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发布时间:2011-12-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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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04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题】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本题10分)

二、【案情介绍】
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
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问题】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题10分)

三、【案情介绍】
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问题】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题10分)
注:答题一定要理论结合实际,每题字数不低于250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ad6571bb7360b4c2e3f642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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