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3-03-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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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领取“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政策性贷款申请审批表”。 2、填妥“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政策性贷款申请审批表”后,将需要提交的证件及资料交到中心办事大厅报审,中心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贷款额度,其后由中心传送贷款资料至委托贷款银行。
3、借款人等待通知到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待借款人通过银行的信用审查并在房管部门办妥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后,由银行通知中心发放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一)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属政策性委托贷款,由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各银行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以支持基本的住房需求为目的,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性购、建房。 相关的文件依据:“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银发[1998]190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肇房金[2004]2号《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贷款通则》、建金【2010】179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和我市公告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目前每个家庭只提供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双方都有缴存公积金的,不能分开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正常结清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后,我中心不再受理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申请。
本市公积金缴存人购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补缴累计已提取的公积金数额,才可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须出售第一套住房2年后才允许继续提取公积金还贷;若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第一套住房已经出售,并且已补缴累计提取的公积金数额,贷款满半年后可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本人亲自办理,不受理他人代办。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证件,除“购、建房合同”和“房屋评估报告”及有关证明外,原件审核后退回本人;若申请人的配偶或联名购房人没有参加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审批表单位栏可以不盖章。
(四)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能同时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余额,成功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满半年后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余额(首次提取额:首期房款+已支出还贷本息之和),在贷款期限内每满一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的还贷本息之和。
(五)目前肇庆市直及各县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分别如下:
肇庆市直和端州区:23万元;高要市:20万元; 鼎湖区:15万元; 四会市:16万元; 高新区:18万元;怀集县:12万元;德庆县:10万元; 封开县:15万元; 广宁县:18万元;
2011年7月1日起,肇庆市(含各县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个人为单位分别计算贷款份额。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当前月
缴存额×当前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总月数+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2(注:计算结果超过贷款限额的,按个人最高限额计算贷款额. (六)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30年,但不能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退休后5年).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交付的首期房款比例,按照目前国家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暂定如下: 1、购买首套商品房建筑面积90㎡以下:首付比例最低占总房价20%; 2、购买首套商品房建筑面积90㎡以上:首付比例最低占总房价30%; 3、购买首套二手房的:
*楼龄未超10年:建筑面积90㎡以下首付比例最低占契税单价30%;建筑面积90㎡以上首付比例最低占契税单价40%;
*楼龄超过10年:首付比例最低占契税单价50%;
*楼龄超15年:首付比例最低占契税单价60%;
4、自建房:申请人前期投入建房资金须达造价30%以上;依照抵押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参照二手房的首付比例确定最高贷款额。
5、所购(建)房属非首套房的,首付比例最低占60%,贷款利率上浮10%。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发放贷款时国家规定的利率为准,贷款期间遇国家利率调整,由委托贷款银行统一在次年的1月1日调整。
(九)申请公积金贷款前申请人须按中心的规定出具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或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的相关证件(注:“家庭”是指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未婚人士只需提供本人的住房产权登记证明)。
三、珠三角异地公积金缴存人在肇庆市范围内购房申请我市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一)须符合《肇庆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申请贷款暂行细则》的规定。 (二)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或配偶的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的区域内,并在工作所在地购买普通住房(需提供近一年在购房所在地缴纳社保或个税明细作依据; 2.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在购房所在地的区域内(购房前户籍必须已经落户在购房所在地,或户籍转移手续已在办理过程中),并在户籍所在地购买普通住房。 说明:(1)购买非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我中心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粤建房【2005】5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普通住房”是指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2)珠三角城市及茂名市的异地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其他城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未结清的,或近一年内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的,我中心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四、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范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互贷的条件:
(一)市直及各县(市)区当季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例(个贷率)在80%.以内,可相互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异地贷款申请;超出该比例的中心有权暂停受理或限额、排期受理异地贷款申请(详见市公积金中心每季度公告的个贷率)。
(二)只须直接按《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受理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即:不须按珠三角异地公积金缴存人在肇庆市范围内购房申请我市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受理)。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交以下资料(请自备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以下带星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