民政府

——

对在孵初创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省人民政府

——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创新劵,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所需科研服务,相关科研服务机构持创新劵到政府部门兑现补贴。

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

省科技、财政部门

政府对孵化器的扶持政策

序号

优惠政

策项目

政策摘要

来文网站

政策名录

经办部门

1

——

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每年设立5000万元以上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

省人民政府

《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措施》([2014]87号

——

2

——

新建孵化器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建设项目支持(指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最高支持100万元;改建的孵化器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建设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省人民政府

《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措施》([2014]87号

——

3

——

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创新平台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可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10%申请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万元。

省人民政府

《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措施》([2014]87号

——

4

——

对申报国家高新区的省级高新区孵化器和各市(州)重点建设的孵化器给予专项支持500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专项项目支持50万—100万元。

省人民政府

《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措施》([2014]87号 《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

——

5

——

孵化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其法人机构注册地依然在四川省的,原孵化该企业的孵化器可获得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省人民政府

《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措施》([2014]87号

——

6

——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俱乐部,可申请100万-300万元左右的资金补助,经项目验收合格的,可申请连续资金补助。

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

——

7

——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根据其规模和发展情况,可申请100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

省人民政府

——

8

——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船山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遂船委发[2014]10号)《关于实施知识产权强区战略的意见》(遂船府发[2014]14号)

——

9

——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区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区人民政府

——

10

——

对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区人民政府

区财政局

11

——

对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含优势)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含优势)企业,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区人民政府

——

12

——

对申请国际PCT专利的给予5000元/件申请资助;对当年获得国际PCT专利授权给予10000元/件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5000元/件、3000元/件、3000元/件奖励。

区人民政府

——

13

——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区人民政府

——

14

——

对2014年7月1日后新建成的地方创新创业基地并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项目孵化,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辅导,给予30万元的创建工作补助。

市人社局

《遂宁市政府办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遂府办函〔2014124号)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55e129db3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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