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讲_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2)、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

发布时间:2020-09-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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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020)考试辅导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单元 破产程序的启动
考点4: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P318 (四)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 1.基本法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适用对象: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3.决定权人:管理人 4.决定继续履行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2)及时决定、应要求提供担保,否则视为解除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5.决定解除
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2)不得解除
①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②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原创不易,侵权必究 1

经济法(2020)考试辅导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五)保全措施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2017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1应当解除的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还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采取的相关措施。
【提示2相关人民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措施或者拒不中止执行的,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请求该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2020年新增)
【提示3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有关债务人财产被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上述机关协调和沟通,取得有关机关的配合,解除有关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以便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2020年新增)
2.新的保全措施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六)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提示1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可以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但在担保物为破产企业占有的情况下,物权担保债权人就担保物的清偿应经过管理人进行。
【提示2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法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七)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在原审人民法院)进行。

【提示】在人民法院的裁判作出并生效前,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其作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除非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在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后,债权人应当根据裁判认定的债权数额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统一受偿,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利息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2020年新增)
2.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是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除外,如依照约定申请仲裁。
(八)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原创不易,侵权必究 2

经济法(2020)考试辅导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什么是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2.法院的处理
1)破产受理时诉讼正在进行如何处理?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
2)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破产受理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怎么办?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依法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例题·单选题】2014113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与甲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中,属于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的是 2015年)
A.股东乙以甲公司董事长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为由,对其提起的诉讼 B.甲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对丙公司提起的诉讼
C.债权人丁公司以甲公司股东戊与甲公司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戊直接承担责任的诉讼 D.甲公司以总经理庚违反竞业禁止为由,主张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诉讼 【答案】C
【解析】(1)选项A:股东代表诉讼虽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提起,但最终胜诉利益应归属于公司,不涉及个别清偿,不属于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2)选项B:胜诉后,丙公司应向甲公司清偿货款,胜诉利益归属于甲公司,不涉及个别清偿,不属于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3)选项D:庚返还的利益归属于甲公司,不涉及个别清偿,不属于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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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5: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P321

1.条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债务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2.管辖

1)地域管辖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8年案例分析题) 2)级别管辖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案例分析题)

3.基本移送程序 1)决定
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2018年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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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送
①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②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法定材料。 ③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除外。 3)受理
①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②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4)不受理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7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4.财产的移交
1)为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
2)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破产受理法院可以持执行法院的移送处置函件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予以处置。
3)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7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4)受移送法院作出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5.另行申请破产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例题·案例分析题】(2017年卷1A公司是一家拥有200多名职工的中型企业。自2015年年底开始,A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20171月,A公司20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问题1】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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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职工提出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20172月,A公司的债权人B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提出异议称,A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A公司和B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A公司坚持要求B银行再给其半年还款缓冲期,争取恢复生产,收回货款后再清偿贷款,B银行则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5日后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A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问题2】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抗辩异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抗辩异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1C公司欠A公司的20万元货款到期,C公司经理在得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A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货款交付A公司财务人员。A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货款后,迅速转交给A公司的股东。 【问题3C公司向A公司财务人员交付20万元货款的行为是否产生债务清偿效果?并说明理由。
【答案】C公司向A公司财务人员交付20万元货款的行为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果。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2A公司经管理人同意,向其债权人D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A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其所有的、市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也因此解除。
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时还发现,A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4A公司向D公司的清偿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向D公司的清偿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问题5A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对其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答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本单元考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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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7a934f7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0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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