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管理局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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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16]4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3.22【实施日期】2016.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
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皖国税发〔2016〕4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质监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要求,为有效解决在改革进程中遇到的数据采集、信息共享机制和业务调整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推动改革深入有序开展,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现就税务、工商进一步协同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数据项采集和交换范围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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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徽省工商税务信息共享协作备忘录》(见附件1)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见附件2)及时共享到省发改委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级税务机关按要求及时将清税信息、税务机关名称及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的变更信息及时共享到省级交换平台。二、完善信息共享交换机制
(一)建立数据共享对账机制。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的关键在于工商、发改委和税务三方建立对账核实机制。省工商部门牵头制定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及时将数据发送数、实际接收数、失败数等关键字段以数据共享记录日志形式反馈给省发改委和省税务部门。对于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问题,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履行办税服务承诺,及时与工商部门沟通并协调解决,确保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实现“一站式”和“一次式”办结。
(二)建立数据回传共享机制。省级税务部门主动对接省工商部门和省发改委,适时开展回传测试和运行工作,确保清税信息、税务机关名称及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的变更信息及时共享到省级交换平台。三、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登记相关业务工作
(一)研究制定简易注销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要求,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提供清税证明。省工商部门牵头,税务部门配合,选择部分试点地区试点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结合试点地区情况,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指标,共同研究简化注销程序的具体举措,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加强部门工作衔接。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加强日常联系沟通,及时研究,合力解决好工作衔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强有力的措施确保“三证合一”改革相关工作有序衔接,顺利开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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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安徽省工商税务信息共享协作备忘录
2.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数据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22日
附件1
安徽省工商税务信息共享协作备忘录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共同协商,就信息共享协作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信息共享方式
对历史数据采取一次性交换的方式为基础,其后增量信息即时交互。二、共享信息内容
(一)工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
1.工商部门受理的设立登记信息,具体信息项包括:
(1)社会信用代码;(2)名称;(3)住所(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址;(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姓名、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5)企业类型;(6)所属行业;(7)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项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