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区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18-03-13 03:44: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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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区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的重要性

作者:翟韵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5年第10

        [摘要]在民法中,按照某种法律行为的有无对价性将其分为有偿法律行为或者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在对主体的要求和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等方面是存在着重大差别的,因此,法律行为的区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是非常重要。

        [关键词]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赠与;善意取得

        一、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与概念

        在民法中,按照某种法律行为的有无对价性(非等价性),将其分为有偿法律行为或者无偿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对民法体系非常重要。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在为财产性给付时,有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在获得某种利益的同时,有向他方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这种代价既可以是有形的金钱,也可以是无形的技术或者劳务等。这时,在法律行为中的双方存在着必然的事实上的利益交换,但并不代表这种交换是等价的。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有偿法律行为,当属买卖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则是指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在为财产性给付时,没有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也就是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在享受权利、获得利益的同时,无需支付任何代价。康德指出:无偿的合同(双方法律行为)主要有三种:无偿保管、借用和赠与[1]。在实践中,无偿法律行为以赠与为代表,赠与人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赠予可以附义务,但此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受赠人不给与对价就可获得赠与物。

        二、区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的重要性

        有学者指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的划分对于民法总则来说没有什么意义[2]。但我个人并不赞成这样的观点。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重在分则,它对合同、婚姻等法律行为,乃至对分则下所有的具体行为都具有适用性,对各个分则有统领、引导的作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6218134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5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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