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中的穆斯林妇女

发布时间:2011-10-12 12:20: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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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兰经》中的穆斯林妇女

作者: 沙宗平 | 20101117 23:21 | 栏目: 一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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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兰经》中的穆斯林妇女[1]

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沙宗平

随着伊斯兰教的不断传播,半岛的阿拉伯人首先被凝聚为一个宗教民族--"乌玛"امة A'ummah),被统一在伊斯兰教的旗帜之下,形成以伊斯兰教为共同信仰、以阿拉伯半岛为共同地域、以阿拉伯语为共同语言,跨越氏族部落之上的宗教民族国家。在这个新型的宗教民族国家里,宗教意识形态成为其精神内核,融合阿拉伯及其周边地区传统文化的伊斯兰文化,成为阿拉伯人的新文化,她哺育了一代穆斯林新人。在这个新的社会文化体系里,传统的基于氏族部落血缘关系的樊篱被打破,以共同信仰为核心的教胞关系成为人们交往的基础,《古兰经》谓"信士们(al-Mu‘aminūn,穆民المؤمنون)皆为教胞(Ikhwahإِخْوَة兄弟)[2],故你们应当排解教胞[3]间的纷争,你们应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蒙主的怜恤。"49:10[4]。《古兰经》中的穆斯林妇女是与男子"同类的"、安拉在大地上的"代理人",男女虽有差异但却是平等的。

一.《古兰经》妇女观总论:差异之上的平等

1安拉面前:男女平等

首先,男女同类,都是"",均由安拉造化。通过男女合作,人类得以繁衍,所以穆斯林妇女应该具有基本人权。

"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许多男人和女人。"(41)

《古兰经》明确地说,作为男人配偶的女人是男人的同类,所以男人、女人都是人。而且,这个包括男人和女人的人是安拉在大地上的"代治者",是万物之灵长。"当时,你的主对众天神说:‘我必定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代理人。'"230)根据《古兰经》的说法,这是安拉在尚未造化人类之前,对天使们所说的。也就是说,人类在造化之前,其地位就已被(安拉)决定了,作为神在地上的"代理",行使管理大地的权利。根据《古兰经》文意,作为安拉在大地上的"代理人",并未特别强调其性别属性。我们说,妇女和男性一起,共同成为安拉在大地上的"代理人",共同承担管理大地的神圣使命,大概不违背《古兰经》的基本精神吧。

其次,在宗教所规定的善行方面,男女是平等的。

第一,男女两性,既拥有平等的行善机会,也享有平等的报酬。

"我绝不使你们中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无论他是男的,还是女的 --男女是相生的。"3195

第二,在信仰真主,对于真主表达自己的虔诚敬畏方面,男女是平等的。

"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教,以便你们互相认识。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4913

无论男女,在真主看来,最尊贵者就是最敬畏者。

第三,在表达自己对于真主的信仰、顺服等方面,在表现坚忍、施舍、美德等方面,男女不仅是平等的,而且也会获得平等的报酬。

"顺服的男女、信道的男女、服从的男女、诚实的男女、坚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斋戒的男女、保守贞操的男女、常念真主的男女,真主已为他们预备了赦宥和重大的报酬。"3335

第四,对于获得后世的幸福和真主的喜悦,男女也处于平等地位。

"真主应许信道的男女们将进入下临诸河的乐园,并永居其中,他们在常住的乐园里,将有优美的住宅,得到真主的更大的喜悦。"972

就是说,只要信道并行善,妇女就能够进入后世的天堂--乐园,并且可以永居其中。

上述可见,伊斯兰教"扬弃"了所谓的"原罪说",坚持妇女在进入天堂方面与男子具有平等的机会。

2.教法面前,人人平等

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的伊斯兰教法,是全体成年穆斯林所必需遵守的法律规定,在伊斯兰教法的基本立法精神里,既承认男女性别上的差异,又坚持两性平等原则。

首先,在伊斯兰教的"六大信仰"里,没有任何歧视妇女的规定。

"六信"包括信安拉、信经典、信天使、信使者、信前定和信末日。[5]《古兰经》指出,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确信真主和使者,以及他所降示给使者的经典,和他以前所降示的经典。谁不信真主、天神、经典、使者、末日,谁确已深入迷误了。"4136

这里"天神""天使",指受命于安拉、服务于安拉、自安拉方面单向沟通安拉和人类之间的一种"妙体",由安拉用光造化。这段经文较为完整地阐述了"六信"中的"五信"。其中,"信前定"是教法学家根据《古兰经》的有关论述而增加的。《古兰经》里有不少经文,分别阐释基本信条,其对象均是全体穆斯林,并未特别强调性别的差异,在六大信仰方面也没有对于妇女的任何歧视性规定。

其次,在伊斯兰教的"五大功课"里,也没有对于妇女的歧视性规定。

"五功"包括念、礼、斋、课、朝。其中,念就是念"清真言"[6],即当众"作证"自己的信仰。礼即礼拜,包括每日的五时拜、每周1次的"聚礼拜"和每年两次的"节日拜"(尔德拜)。斋即"斋戒",每年伊斯兰教历9月("莱麦丹月")为"斋月"。课即"天课"Zakat,扎卡特),指每财政年度1次对于收入增加部分缴纳2.5%的金钱或实物,用于社会救济等。朝即朝觐,教法规定每个成年穆斯林一生必须去麦加"克尔白""天房")朝觐1次,条件是经济富裕、道路安全、身体健康。上述可见,"五功"里不仅没有对于妇女的任何歧视性规定;而且有些规定细则,甚至具体照顾到了女性的性别特征。如孕妇、产妇和哺乳期妇女可以减免"斋戒",妇女在经期、产后康复期可以减免拜功等等。

再次,法律保护妇女的名誉权不受侵犯。

伊斯兰教法专门规定了"诬人贞节罪",具体针对破坏妇女名誉权犯罪。《古兰经》规定:对于有关某人不名誉的指证,原告必须提供4名理智健全的、成年男性目击证人[7],如果没有满足条件的4位证人,则原告的"诬人贞节罪"名成立,必须接受当众鞭打80鞭的惩罚。

"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244

第四,《古兰经》强调,妇女作为母亲必须获得尊重和保护。

妇女的生儿育女不仅是某个家庭的添丁进口,更为重要的是承载人类自身生命传承的神圣使命。因此,真主赋予"母亲"崇高的地位。例如穆斯林首先必须崇拜真主,其次必须孝敬父母。

首先,安拉说,"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母亲弱上加弱地怀着他,他的断乳,是在两年之中──〔我说〕:‘你应当感谢我和你的父母;惟我是最后的归宿。'"3114

其次,为了表示对于母亲的尊重,根据《古兰经》精神,伊斯兰教法规定了"以妻比母罪"

"真主没有在任何人的胸膛里创造两个心。你们的妻子,你们把她们的脊背当做自己的母亲的脊背──真主没有把她们当做你们的母亲,也没有把你们的义子当作你们的儿子。这是你们信口开河的话。真主是说明真理的,是指示正道的"《古兰经》(334)。

这是"蒙昧时代"阿拉伯人的一种陋习,丈夫为了达到既实际"休妻"而又不直接提出的目的,故意说妻子的脊背似母亲的脊背,拒绝与之同房。为了尊重亲生母亲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古兰经》对此加以驳斥、揭露,并做出了相应的惩罚规定--

"你们中把妻室当做母亲的人们,她们不是他们的母亲;除他们的生身之母外,没有任何人,可以称为他们的母亲;他们的确说出恶言和谎话;真主确是至宥的,确是至赦的。把妻子当做母亲然后悔其所言者,在交接之前,应该释放一个奴隶。那是用来劝告你们的,真主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582-3

再次,在儿女面前,母亲的地位是父亲的三倍。伊斯兰教强调,子女的天堂就在母亲的脚下。

3社会权利领域

第一,穆斯林妇女具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伊斯兰教鼓励广大穆斯林积极学习和观察世界,没有男女之别。《圣训》强调,

"求学,是每一个穆斯林男女的天职。"

例如穆罕默德(约570-632)的妻子、艾布·伯克尔(573-634)之女阿伊莎(614-678)因为长期跟随穆罕默德一起生活,在先知归真后成为有关穆斯林家庭和妇女问题的著名圣训传述人,一生共传述"圣训"2210段。

第二,穆斯林妇女在伊斯兰教先知面前具有公开的、独立的宣誓作证权。

"先知啊!如果信女们到你面前来与你誓约:她们不以任何物配真主,不偷盗,不通奸,不杀自己的儿女,不以别人的儿子冒充丈夫的儿子,不违背你的合理的命令。那末,你当与她们誓约,你当为她们向真主告饶"6012)。

第三,穆斯林妇女与男子一样,有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

"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2256)。

第四,穆斯林妇女可以独立表达她们的思想和观点。

据《圣训》记载,在先知时代,就有许多妇女直接向先知提出问题,并表达她们对于宗教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看法。穆斯林妇女可以选择丈夫,并在婚后保留自己的姓氏。在法律事务中,穆斯林妇女的证词同样具有法律意义。

"真主确已听取为丈夫而向你辩诉,并向真主诉苦者的陈述了。真主听着你们俩的辩论;真主确是全聪的,确是全明的"581)。

就是说,穆斯林妇女不仅可以向先知申诉,而且其申诉权受到真主安拉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剥夺。

第五,《古兰经》明确规定妇女具有财产继承权。《古兰经》指出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47)。

虽然男女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并不相等,但这毕竟是早在公元7世纪上半叶就肯定了女性的合法继承权利。

《古兰经》妇女观分论:婚姻与家庭

1婚姻总则

第一,鼓励提倡适时结婚;

《古兰经》谓:"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的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如果他们是贫穷的,那末,真主要以他的恩惠,使他们富足。真主是富裕的,是全知的。"2432

阿布顿拉传述:穆圣说:"青年人啊!有结婚能力者,应该结婚。结婚最能杜绝淫事,保障贞操。无能力结婚者,可封常斋,斋能绝欲"(陈克礼,1958:329)。

第二,允许娶一至四妻,鼓励只娶一妻。

《古兰经》谓:"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تقسطوا)对待孤儿,那末,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تعدلوا)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الا تعولوا)的。"43

首先,"蒙昧时代"阿拉伯部落氏族社会普遍实行多妻制。据说:"蒙昧时代的古莱什男人,往往有婚娶10个左右的妻子的"[8]。其次,改革无限多妻制为有限多妻制。据仪基尔默(عكرمة 'Akrimah)传述:"当时有个男子婚娶四妻、五妻、六妻和十妻,该人却说:‘没有谁阻止我如某人般娶妻,那人动用他所监管的孤儿的财产来娶妻。'于是,他们被禁止娶超过四妻。"[9]第三,以公平为原则,鼓励"一夫一妻"。如"تقسطوا""做事公平、公正"[10]"تعدلوا""正直行事、给以公正的裁判、行为正当"[11]"تعولوا"意为"不公正、不公道"[12],二次否定变为肯定。本节经文从正反两个方面阐述公平、公正原则。塔百里注释说:"如果你们担心娶超过一个以上的妻子后不能奉行安拉所命令你们的公平,即你们对于妻子所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13],那么你们只可娶一妻。"[14]

经文(43)与经文(42)意义上相互关联:

"你们应当把孤儿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以〔你们的〕恶劣的〔财产〕,换取〔他们的〕佳美的〔财产〕;也不要把他们的财产并入你们的财产,而加以吞蚀。这确是大罪。"42

《布哈里圣训实录》[4573][15]谓:

"欧尔瓦(عروة)转述其父[16]据阿依莎传来:某男监护一孤女,于是他娶她为妻。当时她拥有一个椰枣园,他因此而娶她,其实对于该女子并无兴趣。因此而降示‘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的启示。"

《布哈里圣训实录》[4574]谓:

"欧尔瓦·本·佐拜尔(الزبير بن عروة)请教阿伊莎‘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这段启示,阿伊莎说:‘这位孤女的财产受制于其监护人,与监护人的钱财混合在一起,她的财富和美貌令监护人欢喜,监护人打算娶之为妻,并想在聘礼上不公平地对待她,他支付她相当于其他人所应该支付的聘礼。于是他们(监护人)被禁止娶她们(孤儿)为妻,如果不能公平对待孤儿,他们应该向她们支付高于惯例的聘礼,他们被命令婚娶她们之外的令他们喜悦的女子。'"[17]

就是说,第一,你们作为被委托人,应当交还被委托的财产(即"孤儿的财产"),不得犯罪。第二,其中的女性孤儿,你们如果意欲娶为妻子,则在完成上述第一项义务之后,再根据其具体情形,遵照惯例和安拉所规定的法度婚娶之。第三,"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末,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即孤儿之外的其他女人。

第三,禁止婚娶13类妇女。

《古兰经》谓:

"[22]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但已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种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恶劣![23]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末,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惩罚。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24]〔他又严禁你们娶〕有丈夫的妇女,但你们所管辖的妇女除外;真主以此为你们的定制。"422-24

"所管辖的",就是奴隶。但是,根据伊斯兰教法规定,如果奴隶成为"主人孩子的母亲",则自然获得释放,成为自由人。这种规定在"蒙昧时代"是不可想象的。

第四,婚姻自主,不得强迫。

据《布哈里圣训实录》(6741):

"艾卜·胡莱赖传述:穆圣说:‘非处女未经她明言同意,不能出嫁;处女未征得本人许可不能出嫁。'"(马贤译,2002315[18]

据《布哈里圣训实录》(893):

"阿伊莎传述:她曾问穆圣:‘妇女的婚事是否要与妇女本人商量?'穆圣说:‘是。'阿伊莎说:‘如果她是处女,与她商量时她害羞不说话怎么办?'穆圣说:‘那她的不说话就意味着同意。'"(马贤译,2002315

2婚娶

第一,丈夫应当根据能力付给妻子聘仪(聘礼)。

[4.4]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末,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

第二,坚持信仰原则,即以是否信道作为婚姻的重要条件。

[2.221]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已信道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这等人叫你们入火狱,真主却随意地叫你们入乐园,和得到赦宥。他为世人阐明他的迹象,以便他们觉悟。

第三,经期不宜房事。

[2.222]他们问你月经的〔律例〕,你说:"月经是有害的,故在经期中你们应当离开妻子,不要与她们交接,直到她们清洁。当她们洗净的时候,你们可以在真主所命你们的部位与她们交接。"真主的确喜爱悔罪的人,的确喜爱洁净的人。

第四,结合的部位由安拉规定,妻子譬如丈夫的"田地",可以随意耕种。

[2.223]你们的妻子好比是你们的田地,你们可以随意耕种。你们当预先为自己而行善。你们当敬畏真主,当知道你们将与他相会。你当向信士们报喜。

[2.224]你们不要为自己的盟誓而以真主为障碍,以致不能行善,不能敬畏,不能调解。真主是全聪的,是全知的。

[2.225]真主不为无意的誓言而责备你们,但为有意的誓言而责备你们。真主是至赦的,是至容的。

3夫妻关系

第一,男人须尽维护妇女的义务。

第二,女子服从是美德。

第三,对于执拗的妇女,可以言语劝戒、婚内分居、适度责打。

《古兰经》谓:"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真主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可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如果她们服从你们,那末,你们不要再想法欺负她们。真主确是至尊的,确是至大的。"434

1)王静斋(1871-1949)译本[19]

《古兰经》谓"男子是管束女子的;籍着安拉使他们的一部分优越一部分,并籍着他们所使用的资财。"4:34

1王静斋注释:

男优于女,一、由于体力充足;二、供给她们生活费。不止此,且男子有许多事情为女子不能作到的--若出征,作聚礼,率众礼拜,娶四妻,继承整份的遗产,操离异与重圆(和好)的权柄。

2王静斋转述优素夫·阿里的注解:

男子妇女皆获有从安拉上的恩典,不过有多少之别。这些恩典,看着是不平等的。但是我们确知真主分配给他们是有计划,各获其可能的。假使我们看不清楚,应知那是我们的知识不够。我们不要嫉妒。所多出来的,也许在知识上,也许在金钱或地位上。这一切的一切,在经过长时间以后,未尝永久不平等。设使我们需要多的,则勿疾嫉别人的。只得向真主乞求,我们要把自己的需要诉说给真主。其实在他全都知道,无须我们请求。然而也要诉说出来,希望多得他的一点恩典(王静斋,1988:116)。

廉节的女子是服从的。籍着安拉的保佑操守忠贞的。你们恐怕她们反抗的那些女子,当然要规劝她们(以安拉的名义恐吓她们。此在她们露出反抗的形迹初起);不和她们同眠(此在她们表现反抗以后);责打她们(此在不与同眠后,依然不逊时)。

278.反抗就是自诩身份高贵,不肯服从;这种情形,非至完全暴露后,在作丈夫的不准责打她和与她分眠。

2)马坚(1906-1978[20]注释:

第一,更优越。妇女的体格,不如男人,再加上月经、怀孕、哺乳等特殊的生理和任务,她们更不能(不)需求男人的保护和支持,故云"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在夫妻生活中,男人居于领袖的地位,妇女居于辅助的地位,故"男子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2:227),就是指此而言的。这种领袖权的获得,第一是因为男人比妇女强壮,有维护妇女的能力;第二是因为男人把财产的一部分赠与妇女作为补偿,并且负担妇女的一切生活费用。

第二,"服从"是指服从安拉而言(参阅33:313566:5)。"隐微"是指房中的秘密而言,一说,是贞操而言。

第三,这是丈夫教导妻室的三个步骤:首先,以婉言劝导,用方法说服;其次,同床异被,使她悔悟;再次,施用体罚,但不可有伤痕。

据伊本·阿拔斯的主张,只可以用牙刷一类轻巧的东西打她。第一步不成功,才可以用第二步,第二步不成功,才可以用第三步。

据阿卜顿拉(Abudnllah ibn Zamab)(Abud al-Allah ibn Zamab阿卜都拉·本·宰姆阿布)的传述,穆圣曾说:

"难道你们中有人愿意像打奴仆样打自己的女人,然后在晚上和她性交么?"《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马坚,1948:103)。

穆圣曾说:"你们中最善良的人,是绝不打女人的。"《白海吉圣训集》(马坚,1948:103

3)陈克礼(1924-1970[21]译:

《古兰经》谓"你们对不守妇德的妻室,应规劝之,与之分居,轻打之。她们如听从,你们就不得欺负她们。"4:34)(陈克礼,1998:342

136.则木阿之子阿布顿拉的传述:穆圣说:"不能像对待奴隶一样,鞭挞妻子,或许到了天黑,又要与她共枕呢"(陈克礼,1998:343)。

137.欧玛的传述:穆圣说:"夫打妻,别人不得过问"(陈克礼,1998:343)。

138.义雅斯的传述:穆圣说:"不可打真主的女仆。"欧玛来见穆圣说:"妇女们都和丈夫闹对立。"穆圣准许打之。于是成群结队的妇女,都来找穆圣,哭诉丈夫的虐待。穆圣说:"有七十多位太太来控诉,简直连一个好丈夫都没有"(陈克礼,1998:343)。

186.艾奈斯传述:穆圣发誓一个月不近妻室,独居29日回来了。门人说:"你不是盟誓一个月吗?"他说:"月有大建、小建之别,小建29日。"《布哈里圣训实录》第七卷129段(参见马仲纲[22]2005:84

阿卜都拉·本·宰姆阿传述:先知说:"你们任何人鞭打自己的妻子时不要像鞭打奴隶一样,然后在最后的日子里又与她房事。"《布哈里圣训实录》第七卷132段(马仲纲,2005:84

第四,原则是维护婚姻关系,而不使之破裂。

《古兰经》谓:"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末,你们当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一个公正人,如果两个公正人欲加以和解,那末,真主必使夫妻和睦。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435

王静斋附说:

这段经文促人调解纠纷。

穆圣说过:"我未把强过礼拜、封斋、作施济的事情,告诉过你们吗?"大家说:是的。穆圣说:"那就是排难解纷。"

穆圣又说:"须知宗教就是一个忠实。"先知连续重复这句话三次。大家说:"对谁呢?"他说:"对真主,对钦差,对天经,对教众的领袖,对公众。对主忠实,是你信主,同时不信其他与主同等;并奉行他的命令,远避他的禁戒,更劝导大众迈进此道。对钦差忠实,是你遵行他的常轨,并劝导别人奉行它。对天经忠实,是你信它、读它、实地奉行那经上的话,并领导众人奉行它。对教中的领袖忠实,是你不以武力反抗,为他祈主赐以公正,并劝别人绝对服从。对公众忠实,是你不要把己所不欲的施予别人。其次就是在大众之间调和,不要远离他们,并祈主赐给他们平安。"

穆圣曾说:"唯恐祸乱不起,而故意挑动的人,便是真主所驱远的恶徒"(王静斋,1988:116117)。

4休妻(Tlāg塔勒格):三休/讨休

第一,发誓不与妻子同床,即是"一休",待婚期是四个月。如果夫妻和好,没有罚赎;

[2226]盟誓不与妻子交接的人,当期待四个月;如果他们回心转意,那末,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

第二,决心休妻,即"二休",待婚期是三次月经。在此期间,妻子不得隐瞒自己是否有身孕;丈夫宜当善意挽留,夫妻和好无妨。

[2227]如果他们决心休妻,那末,真主确是全聪的,确是全知的。

[2228]被休的妇人,当期待三次月经;她们不得隐讳真主造化在她们的子宫里的东西,如果她们确信真主和末日。在等待的期间,她们的丈夫是宜当挽留她们的,如果他们愿意重修旧好。她们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真主是万能的,是至睿的。

[2229]休妻是两次,此后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你们已经给过她们的财产,丝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两人恐怕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如果你们恐怕他们俩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那末,她以财产赎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这是真主的法度,你们不要违犯它。谁违犯真主的法度,谁是不义的人。

第三,"三休""绝休",待婚期是三次月经,待婚期满,则离婚成立,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前妻有权谈婚论嫁。

"如果他休了她,那末,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人。如果后夫又休了她,那末,她再嫁前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如果他们俩猜想自己能遵守真主的法度。这是真主的法度,他为有知识的民众而阐明它。"2230

"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那末,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这是用来规劝你们中确信真主和后世的人的。这对于你们是更有益的,是更纯洁的。真主知道,你们却不知道。"2232

"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他们的妻子当期待四个月零十日;待婚满期的时候,她们关于自身的合礼的行为,对于你们毫无罪过。真主对于你们的行为是彻知的。"2234

"你们用含蓄的言词,向待婚的妇女求婚,或将你们的意思隐藏在心里,对于你们都是毫无罪过的。真主已知道你们不久要向她们提及婚约,〔故准你们对她们有所表示〕,但不要与她们订密约,只可说合理的话;不要缔结婚约,直到守制满期。你们当晓得真主知道你们的心事,故你们当防备他;并当知道真主是至赦的,是至容的。"2235

附:待婚期

1"一休",待婚期是四个月。

2"二休",待婚期是三次月经。

3"绝休",待婚期是三次月经。

4夫亡:

1)若有身孕,待婚期至分娩为止。

2)若无身孕,待婚期是四个月零十日。

第四,离婚时,丈夫应当根据能力付给妻子赠仪。

[2231]当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满期的时候,你们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不要为妨害她们而加以挽留,以便你们侵害她们。谁做了这件事,谁确已自欺了。你们不要把真主的迹象当做笑柄,你们当铭记真主所赐你们的恩惠,铭记他降示你们天经和智慧,用以教训你们。你们当敬畏真主,当知道真主对于万物是全知的。

[2241]凡被休的妇女,都应得一份照例的离仪,这是敬畏的人应尽的义务。

[2242]真主为你们这样阐明他的迹象,以便你们了解。

第五,对于婚姻,调解属于嘉仪;离异虽合法,但属于无可奈何之事。

166.伊本·欧玛传述:穆圣说:"离异是合法的,但真主最讨厌离异。"(陈克礼,1998:346

5哺乳期

第一,哺乳期是2年。

第二,哺乳是母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哺乳期间,孩子的父亲应当照例供给孩子母亲的衣食住宿。

第四,若孩子的父亲亡故,则继承人应当负责供给孩子的母亲。

第五,双方可以协议断乳,或者协议另外雇乳母哺乳孩子,费用由孩子的父亲负担。

"做母亲的,应当替欲哺满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做父亲的,应当照例供给她们的衣食。每个人只依他的能力而受责成。不要使做母亲的为自己的婴儿而吃亏,也不要使做父亲的为自己的婴儿而吃亏。〔如果做父亲的死了〕,继承人应负同样的责任。如果做父母的欲依协议而断乳,那末,他们俩毫无罪过。如果你们另雇乳母哺乳你们的婴儿,那末,你们毫无罪过,但须交付照例应给的工资。你们当敬畏真主,当知道真主是明察你们的行为的。"2233

6子女

第一, 严禁因为贫穷而杀害儿女。(6:14017:3160:12

第二, 严禁活埋女婴。(16:58-5981:8-9

第三, 善待孤儿(4:3624:61)。

第四, 孝敬父母是主命和报答主恩(2:834:3646:15)。

第五, 严禁割断亲戚关系(47:22)。

7聘金与离异

第一,尚未确定聘金,且尚未同房,解除婚约,应当把离仪赠与女方;

第二,确定聘金,但尚未同房,解除婚约,应当把聘金的二分之一赠与女方;

第三,离婚时,男方不得索回聘金。

"你们的妻子,在你们未与她们交接,也未为她们决定聘仪的期间,如果你们休了她们,那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但须以离仪赠与她们;离仪的厚薄,当斟酌丈夫的贫富,依例而赠与;这是善人所应尽的义务。"2236

[2237]在与她们交接之前,在为她们决定聘仪之后,如果你们休了她们,那末,应当以所定聘仪的半数赠与她们,除非她们加以宽免,或手缔婚约的人加以宽免;宽免是更近于敬畏的。你们不要忘记互惠。真主确是明察你们的行为的。

[420]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难道你们要加以诬蔑和亏枉而把它取回吗?

[421]你们怎能把它取回呢?你们既已同床共枕,而且她们与你们缔结过一个坚实的盟约。

结语:和实生物

中国古人认为,"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生之。若以同稗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国语·郑语》)

伊斯兰教认为,真主造化的世界,由包括男女两性在内的全人类共同治理。《古兰经》肯定性别之自然差异,但却强调两性平等之基本原则。两性若能分工协作,同心同德,则有望实现原本可能的性别和谐与家庭和谐,进而为最终达成社会和谐克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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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系台湾真理大学宗教文化与组织管理学系"2008全球杰出宗教学者讲座"之一,20081219日在真理大学人文学院宣讲,特此感谢该系主任張家麟教授和本次讲座主持人高怡萍教授。本文经过修改后于2009611日下午在西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宣讲,特此感谢该院院长马福元教授。

[2] 教胞:即具有共同信仰的兄弟,所谓同教兄弟,类似于汉语的"(革命)同志"。有学者把该节(4910)译为"信士[在教义上]皆兄弟"(马仲刚:《古兰经简注》,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第516页),据《塔百里古兰经注》(沙特阿拉伯王国伊斯兰教指导宣传和基金事务部出版)为"فِي الدِّين",亦见于哲莱伦丁·穆罕默德·本·艾哈迈德·麦赫里、哲莱伦丁·阿布杜拉赫曼·本·艾卜·伯克尔·素尤提的《简明古兰经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1982年,第684页),"教义(الدِّين"应该译为"宗教""信仰"。此系塔百里(一译泰伯里al-Tabari838-923)对于该节经文中兄弟一词的注释而非经典原文。塔百里原名穆罕默德·伊本·哲利尔,号艾布·贾法尔。生于里海南岸泰伯里斯坦的阿莫勒。

[3] 此处(你们的)教胞用兄弟的双数形式"أَخَوَيْكُمْ"'akhway+kum)表示,据上述两位哲莱伦丁:《简明古兰经注》第684页,该词是兄弟的复数形式"اخوتكم"Ikhwah+kum兄弟+你们)的变体。塔百里谓:兄弟的双数形式"الْأَخَوَيْنِ"是指信士中每两个厮杀者,这是"قُرَّاء الْأَمْصَار"(诸城市《古兰经》诵读家的读法);伊本·绥里尼(اِبْن سِيرِينَ)读为"بَيْن إِخْوَانكُمْ"Ikhwān兄弟们),《塔百里古兰经注》(4910)。

[4] 马坚译:《古兰经》(491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本文所引《古兰经》除特别注明者外,均系该译本。

[5] 秦惠彬主编:《中国伊斯兰教基础知识》,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第90-95页。

[6] "清真言""万物非主,唯有安拉;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中国伊斯兰教基础知识》,第96页。

[7] 证人必须凭《古兰经》发誓,对于此不名誉的"行为",确实是"亲眼目睹"

[8] 载《塔百里古兰经注》(43[6741],转引自沙特阿拉伯伊斯兰事务指导宣传基金部网站。下同。

[9] 载《塔百里古兰经注》(43[6742]

[10] 北京大学东方语言系阿拉伯语教研室编:《阿拉伯语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035页。

[11] 北京大学东方语言系阿拉伯语教研室编:《阿拉伯语汉语词典》,第822页。

[12] 北京大学东方语言系阿拉伯语教研室编:《阿拉伯语汉语词典》,第898页。

[13] 如婚前的聘礼、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与分夜权等。

[14] 《塔百里古兰经注》(43"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

[15] 穆罕默德·尼扎尔·塔米姆、哈伊艾姆·尼扎尔·塔米姆编:《布哈里圣训实录》第4573则,黎巴嫩贝鲁特达尔艾尔格姆公司出版,1995年,第956页。以下称两塔米姆本。

[16] 欧尔瓦的父亲是佐拜尔,是阿伊莎的姐夫。

[17] 两塔米姆本《布哈里圣训实录》第4574则,第956页。

[18] 马贤译:《圣训珠玑》,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第314-315页。

[19] 王静斋译注:《古兰经解译》(全一册丙种),甘肃省伊斯兰教协会翻印,1988年。原名《古兰经解译(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三十五年10月初版。

[20] 马坚译:《古兰经(上)》(前八卷),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第103页。

[21] 陈克礼译:《圣训经》(全集),民间刊印,1998年。

[22]马仲纲译注:《古兰经简注》,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第84页。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b74c243be1e650e52ea997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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