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赣人字[2007]3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赣人字[2007]31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 》(赣人字[2006]174号),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机关事业单位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关于先进工作者的认定问题。赣人字[2006]174号文第一条第1、2款中关于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指的先进工作者是指按国家或省劳动模范管理有关规定与劳动模范同时选拔、同时表彰、享受同等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在其他情况下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的,必须由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机关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 关于获科学技术奖的范围问题。科学技术奖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8e45b40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4a.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