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免赔特约险

发布时间:2015-12-02 14:27: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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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免赔特约险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属于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造成车辆损失(不含盗抢)或第三者责任赔偿,由保险人依据《条款》赔偿规定的金额负责赔偿。

此条款的理解可参照附录一:《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即:两个主要险种在发生事故时的赔偿率并非100%,而是根据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大小,按比例赔偿,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保险车辆,只能收到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的80%,其余20%须自行担负。

不计免赔特约险 - 适用群体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不计免赔特约险 -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不计免赔特约险 - 特点

车主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于这个附加险保障全面,而费率却相对便宜,所以一经推出就很受车主欢迎。 通常是指车主在投保购买此险种后,将车主由于事故责任所承担的免赔金额转给保险公司,车主领到的理赔额会更多。但不计免赔险只将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在购买车险时,车主应给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分别投保不计免赔险,使自身理赔权益达到最大化。

不计免赔特约险 - 理赔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七、附加险条款中规定的。

不计免赔特约险 - 免赔率

一、找不到责任人的绝对免赔率为30%。在车子出险后,如果出现责任人逃逸或者根本不知谁是责任人的情况,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向责任人追偿损失,会有一个30%的绝对免赔率;此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7成的损失,其余30%需要车主自己承担。

二、超出投保约定将增加10%的免赔率。如果出险时车子状况超出了保险公司的约定,比如驾驶人或行驶区域等超出了保单规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增加免赔率10%

三、全车被盗抢的绝对免赔率为20%。保险条款规定车辆全车被盗抢,如果车辆因为未按规定停放在可以停车的地点而发生的盗抢事故不能获得全额赔付,需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此外,车主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 5%的免赔率。

四、自燃损失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自燃险一般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以附加险形式购买了自燃险的车辆发生自燃保险公司只在附加保险金额内赔偿 85%的损失。

不计免赔特约险 - 处理办法

找不到第三者事故

保险公司对于找不到第三者的车损事故设立单独的绝对免赔率,通常是30%50%的免赔率,但这类免赔率是不属于不计免赔险理赔范围的。

由于找不到第三者的交通事故,通常难以客观判定当事车主的实际事故责任,其理赔标准无法将车主事故责任作为理赔参考依据,所以不计免赔险对于这类事故的免赔率是没有效用的。

而且保险公司之所以对这类事故设定单独免赔率,就是要规避某些重复赔付的道德风险。毕竟极少数车主在双车碰撞事故后,先收取其他车主理赔款,再人为制造一起单车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达到双重赔付的目的;其次保险公司对这类事故设立单独免赔率,间接督促车主在遭遇双车碰撞事故后相互监督,共同配合交警部门完成事故举证与事故责任判定过程,这是车主维护自身理赔权益最大化的好方法。

不计免赔特约险 - 存在问题

事故责任难确定:

当双车发生碰撞时,有些车主在没有标清事故现场痕迹的情况下,就将汽车驶离现场,相互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可当定损员前往现场后,却无法从事故现场痕迹判断各车主的事故责任。这时,有些保险公司对这种事故责任说不清的现象同样给予一个单独的免赔率,通常是30%,但这类免赔率也是不计免赔险难以承担的,毕竟这类事故的免赔率也没有涉及车主事故责任,不计免赔险自然爱莫能助。

有时车主在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未能拍摄事故照片或划出事故轮胎痕迹,便将汽车驶离现场,令保险公司难以客观准确判断事故责任;或者一位车主觉得汽车受损很小,便驶离现场,导致另一位车主未能协助保险公司勘验两辆事故受损汽车。这时保险公司都会采取单独免赔率,作为该事故的理赔依据。

协助定损员做好查勘事故车辆与现场痕迹是车主应尽的义务,所以车主不应急忙自主协商处理事故,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同样非常重要。

不计免赔特约险 - 注意事项

有些车险产品条款内设有绝对免赔额,通常对于500元以下的小额车损是不作理赔的。保险公司设立绝对免赔额,对车主是有益处的。

首先,车主对于500元以下车损事故不作理赔,维持自身理赔空白记录,便于享受续保车险的保费优惠。其次,当一些事故定损理赔程序比较繁琐时,或许有些车主就不愿为小额赔款而劳心劳力。

再次,当保险公司不再为一些小额理赔案例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时,便能腾出更多力量完善车险服务功能,车主反而能享受到更多车险增值服务。

最后,车主在购买车险时拥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如果一些车主对于一些小额车损事故都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可以购买不计约定额特约险;通过多缴保费,享受最全面的理赔服务;如果一些车主则不愿为小额理赔而花费时间,比必投保不计免赔额特约险,也能省下一笔保费。

可选免赔额特约险:特约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一个绝对免赔额:按保险合同其他条款计算的保险人应负赔偿额度低于该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高于该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在扣除该免赔额后,对高于部分予以赔偿。选择了本特约条款后,赔款计算公式为:赔款=按车辆损失险计算的赔款-选定的免赔额。
投保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可以依其所选定免赔额的不同享受相应的费率优惠。

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它对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及责任免除,《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通知》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现附《通知》部分条款,供参考。

编辑本段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它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只有"允许""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保险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可称"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三、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四、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五、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六、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在我国,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在非公路地点发生的车辆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七、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

  1.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以及保险批单等保险单证所载的有关规定。

  2.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理赔时还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不赔部分。

编辑本段赔偿处理

  八、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如:保险车辆对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事宜。

  九、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十、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十一、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十二、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十四、 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十五、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十六、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十七、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十八、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 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十一、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十二、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十三、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十四、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十五、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十六、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举例:

  例: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厂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厂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为7200元。其赔款计算是这样的:

  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5000元+乙厂车损4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16800元

  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5000元+乙厂车损4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30%=7200元

  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的赔款计算与交通管理部门的赔款计算不一样,其赔款计算如下:

  甲厂自负车损=甲厂车损5000元×70%=3500元

  甲厂应赔乙厂=(乙厂车损4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

  (甲厂自负车损3500元+甲厂应赔乙厂6300元)×(1-免赔率15%)=8330元

  乙厂自负车损=乙厂车损4000元×30%=1200元

  乙厂应赔甲厂=(甲厂车损5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30%=4500元

  保险人负责乙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乙厂自负车损1200元+乙厂应赔甲厂4500元)×(1-免赔率5%)=5145元

  这样,此案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168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8330元;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72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5145元。这里的差额部分即保险合同规定不赔的部分。

案例分析:

开车误撞家人索赔遭拒

近日,林先生在将车从车库倒车时,没留意到先行下车的妻子正好从车后面穿过,林先生刹车不及将自己的妻子撞倒。林先生之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在将妻子送往医院后,就向保险公司报了案。没想到,林先生的索赔申请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林先生开车误撞的是自己的家人,不在第三者险责任范围内。

据了解,由于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强制性险种,也就是说,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必须投保,因此,林先生的遭遇,是所有的车主、驾驶员们都可能遇到的问题。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几乎所有的车主们都感到十分意外,认为保险公司这样做是不合理的。“自己的家人只要不在车上,就属于第三者,开车误撞了,并不是故意行为,保险公司没有理由不理赔。”林先生对此愤愤不平,认为保险公司这一规定纯属“霸王条款”。

第三者险的部分除外责任

1、司机开车撞了自己家人,不赔;

2、司机开车撞了自家财产,不赔;

3、同一个财务账户下的车辆(如同一单位的车辆)发生碰撞,不赔;

4、车上的一切人员受伤和财产发生损失;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6、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保险公司:第三者险不能自己赔自己

对此,保险公司车险部专业人士表示,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并不包括车主的家人,这一项也是在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中写明的。据了解,目前所有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会将这一项列为除外责任。记者翻看了某大型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注意到在“责任免除”一栏中,明确注明“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所列出的第一条便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保险公司人士解释,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是第三方的利益,保险赔款的受益人是第三方,不能自己赔自己,如果是驾驶员驾车撞了自己的家人,那么保险赔款的受益人就是和驾驶员有关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家人的保障可以通过购买其他保险产品来获得。”

有关部门:是否家庭成员按户籍划分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第三者责任险在国内有一个长期发展过程,最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产品时,条款是非常简单的,驾驶员的家人也在第三者的范围内,但这样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因为有投保人为了获得不当得利,会有意制造事故,而骗取保险金。如夫妻关系恶化的丈夫开车故意把妻子撞死,或者联手家人制造假伤等骗取保险赔款,类似的骗保案件也曾经发生过,保险公司因此也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该负责人表示,国际上,特别是东南亚国家,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一般都会将家庭成员及自有财产损失等列为除外责任,于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界开始将第三者条款进行了修改。保险公司在具体执行上,对是否是家庭成员的界定,一般都按户籍来划分,如同一户籍的成员视为家庭成员,如果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不赔偿。但对非同一户籍的人的直系亲属来说,如子女独立成户后,如果误撞了自己的父母,保险公司将根据有关部门的裁定是否是意外事故,再决定是否赔偿。

律师:保险合同有待商榷

保险协会有关人士提醒,车险实行个性化改革后,眼下各家保险公司的第三者险的条款都不尽相同,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有疑惑应主动咨询,这样以后发生理赔时才不会产生误会。

对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的吕晖律师,吕律师认为,如果保险合同已有明确规定,并且双方签署了合同就意味着认可了这一规定,保险公司这样做就是严格执行保险合同。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保险公司这一条款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如果是意外事故,那么,驾驶员自己的家人和其他人相比,在人身权利的保障上,就应该没有区别,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事实上这种意外事故也是有可能发生的。但如果驾驶员是出于故意行为,而造成了自家人或自家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绝赔付。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9aea2ab7cd184254a3535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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