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14 20:45: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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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体系,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但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取责任准备金。二、《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及《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33号)同时废止。2020121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型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到达年龄1840周岁4160周岁61周岁以上比例下限160%140%120%其中,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三、对于保额递减的个人定期寿险,上述比例使用保险期间内的平均死亡保险金额计算,平均死亡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期间内各保单年度死亡保险金额的算术平均计算。四、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一)预定利率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5c5c9497c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f5.html

《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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