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救济金标准
(一) 失业救济金标准的确定
1. 失业会员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按其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最高不超过苏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2. 会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并且前次失业核定的失业救济金未领完的,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新标准,采用前后两次合并计算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金额后得出的月平均值作为领取标准。如两次领取期限相加超过24个月,将月金额低的月份舍去后计算出平均值。
(二) 失业救济金的调整
苏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时,会员失业救济金标准将从调整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
(三) 领取方式
失业会员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
(四) 列支渠道
会员每月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款项从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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