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19 02:34: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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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促进储蓄国债顺利发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指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储蓄国债(凭证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额度分配管理。国债发行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按照计划分配和竞争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给xx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额度按照计划分配方式分配给承销团成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储蓄国债(凭证式)代销额度比例分别指,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配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和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额度时,使用的各承销团成员占比。

第六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以半年为周期,分别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储蓄国债(凭证式)代销额度比例。调整结果分别在xx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首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通知中公布。

1第七条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储蓄国债(凭证式)代销额度比例,分别以前半年(即xx年下半年或xx年上半年,下同)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数据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数据,分别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统计报表数据和中国人民银行汇总整理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凭证式)发售数据为准。

第二章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管理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方式为:

(一)发行开始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发行通知规定,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最大发行额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基本代销额度,按照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其余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在发行期内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二)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可于每日830-1630通过与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债系统)联网方式申请抓取机动代销额度。承销团成员申请机动代销额度的单笔上限为自身当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的15%,同一期国债两次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1分钟。国债系统按照接收时间优先原则处理机动代销额度抓取申请,并向承销团成员反馈处理结果。对于符合规定的抓取申请,如财政部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大

2于承销团成员申请抓取额,按该承销团成员申请额向其分配;如财政部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小于或等于承销团成员申请抓取额,将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全部分配给该承销团成员。

(三)发行期每日日终,承销团成员将当日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数据传送至国债系统,通过当期国债账务总量数据核查后,如当日实际销售量大于日初剩余基本代销额度,承销团成员应将剩余全部发行额度清零;如当日实际销售量小于或等于日初剩余基本代销额度,承销团成员应将当日抓取机动代销额度清零。

如承销团成员当日账务仅总量数据通过核查,明细数据核查未通过,次日应会同国债登记公司查找原因并更正数据;次日明细数据核查仍未通过的,第3日起国债系统暂停受理该成员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抓取申请,明细数据核查通过后恢复。

如承销团成员未通过当期国债账务总量数据核查,其当日剩余发行额度(包含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冻结,并于次日停止销售该期国债,同时会同国债登记公司查找原因,总量数据核查通过后恢复。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期内,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调减销售进度缓慢的承销团成员剩余基本代销额度,调减出的发行额度纳入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于调整日次日起供承销团成员抓取。具体调整方式为:

(一)定期调整。国债发行通知中规定基本代销额度统一调整日期。调整日次日营业开始前,已通过调整日账务总量核查的

3承销团成员应在其业务系统中,将其剩余基本代销额度调减为零;国债登记公司在国债系统中将已通过调整日账务总量核查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调减为零,并等额调增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

(二)不定期调整。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承销团成员销售情况,决定调减部分承销团成员剩余基本代销额度的日期和比例,并通知被调减的承销团成员和国债登记公司。具体调减数额为调整日日终承销团成员剩余基本代销额度与上述比例的乘积,计算结果按万元为单位取整,尾数舍去。如调整比例为100%,将承销团成员全部剩余基本代销额度调减为零。调整日次日营业开始前,已通过调整日账务总量核查的被调减承销团成员应在其业务系统中,如数调减其基本代销额度;国债登记公司在国债系统中如数调减有关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并等额调增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

(三)如承销团成员调整日未通过账务总量数据核查,上述两种调减操作均暂不执行,相关承销团成员当日剩余发行额度冻结;待相关承销团成员账务总量数据核查通过后,再执行相关操作。

第十一条承销团成员当日剩余并清零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机动代销额度,不得超过其当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的7%。如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首次发生当日剩余并清零的某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超限,国债系统将停止受理该承销团成员次日当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抓取申请;如累计两次发生当日剩余并清零的某期国

4债机动代销额度超限,国债系统于第二次超限的次日起不再受理该承销团成员当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抓取申请。

第十二条发行期内如发生基本代销额度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在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时,当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仍按初始分配值计算。

第十三条承销团成员如发生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违规情况,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债系统暂停受理该承销团成员机动代销额度申请。

如承销团成员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违规行为是自xx年以来首次发生,且及时更正,最终未造成当期国债超额发行,停止其后续三次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机动代销额度抓取资格;如更正不及时或自xx年以来第二次发生,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其退出承销团。

第十四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期结束,各承销团成员与国债登记公司核对账务无误后,将未售出的发行额度调减为零或作停止销售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在国债系统中将当期国债未售出的发行额度注销。

第十五条如储蓄国债(电子式)取消发行,各承销团成员于原定发行首日营业开始前,在其业务系统中将已分配的基本代销额度调减为零或做停止销售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在国债系统中将当期国债发行额度注销。如储蓄国债(电子式)停止发行,各承销团成员与国债登记公司核对账务无误后,于停止发行日营业开始前将未售出的额度调减为零或作停止销售处理,国债登记公

5司在国债系统中将当期国债未售出的发行额度注销。

第十六条承销团成员违反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制度规定(超额度销售除外),并被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通报的,停止其后续一次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机动代销额度抓取资格。

第十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调整方法为:

(一)计算新基本代销额度比例。

承销团成员新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国债(电子式)售出量参与调整的承销团 该成员前半年各期储蓄 100%参与调整的承销团成员前半年成员原基本代销额度比例 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售出量成员前半年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售出量不包含超额度违规销售的部分。

计算结果有尾数,四舍五入后以百分数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如四舍五入后不足0.1%,按照0.1%计算,下同。

(二)尾差调整。

如调整后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合计大于100%,从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调增幅度最大的机构开始,从高至低依次调减0.1个百分点,直至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合计为100%止。如调增幅度相同,xx年综合排名居后的承销团成员先调减。

如调整后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合计小于100%,从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调增幅度最大的机构开始,从高至低依次调增60.1个百分点,直至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合计为100%止。如调增幅度相同,xx年综合排名居前的承销团成员先调增。

第十八条如承销团成员违反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制度并被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通报或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且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试算出的该承销团成员新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大于原比例,则该成员不参加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调整。

第十九条如承销团成员无法参加某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应不晚于当期国债发行前20个工作日报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其基本代销额度纳入当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供其他承销团成员抓取。

第三章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额度管理第二十条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额度分配方式为:

(一)发行开始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将当期储蓄国债(凭证式)最大发行额按发行通知中规定的代销额度分配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

(二)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期间,原则上不调整承销团成员的发行额度。

(三)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期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应准确计算当期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实际发售金额,将未售出的发行额度注销。

7第二十一条储蓄国债(凭证式)代销额度比例调整方法为:

(一)计算新代销额度比例。

承销团成员新代销额度比例=国债(凭证式)售出量参与计算的承销团 该成员前半年各期储蓄 100%参与计算的承销团成员前半年成员原代销额度比例 各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售出量

如有成员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代销额度调减,其他成员代销额度比例重新计算,该成员被调减出的代销额度比例计入公式中“∑参与计算的承销团成员原代销额度比例”。

(二)尾差调整。

如调整后承销团成员代销额度比例合计大于100%,从代销额度比例调增幅度最大的机构开始,从高至低依次调减0.1个百分点,直至承销团成员代销额度比例合计为100%止。如调增幅度相同,xx年综合排名居后的承销团成员先调减。

如调整后承销团成员代销额度比例合计小于100%,从代销额度比例调增幅度最大的机构开始,从高至低依次调增0.1个百分点,直至承销团成员代销额度比例合计为100%止。如调增幅度相同,xx年综合排名居前的承销团成员先调增。

第二十二条承销团成员如发生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的违规情况,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如承销团成员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违规行为是自xx年以来首次发生,且及时更正,最终未造成当期国债超额发行,其后8续一次(即xx年下半年或xx年上半年)储蓄国债(凭证式)代销额度比例确定方法为: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试算出的新代销额度比例高于原代销比例时,最终代销比例为原代销比例的70%,反之,最终代销比例为试算新代销比例的70%;如更正不及时或自xx年以来第二次发生,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其退出承销团。

第二十三条如承销团成员违反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制度规定(超额度发行除外),并被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通报,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试算出的该承销团成员新代销额度比例大于原比例,则该成员不参加储蓄国债(凭证式)代销额度比例调整。

第二十四条如承销团成员无法连续7天(含)以上参加某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应不晚于当期国债发行前20个工作日报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代销额度于发行开始前,分配给参与当期国债发行的承销团成员,从最近一次调整时代销额度比例调增幅度最大的机构开始,从高至低依次调增0.1个百分点,直至额度分配完毕。如调增幅度相同,xx年综合排名居前的承销团成员先调增。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xx年储蓄国债发行时间表xx年储蓄国债发行时间表

xx0102日国债是由国家信用做担保发行的一种债券,一直以其较高的安全性,和高于定期的收益率博得广大投资者的喜爱。在家庭资产配置中,国债也因其极低的风险性,成为了资产配置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xx年已经过去了,我们一直在关注新一年的储蓄国债发行计划,现在xx的最新国债发行时间已经新鲜出炉。

国债什么时间发行。看这里。

xx年国债发行时间表

关于国债的小tips

1、储蓄国债,主要有

35年期。如果不持有到期,中途提前赎回的话,利息很低,还要支付本金0.1%的手续费;但利率普遍比记账式国债高。

2、记帐式国债流动性较好,可以随时买卖,但是其价格跟股票一样上下浮动。

3、储蓄国债又分为“电子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主要主要区别在于付息方式:电子式国债每年付息,凭证式国债到期一次性付息。

另外,电子式国债购买方便,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招行、交行、广发银行(行情专区)的网银上都可以购买。而凭证式国债需要持身份证到银行柜台购买。

第三篇:恢复国债期货完善国债发行管理体系恢复国债期货完善国债发行管理体系

字号欢迎发表评论xx04181039当代金融家作者:贾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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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

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是国债的发行与管理。从我国近年国债发行的情况来看,发行规模逐步扩大,存量规模逐年增加,二级市场交易趋于活跃,一级发行和二级交易市场的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国债投资主体不断多元化,市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定价效率明显提高。然而,在利率下行时,承销商发行市场承销国债面临巨大的利率风险,承销意愿不足,财政部发行压力较大。而开展国债期货,能够为承销商提供规避风险的工具,在承销国债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中反向操作锁定价格,增强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信心,促进国债发行,从而保障财政政策有效实施。由此考虑,建议在总结xx年前国债期货“327”事件教训的基础上,不因噎废食,设计合理方案恢复国债期货交易。这样做的正面效应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为债券承销商提供对冲国债承销期间利率风险的手段,提高其积极性,降低国债发行风险与成本。

我国国债发行与交易利率已基本实现市场化。由于目前国债市场缺乏对冲工具,大部分机构承销债券后,选择放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而不进行交易,只能消极避险。承销商在国债发行中面临很大风险,为了对冲利率风险,他们常常在一级半市场出售债券。由于债券尚未上市,这些交易大部分是通过口头协议方式,违约风险较大,加上从发行到上市的时间较长,承销商要让利才能出售债券,成交价往往低于招标价。国债期货的推出,使承销商可以通过国债期货将持有或尚未持有的国债进行对冲,锁定利率风险,从而促其积极参与国债承销,有利于国债发行。同时,随着整个债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类机构规避利率风险的需求日趋强烈,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也需要利用国债期货规避风险。

第二,增强国债二级市场流动性,降低债券的持有成本和交易成本,进而带动国债发行利率下降,压低公共成本。国债期货的发展也将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现货市场,如同为现货市场注入了一湾活水,促进债券交易的活跃,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以美国为例,推出国债期货后,国债期货的成交量与现货市场的成交量呈现正相关关系。

第三,国债期货所揭示的债券远期价格,可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供求关系,从而优化债券发行定价机制。

国债期货是标准化、高透明度、低信用风险的场内利率衍生品,具有的低交易成本、强流动性的优势。因此,国债期货市场能够迅速地反映市场信息,促进价格达到均衡水平,进而形成一个统一的利率市场体系。这条完善的收益率曲线会使得国债发行定价的效率大幅度

提高,也会使得定价的透明度提高。

因此,国债期货交易所带来的国债发行效率的改善,不仅促进债券一级市场的发展,提高债券融资占全社会融资总额的比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而且对于降低国债发行成本、完善国债管理体制、促进财政在“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促民生”中发挥更大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已有大量研究表明,“327”事件产生的特殊原因已不复存在,国债期货交易的操作规则优化可以规避风险,相关机制设计有把握应对风险。建议有关部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推出国债期货恢复交易的方案。

(作者为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第四篇: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xx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xx122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

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第三章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第十二条承销团成员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和其他经批准的渠道,为投资者办理以下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一)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国债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和个人国债账户相关业务。

(二)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资金清算。

(三)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质押贷款等业务,为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持有证明(财产证明)。

(四)进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政策宣传,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条件、业务操作规程等信息咨询和国债托管余额查询等服务。

承销团成员应开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处理系统)用于支持上述业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投资者首次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承销团成员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期次、数量及变动等情况。投资者在同一承销团成员只能开立一个个人国债账户。

如投资者已经在承销团成员开有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投资者可以直接使用该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无需重复开户。

第十四条个人国债账户比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五条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应依法为投资者个人国债账户信息以及账户内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情况保密。

第十六条投资者可到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注销本人托管余额为零的个人国债账户。对于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只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个人国债账户,承销团成员有权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投资者不可在承销团成员之间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转托管。

第十八条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时,需在同一承销团成员指定一个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投资者可变更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账户与个人国债账户的开户人须为同一人。

第十九条投资者可于发行期内到个人国债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认购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单一个人国债账户认购的单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量不得超过当期国债个人国债账户最高购买限额。

第二十条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后,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

式见附2)。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可在发行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提前兑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只能按照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要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承销团成员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量及相关手续无误后,应立即向投资者支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承销团成员应于付息日或还本日营业开始前向投资者资金清算账户足额划付利息或本金。

第二十三条由于个人资金清算账户注销或者账户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完成二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应将无法支付的资金设专户保留,待投资者补齐相关手续后再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因法院判决而扣划给其他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承销团成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判决结果办理非交易过户;因法院判决扣划给非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判决结果变现后划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在办理开户、认购、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时,承销团成员应及时在其业务处理系统中准确记录个人国债账户和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并保留完整的指令记录。

如投资者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上述业务,承销团成员应在办理完上述业务后向投资者提供纸质业务单据,并保留投资者书面指令备查。

第二十六条承销团成员应至少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和电话为投资者提供个人国债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及托管余额查询服务,承销团成员记载的并经国债登记公司核查通过的个人国债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为投资者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额。国债登记公司应建立电话语音查询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对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有疑问的,应先向个人国债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提出咨询;未能解决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仍未能解决的,可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映。

第二十八条法定节假日承销团成员应办理提前兑取和还本付息业务。如法定节假日在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还应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

第二十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付息日和还本日前若干个工作日起,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和国债质押,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第三十条

承销团成员不得就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及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收取费用。投资者申请开通个人国债账户的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功能,承销团成员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承销团成员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个人国债账户凭证的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可收取手续费,其中,提前兑取手续费率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其他三项收费标准由各承销团成员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执行。办理其他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如需收费,须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承销团成员不得因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资金清算而对相关资金清算账户增加收费。

第四章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在取得的发行额度内对投资者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发行期结束后,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三十二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按照计划分配和竞争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给承销团成员。具体方式为:

(一)发行开始前,财政部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最大发行额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基本代销额度,按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未分配的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供承销团成员在发行期内抓取。

(二)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联网方式按有关规则抓取机动代销额度。抓取申请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承销团成员反馈。承销团成员违反规则抓取机动代销额度将被暂停或终止当期国债发行额度抓取。

(三)发行期每日日终,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大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应将未售出发行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小于或等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应将当日抓取机动代

销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

(四)发行期内,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调减销售进度缓慢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调减出的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供竞争性抓取。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三十四条承销团成员应按要求向财政部及时足额缴纳发行款,财政部按双方约定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一级资金清算方式分为定期清算和不清算两种。定期清算指,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由承销团成员暂时持有,财政部在指定日期与承销团成员清算资金,并注销相应债权。不清算指,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由承销团成员持有到期。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不晚于付息日或还本日前一个工作日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利息或本金。

第三十七条承销团成员应于每日营业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数据传送至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国债登记公司应对承销团成员传送的业务数据进行核查,并于次日向承销团成员反馈核查结果。承销团成员应于收到反馈当日完成全部数据核对和账务调整工作。

第三十八条承销团成员首次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前,应将下列材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一)本单位业务处理系统开发方案。

(二)业务处理系统内部测试报告和国债登记公司出具的联网测试报告。

(三)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单据和相关收费标准。

(四)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上述各项材料内容发生变更,承销团成员应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不再具备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机构,对其托管的尚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应按规定继续办理除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以外的各项业务,并做好相关国债托管和资金清算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承销团成员和国债登记公司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承销团成员当地分支网点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债登记公司可对承销团成员的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承销团成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承销团成员在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国债承销协议执行,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通报,并按照国债承销协议的规定暂停或者终止其执行协议。

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前,财政部有权要求承销团成员暂停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

第四十三条

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通报,并建议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以下术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是:

(一)发行期。指对于具体期次的储蓄国债(电子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销售当期国债的时间。

(二)提前兑取。指投资者于发行期结束后至还本日前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承销团成员兑取未到期国债的行为。

(三)质押贷款。指投资者以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为质押品,向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贷款的行为。

(四)非交易过户。指投资者或相关利益方因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等非交易原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通过承销团成员办理个人间储蓄国债(电子式)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国债登记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xx21日起施行。

已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xx73号)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仍执行财库〔xx73号文件有关规定。

附:

1.计息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

1

计息规则

一、一般原则

1.一年按当年实际天数计算。

2.票面年利率和由此计算出的提前兑取执行利率的小数保留位数均按以下规定执行:计算过程保留14位,计算结果保留2位(指百分数,例:

2.51%),保留位数以下45入。

3.付息日应计利息、还本日应还本金、提前兑取应计利息和应扣利息以元为单位,计算过程保留14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至分),保留位数以下45入。

4.提前兑取执行利率和应扣除天数根据实际持有时间(从起息日计算至资金清算日,算头不算尾)和当期国债发行通知规定的分档执行。

5.对于提前兑取一级资金清算,提前兑取结算金额=提前兑取面值金额+提前兑取应计利息-提前兑取应扣利息

对于提前兑取二级资金清算,提前兑取结算金额=提前兑取面值金额+提前兑取应计利息-提前兑取应扣利息-提前兑取手续费

二、固定利率定期付息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公式

其中,f为每年付息次数。

其中,执行利率根据实际持有时间,可取0或者票面年利率,下同。

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一年,n=0)。从上一付息日起实际持有天数为从上一付息日(含)至资金清算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如提前兑取资金清算前该期国债从未

付过息,上述计算时,上一付息日为起息日。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一年,n=0)。

三、固定利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公式

其中。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一年,n=0。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当前计息年度实际持有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年首日(含)计算至资金清算日(不含)的实际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1年,n=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

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

一、单据正面式样

二、单据背面文字

客户须知

一、本确认书并非债权凭证,仅用于账务核对,丢失并不影响对国债的所有权。

二、本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但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兑取或质押贷款。

三、提前兑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并交纳相应的手续费。

四、付息日和还本日前若干个工作日起开始停止办理提前兑取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五、若计息方式为固定利率,则执行利率为票面利率。

六、客户可通过在柜台打印对账单或者拨通承办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查询自己国债余额变动情况。

七、客户可在认购次日起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语音复核查询电话(400-666-5000)查询自己国债余额变动情况。

三、印制说明

1.凭单规格:175×100mm

2.边距。左10mm,右10mm,上0mm,下3mm

3.行标。xx银行为各行印制行标之处。

4.颜色。字体颜色除各银行行标之外均为黑色,纸张颜色统一为白色。

5.字体。表单标题为隶书小三加粗,其余为宋体五号,最左侧一列加粗。

四、打印说明:

1.若计息方式为固定利率,则该栏打印:固定利率,票面利率:x%

2.最后一栏由银行自行选择打印要素,银行签章为必选项,可选项包括经办、复核和客户签字等。

3.需要复写打印多联的银行第一联(客户联)必须按统一要求,银行留存各联字体颜色和纸张颜色各行自定。

五、使用说明:

各承销团成员可在xx1231日前继续使用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xx]73号)规定格式的认购确认书为客户办理业务。从xx11日起,所有认购确认书格式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篇:储蓄国债与凭证式国债不同对比储蓄国债与凭证式国债不同

国债发行时间

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对比

相同点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利息免税相同环境下,同期限品种,到期年利率相当38xx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约11万个网点均有销售个人实名制购买,可按规定代办

不可流通,可按规定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财产证明等

业务

提前兑付需向银行支付手续费(当前费率为提前兑取本金额

千分之一)

通过个人国债账户和资金账现金或个人银行存款购买

户购买

电子记账方式记录购买情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实行电话复核查询下的两级国债收款凭证”记录购买情

托管体制况

发行期首日起计息购买当日起计息按年付息,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后一年利息

本息资金按时自动划入投资

者账户,无需前往柜台办理

部分银行网上银行有售到期兑付须持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前往柜台办理网上银行不可销售不同点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9aff6e6df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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