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政策依据

发布时间:2015-08-05 17:37: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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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政策依据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下岗失业人员大量涌现,为指导企业切实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减员增效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我省出台了《在国有企业中理顺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1999]40号,就理顺劳动关系问题提出实施意见,现作重点回顾(为保持文件原貌,以下各文件引用条文编号不变):

 三、工作内容

  (一)清理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长期外借、长期放假、隐性就业等人员的劳动关系;

  (二)对下岗职工,离岗退养,长休病假、产假,长期上学等人员进行界定,规范管理;

  (三)按规定办理并完善招收人员备案,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手续,建立健全对各类人员的档案管理。

  (四)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完善企业劳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劳动管理运行机制。

五、理顺劳动关系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下岗职工的处理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从进中心签协议之日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下岗职工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

  2.下岗职工无论进中心与否,企业与之保留劳动关系的期限最长为三年。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从进中心签协议之日起计算;不进中心的,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成立前已下岗的,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成立之日起计算,之后下岗的从下岗之日起计算。对于劳动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三年的,保留劳动关系的期限应和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相一致。

  3.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依法与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在本企业以外从事稳定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半年以上的;

  (3)劳动合同或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满的;

  (4)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介绍就业,或者不参加为其组织的转业(转岗)培训的。

(十一)关于职工档案转移与管理的问题

  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已就业的,其档案关系应转入新用人单位,也可转入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未就业的转入失业保险机构。

  (十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职工与原企业劳动关系解除后,原企业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职工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后,新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办实体、自谋职业的,职工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前后与再就业以后的缴费年限和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发[2002]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

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并积极探索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从以上两个文件总结如下: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2、下岗职工无论进中心与否,企业与之保留劳动关系的期限最长为三年。3、职工与原企业劳动关系解除后,原企业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a2de48d16fc700abb68fc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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