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版

发布时间:2019-08-01 12:45: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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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编委会

煤炭工业出版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9 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43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8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125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  骆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 区域验证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430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81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125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规定》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是指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章。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1988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我国煤炭行业第一个关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专门文件,并在1995年修订后再次颁发。《细则》的颁发,是对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为推动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和科研的深入起到了很好的指导的作用,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的颁布,既是对《细则》颁发以来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总结,同时在《细则》的基础上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将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能源发展战略。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而煤与瓦斯突出是造成煤矿瓦斯事故多发、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2008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处,占全国煤矿井总数12577个的6%,比2007年增加了55处;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重大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因此,重视和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治,是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煤炭工业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是以人为本和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规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以利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

《规定》更加严格了区域防治措施,规定区域措施不到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源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规定》更加突出了煤矿企业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对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系统性做好防突工作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规定》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及关系;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规定》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与依据。

煤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消除危险,预防事故,确保职工人身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任务。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突出”)是煤矿严重自然灾害之一,在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无论在事故总次数还是死亡人数,仅次于顶板事故。而在煤矿瓦斯灾害中,因煤与瓦斯突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占的比例大,而且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往往都是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突出是煤矿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其影响因素多,随机性大。屹今为止,突出机理仍处于假说阶段。在当前条件下要完全控制这种灾害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必须制定具有一定法律法规效应的规章,从技术、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方面全面加强,以达到减少或消除突出的目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因此,《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是本《规定》制定的直接依据。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 本条是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及其地位。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主体,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股份制煤矿、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煤矿企业;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与监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与设计单位;中介机构等。

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一样同属于部门规章,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并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防治突出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解读】 本条定义了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在井田范围内,煤层发生过突出或经鉴定有突出危险,该煤层被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被认定为突出矿井。

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解读】本条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井长)分别是企业、矿井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这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 规定煤矿企业、矿井应设置防突专门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这同样也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四条的规定。防突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因此,有突出的煤矿企业和矿井,完全有必要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以满足防突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度是规范工作的依据和前提,也是检查工作和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和尺度,为了确保防突工作有章可循,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和矿井防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解读】 本规定首次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这与以往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相当于本规定中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内容)的提法更科学、更合理。它把综合防突措施的使用从程序上或时空上,既而在内容上有了区别,强调了防突措施必须先从区域再到局部的分步实施的要求。

规定煤矿企业和矿井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从突出发生的自然条件而言,由于各矿井煤层的赋存条件不同,则瓦斯的生成、保存和运移条件不相同,也就决定了其煤与瓦斯突出的条件不同;从突出发生的人为因素而论,由于各矿井开采方法、采掘工艺、开采范围、开采深度、抗灾能力的不同,同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突出发生的条件和矿井抵抗突出灾害的能力。因而规定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规定了区域和局部综合措施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解读】 规定了采取防突措施的原则。具体要求是:

1、立足源头治理,矿井突出灾害的治理从程序上必须是坚持区域措施先行,即先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如开采保护层、预先抽采煤层瓦斯等,力求从区域上使突出灾害得到消除,在此基础上再补充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确保采掘安全施工;

2、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也就是说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没有消除不许采掘。也隐含说明了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措施为主,局部措施作为补充的必要性。

3、末按本规定和矿井防突措施设计要求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严禁采掘;

4、坚持多种措施并举,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一定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应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都必须采取抽采措施,并要达到抽采标准或措施设计的要求。

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解读】 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停产生产,以及恢复生产的条件,即强化措施,消除隐患;

本条还规定了非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停止生产,以及恢复生产的条件,即建立机构和制度、进行防突措施设计、使用防突装备和设施、完善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且达到本规定或设计要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解读】 规定了地质勘探部门在地质勘探过程中要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并在提交的地质勘探报告中应包含的反映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这是防突工作从源头治理的基础条件。

瓦斯地质是从地质的角度研究煤层瓦斯(生成、保存、释放)和煤与瓦斯突出的自然规律,为煤矿生产建设和能源开发服务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

瓦斯是地质作用的产物,瓦斯的生成、保存(赋存和富集)、释放(运移)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瓦斯地质学科把对瓦斯的研究和对地质的研究密切地结合起来,运用地质学的原理和方法,并涉及到煤矿开采方面的技术理论,研究瓦斯的赋存条件、运移和分布规律以及矿井瓦斯动力现象。矿井瓦斯地质图是矿井瓦斯地质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指导矿井瓦斯防治设计、措施制订和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因此,从矿井地质勘探阶段开始到矿井建设、生产的全过程,就必须绘制瓦斯地质图。

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解读】 本条规定新建矿井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矿井采掘可能揭露的>0.3m的煤层(包括可采或不可采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评估。评估应根据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和邻近的在建和生产矿井的实际资料进行,依据本规定中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关于煤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及其临界值进行判定。评估结论作为矿井建设立项、矿井设计、建井时期揭煤的依据。

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解读】 本条规定对评估有突出危险的矿井,应根据矿井建井期间所获实际资料,对可能危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可采和不可采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解读】 本条明确了在建和生产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条件及鉴定前的管理规定

一、鉴定条件:

1、有瓦斯动力现象;

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

3、煤层瓦斯压力>0.74MPa

二、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在末鉴定前应按突出煤层管理。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d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解读】 本条规定了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程序、单位、工作要求、责任、鉴定结果备案。

矿井发生了突出事故,发生突出的煤层定为突出煤层、矿井定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2-1-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2-1 -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解读】 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煤层的鉴定类型和方法

1、生产矿井

⑴矿井、煤层首次发生突出动力现象,经事故调查认定(据实鉴定);

⑵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生产期间的区域突出危险性鉴定 通过现场参数测定和采样实验结果综合分析确定,见表2-1-1

2、新建矿井

通过现场参数测定和采样实验结果综合分析确定,见表2-1-2

煤的破坏类型共分五类,详细的分类方法见表2-1-2

2-1-2 煤的破坏类型分类表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解读】 本条规定了防突设计的对象、内容、防突专项验收、验收单位和验收的要求。

一、设计对象

1、被确定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

2、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

二、设计内容

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三、投产前验收

1、验收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九条的规定,验收单位应是县级人民政府或依资产权属的一级人民政府。

2、验收要求:验收不合格不许投产。

此外、规定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抽采瓦斯系统。

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解读】 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应做好防突工程计划与实施。要求做到:开拓、抽采、保护层开采工程统一安排、相互配套、协调进行(即“三区配套两超前”或“掘、抽、采平衡”)。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解读】 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巷道布置的原则:

1、主要巷道布置在岩石和非突煤层中。这样可减少防突工程量;

2、减少揭突出煤层次数。据突出资料统计,石门揭煤发生突出的概率最大,突出的平均强度最大,造成的危害最大。因此,矿井在巷道布置时,应尽量减少石门揭煤的次数。

3、揭煤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据多数突出矿井资料统计,突出与地质构造关系密切。这是因为构造带可能存在残余构造应力,这给突出的发生提供了更多的动力条件;其二、构造带岩石破碎,强度低,抵抗突出的能力降低。再说构带在形成过程中,由于其动力作用产生的高温高压,会使煤层变质作用加深,瓦斯的生成量增大。从这个意义上讲,构造带也是瓦斯富集的地方。

4、突出煤层巷道应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卸压区。如区段巷道采用沿空护巷且采用内错式布置,或将巷道布置在预抽瓦斯条带内等。

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解读】 本条对突出矿井地测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绘制瓦斯地质图。 瓦斯地质图是矿井瓦斯地质工作成果的体现,是研究矿井瓦斯生成、保存和运移规律,进行矿井瓦斯灾害防治和瓦斯开发利用的基础性图件。是矿井开采必备的技术图件之一。

2采掘工作面距末保护区50m时,编报通知单。 规定对开采保护层预防突出的矿井,在采掘工作面距末保护区50m时,必须由矿井地质测量部门编报预报通知单,安规定程序审批后下达采掘施工单位,防止采掘作业误入末保护区而造成事故。

3动态做好突出煤层顶、底板巷道掘进的地质预测预报。 地质测量部门应根据顶、底板巷道掘进工作面施工情况,及时地对工作面前方的瓦斯地质情况作出预报。包括采用打前探钻孔或物探等方法,预先探明工作面前方瓦斯地质情况。防止误穿煤层。

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解读】 本条是对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开采煤层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一些矿井开采的实践证明,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随开采的深度增加而增大,矿井瓦斯等级会升高。如湖南涟邵牛马司煤矿铁箕山矿井开采至-400m水平时,出现了打钻时顶钻、喷孔等突出动力现象,据此,煤矿立即将该矿井瓦斯等级升格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而言,一般是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大;突出频率和突出强度增大;而一些高瓦斯矿井或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增大,可能由原来的非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变为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因此,规定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新采区开拓或开采延深>50m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以此对其突出危险性进行评判。

规定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新水平开拓中,首次揭穿各煤层时需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沿煤掘进观察突出预兆。 同样是基于以上的考虑

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解读】 本条是对突出煤层采掘作业的规定。

1、严禁水力、倒台阶、非正规采煤。水力采煤,工作面无支护,而且是依靠高压水冲刷煤壁,把煤采落下来,高压水对煤体的冲击作用,有可能诱导突出。此外,水力采煤需要人员手持水枪站在工作面附近采煤,一旦突出,将直接危及采煤作业人员的安全;倒台阶采煤主要用于急倾斜煤层。在急倾斜突出煤层采用倒台阶采煤,一是在台阶工作面容易产生应力集中,二是煤体在自重应力的作用下容易失去其稳定性,容易造成煤壁垮落而诱发突出;非正规采煤应是指采煤工作面没有形成运输、通风正规生产系统和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的情形,现场更多地表现为巷道式采煤。而从大量的突出资料统计可知,90%以上的突出是发生在掘进工作面。此外,非正规采煤,通风不良,安全出口少,一旦发生突出不便于人员撤退。

2、急斜煤层适用伪斜正台阶和掩护支架采煤法。急倾斜正台阶和掩护支架采煤法有利于防止因煤层自重造成工作面煤体垮落而诱发的突出。

3、急斜煤层要采用双上山或伪上山掘进。在突出煤层掘进上山,因煤体自重应力的作用,增加了突出的危险性。可见,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其突出危险性更大。再说上山掘进发生突出,突出物容易堵塞巷道,埋压风筒,使人员撤退或躲避突出物的危害困难。

4、巷道贯通,被贯通巷道超前贯通点5m;贯通点周围10m内巷道加强支护;掘进工作面被距贯通巷道<60m时,被贯通巷道停工不停风,爆破撤人。巷道贯通点是产生集中应力的地方。因此,工作面与工作面应相隔一定距离,避免其应力叠加,并要通过加强巷道的支护,防止因应力集中造成巷道变形和垮塌,诱发突出。对被贯通巷道必须加强通风,防止瓦斯积聚而造成瓦斯窒息和瓦斯爆炸事故。

5、工作面尽量采用机组采煤。煤与瓦斯突出除了受应力、瓦斯和煤的物理力学性质等自然因素影响外,还受诱发煤层突然卸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采掘速度等),由于煤层中的应力从不平衡到平衡需要一定的时间,当回采速度加快时,煤层中的应力还末达到新的稳定状态时,回采工作面就快速进入了应力不稳定地区,容易引起突出。那么,可以通过降低工作面推进速度来防止突出。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时,由于截深浅,引发煤层应力的变化速率和强度都较低,应力重新恢复平衡所需要的时间短,每次切割煤层时基本上都是在卸压带工作,因而可防止截煤时发生突出。

6、采用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三级煤矿含水炸药其安全等级高,引燃、引爆瓦斯和煤尘的能力低;炸药爆炸时,产生的爆炸能量低,爆破诱发突出的外界能量小,对抑制爆破诱发突出较为有利。

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解读】 本条规定突出煤层采掘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入井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

安全防护是综合防突的最后一道关口,从很多的突出事故案例中可知,突出发生后造成人员大量伤亡的直接原因是瓦斯窒息。因此,要防止或减少突出造成人员伤亡,必须切实把好安全防护这道关。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远距离爆破、在进回风之间安装反向风门、在采掘工作面设立避难所或压风自救装置、在掘进巷道中设置防护档,下井人员佩带自救器等。安全防护设施的作用是防止突出万一发生时,人员可以用来进行避灾和自救。安全防护设施是突出矿井综合防突措施内容之一,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防突措施,在实际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如涟邵金竹山煤矿一平硐井23采区回风上山石门揭煤过煤门时发生突出,当工作面作业人员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立即撤离工作面,4名人员进入离工作面约60m的避难硐室内避灾,被成功获救。利用自救器进行自救或互救在涟邵利民煤矿利民井、洪山殿煤矿彭家冲井、娄底市资江煤矿都有成功的事例。由于反向风门质量差或使用管理不善,在突出发生时因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造成突出物逆流到进风流中,导致进风流中大量人员伤亡的事例也不少见。如涟邵利民煤矿1995年“6.4”事故、1999年“7.1”事故都是因为突出后瓦斯逆流至新鲜风流中,造成进风流中的大量人员伤亡。

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解读】 本条规定突出煤层以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顶、底板和邻近煤层中的巷道)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10m(地质破碎带<20m)时,必须边掘边探,确保法向距离≮5m,防止误透煤层或安全岩柱过小而发生突出。在突出煤层以外的顶、底板和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误穿煤层而引起突出的事例不少,其主要原因是对掘进工作面前方瓦斯地质情况不清楚所致,而要准确地掌握掘进工作面前方煤层赋存情况,目前唯一有效的方法是加强钻探。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解读】 同一煤层采掘应力集中区,不得进行其它采掘活动。地应力是引发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采掘工作面形成的应力集中区内再安排其它采掘活动,必然产生应力叠加,这将增大工作面突出的危险性。因此在布置采掘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为了防止产生应力叠加,在同一煤层区域内的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两工作面应保持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掘进(应是采掘)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的采煤(应是采掘)工作面应力集中区。这仍然是从避免应力集中诱发突出考虑的。

突出煤层中维修巷道或回收支架时,必须有防垮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解读】 本条是对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要求:

1、井巷揭煤前建立独立可靠通风系统;要求石门工作面回风直接进入区段或采区回风石门或专用配风巷道,不与其它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和共用回风巷道。进、回风巷之间设立的反向风门或挡风墙必须牢固可靠,不至因突出遭破坏而引起突出物逆流至进风流中。

2、突出矿井、有突出采区、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有独立通风系统。采区回风巷专用。本条除了突出矿井、有突出采区、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如同石门揭煤工作面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外,还要求采区回风巷必须是专用回风巷,不能兼作运输、行人等巷道使用。

3、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串风;串联通风有很多的害处,对于突出煤层而言,串联通风的主要的危害是当一个工作面发生突出事故必将波及到另一工作面,使灾害范围扩大;工作面风量不便于调节,不利于灾变时的风流控制。因此突出矿井必须坚决执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之间严禁串联通风的规定。

4、有突出采区、矿井总回风巷安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的甲烷气体检测范围一般为040%,而的甲烷气体检测范围一般为04%。突出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会成倍增加,如果在这种环境中使用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突出后的高浓度瓦斯将使低浓度传感器受到冲击而被破坏,起不到应有的监控瓦斯的作用。

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安装调节风流设施;这是因为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生突出,如果其回风不畅通,突出造成的冲击波或突出物充填井巷引起的空气压力升高,将会导致突出物逆流到进风流中造成人员伤亡或引发次生事故。

6、严禁井下安装辅助通风机;辅助通风机的作用是在同一并联网路中为克服某分支风路的阻力以达到增加风量的目的。因为辅助通风机运行管理难度较大,一旦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行,其工作风路的风量将明显减少,这对防止瓦斯灾害十分不利。

7、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采用压入式通风。掘进通风方法有压入式、抽出式和混合式三种。压入式通风有风机置于新鲜风流以中、有效射程大、有利于工作面瓦斯稀释和排除的优点。《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

第二十四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已明文规定,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这与本条规定是一致的。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对煤矿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必须制订专门安全措施。这里主要是强调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和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以防止在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而引发瓦斯爆炸事故。

第二十五条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解读】 本条是对处理突出孔洞的规定

突出的煤破碎程度高,比表面积大,容易被氧化,加之孔洞附近通风不良,氧化生热容易积聚,很容易发生煤层自燃,所以必须及时对突出孔洞进行充填、封闭或清理;清理突出煤过程中,仍有大量的瓦斯涌出,必须加强通风、洒水防尘,防止瓦斯煤尘爆炸;突出孔洞附近煤体松软,孔边应力梯度大,清理过程中可能引起片帮、冒顶或再次突出。可见清理突出孔洞时有很多不安全因素,在清理前,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再次发生事故。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解读】 本条明确了防突工作责任。

煤矿企业(此处指有突出井的煤矿企业,下同)负责人每季、突出井矿长每月专题研究、部署、检查防突工作,解决防突人、财、物需要,确保防突工作的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煤矿企业负责人、突出井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当然也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重视和支持企业、矿井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突出井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煤矿企业、突出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和突出井职能部门、区(队)和班组长、各级防突专业人员对职责范围、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防突工作难度大,仅靠个别人、少数人要搞好防突工作是很困难的,必须齐抓共管。同时做到分工负责、职责明确。

第二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解读】 本条规定有突出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建立防突专业队伍;突出矿井应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防突工作技术性强,而且难度大,需要不断的摸索和总结规律与经验教训,是非专业人员难以胜任的,所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是搞好防突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突出是一种突然的异常的动力现象,因此,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建立应对事故突发的预案,并在人、财、物等方面做好准备,以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事故救援和灾后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解读】 本条是对防突工作计划及计划的落实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季、月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防突工作计划;

2、防突所需人、财、物计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有突出的煤矿企业、突出矿长审批,分管矿长、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突出矿井必须根据矿井采掘计划,结合区域预测划分的突出危险区、威胁区,制订出矿井的年、季、月防治突出计划,交将其纳入矿井正常生产计划中一并贯彻、实施,以加强对防突工作的管理。也可根据采掘计划的安排,结合区域预测结果,事先预测将要被开采的煤层的突出危险性,提前做好防突措施的编制和人员的安排;同时,也可根据突出危险程度,将采区或工作面事先按轻重缓急作出安排,使防突工作有条不紊,最大限度减少防突工作对生产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解读】 本条是对防突措施贯彻、实施的要求。

1、防突措施实施区(队)必须做好措施贯彻和实施。

2、采掘作业时,严格执行防突措施并详细记录。执行有困难,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调度室;原措施编制部门修改、补充,按原有程序报批,其后不得改变。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到现场一次,检查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现场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和发现防突工作存在的问题,对防突工作做出正确的指示或决策。

4、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人员随时到现场检查,分别做好汇报,各级负责人要及时对问题进行处理。

5、煤矿企业、矿井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防突措施编制、审批、贯彻和执行情况。煤矿企业、矿井安全检查时必须把防突工作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要从措施编制到现场实施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详细的检查。煤矿企业、矿井安全检查时

第三十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解读】 本条是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爆破员的规定。

1、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随时检查瓦斯;发现突出预兆,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撤人并报告调度室。

2、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而言,将专职爆破工固定在一个工作面,有利于熟悉情况,正确操作,正确避灾。

第三十一条 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解读】 本条是对防突技术资料管理的要求。要求如下:

1、突出后,防突机构专人现场调查,填写卡片、提交专题报告、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2、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突出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突出卡片记录表附录B、突出汇总表附录C和总结报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有突出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必须做好突出资料存档管理;

4、煤矿企业每年总结、分析防突资料,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二)突出矿井的区()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解读】 本条是对防突培训的规定

1、突出矿井管理人员、井下工人必须接受防突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2、培训对象和内容

⑴井下工人防突基本知识、规章制度;

⑵区(队)长、班组长、职能部门人员突出危害、突出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规章制度;

防突人员每年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的防突知识和技能专项培训,内容包括防突理论知识、突出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规章制度;

⑷煤矿企业、突出矿井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年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防突专项培训,内容包括防突理论、实践知识、突出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规章制度。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解读】 本条规定了区域预测一般要求、预测结果分类、预测时间和范围的划分。

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可以大到矿区、煤田,甚至更在的范围。本规定的区域预测只就井田范围内而言。

一、区域预测一般要求

突出矿井应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预测结果分类

1、突出危险区;

2、无突出危险区;

3、末预测区为突出危险区。

三、区域预测时间和范围划分

水平、采区开拓前的预测;水平、采区开拓后的预测。

第三十四条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区域预测范围的划定的权限

区域预测范围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根据本单位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定

第三十五条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解读】 本条规定了开拓前预测的依据和预测的作用。

一、开拓前预测依据

1实测煤层瓦斯参数

2、地质资料、上下水平及邻近煤层的实际资料

二、预测的作用

1、指导新水平、采区设计;

2、指导新水平、新采区开拓时揭煤防突工作。

第三十六条 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解读】 规定开拓后区域预测的依据和预测的作用

一、开拓后区域预测依据

实测煤层瓦斯参数、地质勘探资料、上下水平及邻近区域煤层的生产实际资料。

二、预测的作用

1指导工作面设计

2指导采掘生产作业防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解读】 本条规定了区域预测实施条件和权限、预测结果确定的权限。  

一、区域预测实施的条件和权限

1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规律、并有可靠预测资料的由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2对突出规律尚不明显,预测资料不可靠的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由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3以上工作由煤矿企业负责人负责组织

二、区域预测结果的确认

区域预测结果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确定

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解读】 本条规定了石门揭煤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情形

一、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情形

1经评估有突出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石门揭煤

2突出煤层经开拓前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所有石门揭煤。

以上情形经采取防突措施后,其效果必须达到措施设计要求的指标。

二、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情形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无突出区的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所有石门揭煤。

第三十九条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解读】 本条规定了开拓后突出区、无突出危险区采取措施或效果检验的情形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批准权限

1、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煤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2、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无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揭煤等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验证

3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3‰,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解读】 本条规定区域防突措施必须优先采用保护层开采及保护层开采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审批权限。

1首次开采保护层的技术要求

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保护范围的考察

当被保护层最大膨胀变形量3‰,检验、考察结果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另行效果检验。

⑷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距、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发生较大变化时,另行效果检验和被保护范围考察;

2保护层开采技术参数、效果检验和被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解读】 本条规定了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矿井的区域防突措施要求

1、预抽煤层瓦斯;

2、区域预抽效果检验;

3检验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四十二条 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解读】 本条规定了区域预测方法、煤层瓦斯压力、含量区域预测指标临界值试验考察、区域预测新方法试验必须有资质单位进行。实验方案和实验结果应分别在实验前和应用前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一、区域预测方法

1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

2其他经验证有效的方法

二、预测临界值考察(含预测新方法研究试验)应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三、临界值考察方案和结果批准权限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

(三)在上述(一)、(二)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进行预测。如果没有或者缺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编者注:本书为表3-2-1)预测。

3-2-1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解读】 本条规定了用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方法进行预测的区域划分

1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区

2、突出地质特征、突出规律明显,采用瓦斯地质方法预测时:⑴根据上部突出点结合下部构造关系确定下部突出危险区;⑵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或明显突出征兆位置垂高以上20m及以下全部区域。见图3-2-1

3、在上述方法划分的无突出区、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应采用煤层瓦斯压力(优先)或煤层瓦斯含量进行预测(临界值见表2);

4以上三种情况以外的区域为突出危险区

l一断层;2一突出点;3一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

4一推测下部区域断层两侧的突出危险区边界线;5一推测的下部区域

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6一突出危险区(阴影部分)

3-2-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

第四十四条 采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解读】 本条规定了采用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时的要求

1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2、同一地质单元沿煤层走向、倾向测点分别不小于2个和3个,且有测点位于本单元垂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3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测点应据不同地质单元情况布置

第三 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2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2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钻孔)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解读】本条定义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对区域防突措施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预抽煤层瓦斯措施的使用序次。

一、定义区域防突措施

突出煤层采掘前进行的较大范围的防突措施

二、区域防突措施的分类

1、开采保护层

⑴上保护层

⑵下保护层

2、预抽瓦斯

⑴地面井

⑵井下穿层孔

煤(机)巷条带

石门揭煤

⑶井下顺层孔

①回采区

②煤巷

三、预抽煤层瓦斯应先穿层后顺层、先区域后局部(工作面)。

第四十六条 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首先开采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二)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

(三)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四)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解读】 本条规定了选择保护层要求 

1煤层群开采时先开采无突出煤层(例外:有效保护垂距内有≥0.5m无突出煤层或突出煤层距保护层距离近威胁或破坏保护层开采);

2煤层群中有几个保护层可采时,选择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作保护层;

3煤层群中都是突出煤层时,选择突出危险程度小的煤层(需要采取预抽措施并检验)或选择软层岩石作保护层先采;

4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开采

第四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特殊情况需留煤()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解读】 本条规定了开采保护层的要求

1保护层开采同时预抽瓦斯

2、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涌入保护层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如湖南娄底市资江煤矿200212421453336工作面在初采时,工作面中部底板鼓起,位于3煤层下部层间距2.404.30m,平均3.43m4煤层(为突出煤层)瓦斯从底鼓产生的裂缝中大量喷出,造成工作面区域 18人死亡的特大事故。又如四川芙蓉矿务局白皎煤矿,开采为近距离煤层群,199375在开采K3煤层时,距K3煤层层间距49m的下部K1煤层在开采的集中应力和巨大的瓦斯潜能的作用下冲破其顶板岩石,使K3煤层工作面底板产生裂缝,大量的高压瓦斯涌向K3煤层工作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保护层工作面超前被保护层工作面,超前距离≮层间距离3倍或100m。在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工作面之间留设合理的超前距,是让保护层开采后,被保护层及其围岩有足够的卸压膨胀变形时间。

4保护层采空区不得留设煤(岩)柱,特殊情况下留设煤柱必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将煤(岩)及影响范围标明在采掘工程图和被保护层瓦斯地质图上;按留设的煤(岩)柱最外围轮廓线作平直轮廓线确定影响范围,并在被保护层开采时根据瓦斯动态进行调整。保护层采空区留有煤柱,则煤柱范围对应的被保护区域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会因为煤柱的留设产生集中应力,加大被保护层开采时的突出危险性。

第四十八条 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可参照附录D确定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沿走向(始采线、终采线)的保护范围、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开采下保护层时不破坏上部被保护层的最小层间距离等参数。

【解读】 本条规定了保护层开采有效保护范围等技术参数确定的要求.

1保护层开采技术参数应实测确定

2、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可参照附录D确定沿走向和倾向有效保护距离、安全层间距等。

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六)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解读】 本条规定了预抽煤层瓦斯的要求

1、穿、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时,钻孔要控制该区段、其两侧回采巷道及以外一定范围(沿层面倾斜、急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20m,下帮≮10m ;其他为巷道两侧≮15m。如图3-3-1所示。

3-3-1 底板穿层抽采钻孔布置示意图

2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控制范围为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此范围同上条这规定)。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布置如图3-3-2所示。

3-3-2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钻孔布置示意图

1-石门;2-煤层巷道;3-抽放钻孔;4-煤层

3、穿、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钻孔应控制整个回采块段。如图3-3-3所示。

3-3-3 顺层抽采钻孔布置示意图

4、穿层孔预抽石门(立、斜井)揭煤区域瓦斯,抽放钻孔在距离煤层≮7m(构造区适当加大)时布置,控制范围是:巷道轮廓线外12m(急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当钻孔不能穿透煤层全厚时,煤孔超前距≮15m。预抽钻孔布置如图3-3-4所示。

3-3-4 石门、竖井(斜井)预抽钻孔布置示意图

1-控制范围最外处钻孔;2-石门;3-竖井;4-运输大巷

5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抽放钻孔控制煤巷条带长度≮60m,两侧控制范围同第1款规定。如图3-3-5所示。

3-3-5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布置示意图

6、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分层及其上部≮20m下部 10m(均为法向距离)。

第五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解读】本条是关于预抽钻孔间距、封孔长度、孔口负压、抽放浓度的确定。

1钻孔间距按实际考察的预抽钻孔有效半径确定

2、封孔长度:穿层孔≮5m,顺层孔≮8m

3、孔口负压≮13KPa

4、钻孔瓦斯浓度≮30%

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十一条 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

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应当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方法对预计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

【解读】 本条是关于开采保护层效果检验指标、临界值确定和效果评判的规定。

一、检验指标

(一)主要指标

1、残余瓦斯压力;

2、残余瓦斯含量;

3、顶底板位移量;

4、其他经证实有效的指标。

(二)辅助指标

透气性系数变化率。

二、指标临界值

瓦斯压力0.74MPa或瓦斯含量8m3/t(均为实测值)、顶底板位移量。

三、措施效果评判

检验指标值≥临界值,措施无效,按突出区管理。

第五十二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

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解读】 本条是关于预抽瓦斯效果检验指标及临界值的确定

一、主要指标

1、残余瓦斯压力,依照表3-2-1确定;

2、残余瓦斯含量,依照表3-2-1确定;

3、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石门(井筒)揭煤,依照表4-2-3确定);

4、其他经证实有效的指标;

5、检验期间的钻孔顶、喷孔瓦斯动力现象。

二、指标临界值

瓦斯压力0.74MPa或瓦斯含量8m3/t(均为实测值,回采工作面可据其瓦斯储量、抽放量、排放量计算残余瓦斯量)。

第五十三条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在确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标进行评判: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表4(编者注:即本书中的表4-2-3)的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解读】 本条是关于预抽措施效果的评判

根据瓦斯压力0.74MPa或瓦斯含量8m3/t(均为实测值,回采工作面可根据其瓦斯储量、抽放量、排放量计数残余瓦斯量)、依照表4-2-3和现场检验钻孔瓦斯动力现象进行评判。

按依照表4-2-3检验时,指标值大于临界值,即为措施无效,仍按突出区管理。

按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和检验钻孔瓦斯动力现象进行检验,指标值等于大于指标临界值,即为措施无效,以检验钻孔为半径100m范围内,措施无效,仍按突出区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解读】 本条规定了预抽措施效果检验的条件

抽采措施实施不符合设计要求,不予验收。

第五十五条 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

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3个检验测试点;

(五)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解读】 本条是关于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瓦斯含量进行预抽措施效果检验的要求。

1、穿、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当区段宽度≤120m,回采工作面长度≤120m时,沿采面推进方向每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布置1个检验点;穿、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当区段宽度≥120m,回采工作面长度≥120m时,沿采面推进方向每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布置2个检验点;

2穿层孔预抽煤巷条带,在条带内每隔 3050m,至少沿工作面布置1个检验点;

3、穿层孔预抽石门(井筒)揭煤区,至少布置4个(上、中部和两侧,且至少有1个孔在预测区内距控制边缘≤2m)的检验孔;

4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在煤巷条带每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点;

5、检验点应布置在预抽钻孔密度小,预抽时间较短,不受抽放、排放和地质构造影响的地方。

第五十六条 采用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验指标;

(二)若预抽钻孔控制边缘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算检验指标值时根据不同煤层的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间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在钻孔控制范围边缘外适当扩大评价计算区域的煤层范围。但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

【解读】本条是关于采用间接方法计算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方法进行预抽措施效果检验的要求。

1、在预抽区内按钻孔间距、预抽时间相同或相近条件划分单元,分别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2、预抽孔控制边缘外侧为末采动区,在计算检验指标值时,可根据不同煤层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间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在控制边缘外侧适当扩大评价计算区域的钻孔控制范围。

以上检验结果只适用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

第五节 区域验证

第五十七条 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解读】 本条规定了区域验证的方法。

一、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区域验证采用石门工作面预测方法

二、煤巷掘进、回采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区区域验证

1、采用掘进和回要工作面预测方法验证

2、工作要求

工作面进入无突出区域时,立即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工作面每推进 1015m 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构造破坏带连续验证;

煤巷掘进工作面至少打1个≮ 10m 超前孔(或物探)探明前方地质构造。

第五十八条 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解读】规定经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区的处置和采掘工作面首次无突出区验证的要求:

1、区域经验证无突出危险,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掘;

2、在采掘工作面首次进行无突出区验证时,应有足够超前距;

3、只要首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有突出预兆,该区域为突出区,且采取局部措施。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九条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解读】 本条是关于采掘工作面预测及预测结果分类

一、工作面预测分类

1、石门(井筒)揭煤预测;

2、煤巷掘进预测;

3、回采工作面预测。

二、预测结果分类

1、突出危险(包括末进行预测的工作面);

2、无突出危险

第六十条 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解读】 本条是关于突出危险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程序、工作面超前距和措施竣工图的规定。

一、突出危险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实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1、防突措施;

2、措施效果检验;

3、检验有突出,采取措施,直至突出危险消除;

4、无突出工作面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掘作业。

二、采掘工作面应保留的超前距

1、最小预测超前距:2m

2、最小措施超前距:掘进工作面5m(地质破坏7m);回采工作面3m (地质破坏5m)。

1-煤层巷道;2-措施孔

4-1-1 掘进工作面超前钻孔防突措施孔超前距示意图

三、工作面每次措施后绘制措施竣工图

要求采掘工作面每次实施完防突措施后,对措施实施的情况(包括钻孔孔口间距、钻孔方位、钻孔长度、钻孔直径、工作面煤层产状及厚度、工作面超前距、工作面瓦斯涌出等)要绘制成图件和附上文字说明,记录措施实施过程所有可能获取的信息。这个图纸可以用来检查措施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措施设计的符合程度。它还可以起到检查措施设计是否科学合理以及突出事故发生后事故原因的分析与处理。这是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动态管理的内容[ ]

第六十一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解读】 本条是关于石门(井筒)工作面前方被揭煤层赋存情况探测的规定。

1、打钻法 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区)之前,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并进入其顶(底)板0.5m的前探取芯孔(控制工作面到煤层的距离,探明煤层、瓦斯赋存情况,岩性、地质构造等)测压孔(取芯孔可兼作测压孔);如图4-1-1所示。

2、物探法 用于突出预测的物探方法主要有瑞利波探测法、地质雷达、电磁波等。

4-1-1 控制突出煤层的前探钻孔布置示意图

12-控制煤层层位钻孔;34-测定煤层瓦斯压力钻孔;5-突出危险煤层

第六十二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

(三)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五)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

(七)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解读】 本条是关于石门(井筒)工作面揭煤过程及其作业规定。

1、揭煤过程 石门工作面到煤层最小法线距离5m起到穿透煤层进入煤层顶(底)板2m的全部工作。

2、作业规定

⑴由具有相应能力专业队伍施工

⑵工作程序

①继续探明石门工作面和煤层的距离;

②石门工作面距煤层适当位置(垂距5m,见六十三条)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验证);

③煤层有突出危险,采取防突措施;

④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⑤掘进到放揭煤炮位置时,预测或检验验证突出危险性;

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揭煤;

⑦在岩石巷道与煤层巷道连接处加强支护。

第六十三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

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解读】 本条是对石门揭煤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的规定

1、预测位置为距煤层最小法线距离5m(岩石破碎带应适当加大);

2、在工作面揭煤爆破位置进行突出危险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

3、验证无突出危险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揭煤,否则继续采取防突措施,直到突出危险性消除方可揭煤。

第六十四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解读】 本条是对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煤的安全岩柱规定。

1、岩柱控制:边掘边探或物探方法控制;

2、岩柱尺寸

⑴石门或斜井:缓斜或倾斜煤层1.5m,急斜煤层2m

⑵立井揭煤:急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

以上岩柱在岩石松软破碎带应加大。如图4-1-2所示。

4-1-2 石门和竖井远距离爆破揭煤安全岩柱确定示意图

第六十五条 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解读】 本条规定了石门工作面揭煤过程应采取远距离爆破。

远距离爆破是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中安全防护的内容之一,采用远距离爆破是考虑到石门揭煤的突出危险性大、突出强度大。为了确保石门爆破揭开煤层时作业人员的安全,规定采用远距离爆破,即石门工作面放揭煤炮时,人员撤离到距工作面较远的地方,以避免爆破时发生突出而造成人员伤亡。爆破地点至工作面距离由矿井技术负责人确定 ,但不得小于300m。本规定中取消了石门揭煤采用震动性爆破的规定。规定工作面与被揭煤层保留一定安安全岩柱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这一规定与原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或《煤矿煤矿规程》中规定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使用震动性爆破揭开煤层没有本质区别。震动性爆破揭开煤层,其目的是在工作面与被揭煤层之间保持一定的岩柱(可以称之为最小安全岩柱)的情况下,在工作面多打眼、多装药、一次起爆,把岩柱一次爆落揭开煤层,这种爆破方式无疑会使工作面煤岩体一定范围内产生巨大的震动,伴随着这种震动可能诱发突出,借助突出的作用冲破岩柱,达到揭开煤层的目的。就石门震动爆破揭开煤层的发展过程而言,早期是在采取工作面撤人、停电等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这完全是一种被动的诱导突出揭煤的做法,这种做法总的来说是不安全,而且也不科学;后来发展到在工作面采取排放钻孔、抽放瓦斯、水力冲孔(冲刷)等措施,使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得到消除或减弱的情况下,采用震动性揭开煤层,这不仅在做法上更科学,而且安全上有很大的改善;自1988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次颁布,工作面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提出,石门揭煤技术更趋完善,石门揭煤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控制,更安全。在综合防突技术更为完善、更为有效的的下,石门揭开煤层技术也将更加成熟和完善,安全程度大大提高。在防突措施有把握从根本上消除突出的情况下,石门揭煤就有可能如同一般巷道掘进一样,无需特殊规定。因此淡化或退出采用震动性爆破揭开煤层是可行的、也是符合技术发展规律的。

第六十六条 当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解读】 本条规定石门(井筒)揭穿厚度<0.3m煤层时,可直接采取远距离爆破。

这就意味着对于厚度<0.3m煤层,无需在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实施防突措施,使揭煤工作大大简化。但仍应按照本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要求,留设安全岩柱,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 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解读】 本条是关于煤巷和回采工作面防突的规定

1、每个工作面应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2、工作面防突设计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3、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时应修改补充设计

第六十八条 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解读】 本条规定了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时的工作程序:

只有当工作面本次和上一次均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方可确定该工作面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保留足够预测超前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掘施工。否则要在预测无突出时采取一次防突措施并检验。

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六十九条 对于各类工作面,除本规定载明应该或可以采用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外,其他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在试验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应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并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试验应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解读】 本条是对预测方法试验研究和预测指标及临界值确定的资质和权限规定。

1、除本规定中规定可以使用的预测方法以外的其他预测方法的研究试验应由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2、确定工作面预测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应由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和应用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条 在主要采用敏感指标进行工作面预测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条件测定一些辅助指标(如瓦斯含量、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动态变化、声发射、电磁辐射、钻屑温度、煤体温度等),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前方地质构造,观察分析工作面揭露的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实现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多元信息综合预测和判断。

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

(三)采掘应力叠加;

(四)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

(五)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

在突出煤层,当出现上述第(四)、(五)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有上述第(一)、(二)、(三)情况时,除已经实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的以外,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解读】 本条规定在采用预测敏感指标进行工作面预测时,可同时用辅助指标、物探、钻探、工作面现象等方法进行综合预测。

一、辅助指标

瓦斯涌出动态、钻屑温度、煤体温度、电磁辐射等。

二、工作面出现下列现象,应视为有突出危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1、地质构造破坏带;

2、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

3、采掘应力叠加;

三、工作面出现下列现象,应判定有突出危险,采取防突措施。

1、工作面出现喷、顶钻动力现象;

2、工作面有明显突出预兆。

第七十一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按照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各项要求和方法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预测方法。

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预测方法采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证实有效的方法。

第七十二条 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当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当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测压钻孔在每米煤孔采一个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把每个钻孔中坚固性系数最小的煤样混合后测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则此值及所有钻孔中测定的最小坚固性系数f值作为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参数值。综合指标DK的计算公式为:

D=(0.0075H/f-3)×(P-0.74)(1

K=p/f 2

式中D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

K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

H煤层埋藏深度,m

P煤层瓦斯压力,取各个测压钻孔实测瓦斯压力的最大值,MPa

P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f软分层煤的坚固性系数。

各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预测综合指标DK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3(编者注:本书为表4-2-1)所列的临界值进行预测。

4-2-1 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DK参考临界值

当测定的综合指标DK都小于临界值,或者指标K小于临界值且式(1)中两括号内的计算值都为负值时,若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该工作面即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解读】 本条规定了石门工作面预测综合指标法指标值的现场测定方法、临界值和危险性判定。

D=(0.0075H/f-3)×(P-0.74 1

K=p/f 2

式中 D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

K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

H煤层埋藏深度,m

P煤层瓦斯压力,取各个测压钻孔实测瓦斯压力的最大值,MPa

P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f软分层煤的坚固性系数

0.0075岩石平均容重与岩石的单向抗压强度的换算值

3应力集中系数;

0.74从大量的突出资料中统计出来的矿井发生突出的临界压力值

石门综合预测现场参数测定记录可按表4-2-2填写。

第七十三条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或△h2值。测定时,应考虑不同钻进工艺条件下的排渣速度。

各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4(编者注:本书为表4-2-3)中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突出危险性。

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解读】 本条规定了石门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法预测指标值的现场测定方法、临界值的确定和危险性判定。

石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现场测定记录可按表4-2-4填写。

4-2-2 石门综合预测现场参数测定记录

4-2-3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4-2-4 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记录表

第七十四条 可采用下列方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一)钻屑指标法;

(二)复合指标法;

(三)R值指标法;

(四)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解读】 本条规定了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

1、钻屑指标法;

2、复合(qS指标法

3 R值指标法;

4、其他经验证有效的方法。

第七十五条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和钻屑量。

钻孔应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

钻孔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每钻进2m至少测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或△h2值。

各煤层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指标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5(编者注:本书为表4-2-5)的临界值确定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4-2-5 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

如果实测得到的SK1或△h2的所有测定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解读】 本条规定了煤巷掘进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法预测指标值的现场测定方法、临界值和危险性判定。

第七十六条 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当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

钻孔应当尽量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开孔口靠近巷道两帮0.5m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

钻孔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并在暂停钻进后2min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1.0m

各煤层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指标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6(编者注:本书为表4-2-6)的临界值进行预测。

4-2-6 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

如果实测得到的指标qS的所有测定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解读】 本条规定了煤巷掘进工作面复合指标法预测指标值的现场测定方法、临界值确定和危险性判定。

4-2-6 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现场记录表

第七十七条 采用R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

钻孔应当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

钻孔每钻进1m收集并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并在暂停钻进后2min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1.0m

根据每个钻孔的最大钻屑量Smax和最大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xma按式(3)计算各孔的R值:

R(Smax-1.8)(qmax-4) (3)

式中 Smax每个钻孔沿孔长的最大钻屑量,L/m

qmax每个钻孔的最大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L/min

判定各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以下指标进行预测:

当所有钻孔的R值有R6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时,该工作面可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解读】 本条是关于煤巷掘进工作面R值指标法预测指标值的现场测定方法、临界值确定和危险性判定。

R(Smax-1.8)(qmax-4) (3)

式中 Smax每个钻孔沿孔长的最大钻屑量L/m

qmax每个钻孔的最大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L/min

当所有钻孔的R值有R6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时,该工作面可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1-巷道; 2-预测钻孔

4-2-1 复合指标法和R值指标法预测钻孔布置示意图

第七十八条 对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可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四条所列的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但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除此之外的各项操作等均与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相同。

判定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各指标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参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临界值。

【解读】本条规定了回采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

回采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可参照第七十四条即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

回采工作面预测钻孔布置如图4-2-2所示。

4-2-2 回采工作面预测钻孔布置图

1-预测钻孔;2-工作面机巷;3-工作面风巷;4-切眼

第三 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七十九条 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针对经工作面预测尚有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实施的防突措施。其有效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的较小区域。

【解读】 本条明确了工作面防突措施的适用条件、范围。即工作面经预测有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

第八十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三)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

(四)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五)工作面防突措施;

(六)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

(七)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

【解读】 本条规定了石门(井筒)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内容。

第八十一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立井揭煤工作面可以选用前款规定中除水力冲孔以外的各项措施。

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应当在采用了其他防突措施并检验有效后方可在揭开煤层前实施。斜井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应当参考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进行。

对所实施的防突措施都必须进行实际考察,得出符合本矿井实际条件的有关参数。

根据工作面岩层情况,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时要求揭煤工作面与突出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为:预抽瓦斯、排放钻孔及水力冲孔均为5m,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为2m。当井巷断面较大、岩石破碎程度较高时,还应适当加大距离。

【解读】 本条规定了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的使用条件、防突措施参数确定的方法和实施防突措施的最小安全岩柱

一、规定石门揭煤工作面可以采用的防突措施有: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等。

二、规定井筒揭煤工作面可以使用的防突措施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中除水力冲孔以外的措施。

三、规定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的使用条件为:

1在采取了其他消除突措施并经效检之后

2在揭开煤层前实施

四、规定各矿井防突措施参数必须实测确定

五、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最小安全岩柱为

1、预抽、排放、水力冲孔为5m

2、金属骨架、煤体固化为2m

3、断面大、岩性差时应加大。

第八十二条 在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

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应当尽可能穿透煤层全厚。当不能一次打穿煤层全厚时,可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实施的钻孔穿煤长度不得小于15m,且进入煤层掘进时,必须至少留有5m的超前距离(掘进到煤层顶或底板时不在此限)。

预抽瓦斯和排放钻孔在揭穿煤层之前应当保持自然排放或抽采状态。

【解读】 本条规定了石门揭煤预抽或排放孔防突措施钻孔直径和措施孔控制范围、井筒揭煤预抽或排放孔控制范围、石门揭开厚煤层时措施一次穿煤长度和过煤门掘进时的超前距离。

一、石门揭煤预抽或排放孔防突措施钻孔直径和措施孔控制范围

1、措施孔直径75120mm

2钻孔控制范围

⑴两侧和上帮≮5m

⑵下部≮3m

如图4-3-1所示

4-3-1 石门揭煤预抽或排放钻孔控制范围示意图

二、井筒揭煤预抽或排放孔控制范围

2钻孔控制范围

倾斜及以下煤层:四周轮廓线外≮5m,下部≮3m

⑵急斜煤层:走向两侧和倾斜上方5m,下部≮3m

如图4-3-2所示

4-3-2 立井井筒揭煤预抽或排放钻孔控制范围示意图

1-预抽或排放孔;2-立井

排放钻孔布置如图4-3-3所示。

4-3-3 石门揭煤排放钻孔布置示意图

3厚煤层钻孔一次穿煤长度15m,煤层中掘进其超前距≮5m 如图4-2-6所示。

第八十三条 水力冲孔措施一般适用于打钻时具有自喷(喷煤、喷瓦斯)现象的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采用水力冲孔防突措施时,钻孔应至少控制自揭煤巷道至轮廓线外35m的煤层,冲孔顺序为先冲对角孔后冲边上孔,最后冲中间孔。水压视煤层的软硬程度而定。石门全断面冲出的总煤量(t)数值不得小于煤层厚度(m)乘以20。若有钻孔冲出的煤量较少时,应在该孔周围补孔。

【解读】 本条是对石门揭煤采用水力冲孔措施的具体规定。

一、水力冲孔措施适用条件:具有自喷能力的煤层。

二、石门揭煤水力冲孔控制范围:巷道轮廓线外35m

三、冲孔顺序:先对角、后周边、再中间。

四、冲孔水压视煤层硬度而定

五、冲出煤量:20倍煤厚。

水力冲孔钻孔布置如图4-3-4所示。

4-3-4 石门揭煤水力冲孔钻孔布置示意图

H-巷高;B-巷宽;P1P2P3-测压孔;19-措施孔;10-石门

第八十四条 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金属骨架措施一般在石门上部和两侧或立井周边外0.51.0m范围内布置骨架孔。骨架钻孔应穿过煤层并进入煤层顶(底)板至少0.5m,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5m。钻孔间距一般不大于0.3m,对于松软煤层要架两排金属骨架,钻孔间距应小于0.2m。骨架材料可选用8kg/m的钢轨、型钢或直径不小于50mm钢管,其伸出孔外端用金属框架支撑或砌入碹内。插入骨架材料后,应向孔内灌注水泥砂浆等不燃性固化材料。

揭开煤层后,严禁拆除金属骨架。

【解读】 本条是对石门和立井揭工作面煤金属骨架使用的规定

1在石门上部和两侧或立井周边以外0.51.0m内布置骨架;

2骨架进入煤层顶(底)板深度≮ 0.5m

3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时,孔深≮ 15m

4骨架密度:单排≯ 0.3m ,双排≯0.2m

5骨架材料8kg/m型钢或φ50mm钢管;

6骨架要固定

7骨架不许拆除

石门揭煤金属骨架布置如图4-3-5所示。

4-3-5 石门揭煤金属骨架布置示意图

第八十五条 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煤体固化措施适用于松软煤层,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围煤体的强度。向煤体注入固化材料的钻孔应施工至煤层顶板0.5m以上,一般钻孔间距不大于0.5m,钻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0.52.0m的范围内,根据需要也可在巷道轮廓线外布置多排环状钻孔。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0m

各钻孔应当在孔口封堵牢固后方可向孔内注入固化材料。可以根据注入压力升高的情况或注入量决定是否停止注入。

固化操作时,所有人员不得正对孔口。

在巷道四周环状固化钻孔外侧的煤体中,预抽或排放瓦斯钻孔自固化作业到完成揭煤前应保持抽采或自然排放状态,否则,应打一定数量的排放瓦斯钻孔。从固化完成到揭煤结束的时间超过5d时,必须重新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

【解读】 本条是对石门和立井揭煤煤体固化措施的使用要求

1煤体固化措施适用于松软煤层

2注料钻孔应打至煤层顶(底)板0.5m以上,钻孔间距≯0.5m,钻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0.52.0m,钻孔可单排或多排环状布置;

3钻孔不能一次打到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应≮10m

4钻孔孔口封堵牢固后方可向孔内注入固化材料

5可根据注入压力或注入量决定注入时间

6、操作时,人员不得正对孔口

7在实施煤体固化时,固化钻孔外侧的预抽或排放钻孔应保持抽采或自然排放状态;

8从固化完成到揭煤结束时间超过5天时,必须重新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

第八十六条 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专项防突设计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三)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钻孔布置等;

(四)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

(五)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管理措施。

矿井各煤层采用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各种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参数等都要经实际考察确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专项防突措施设计内容和措施参数的确定方法

一、措施内容有:

1、煤层、瓦斯、构造及邻近巷道情况;

2安全可靠通风系统和风流控制措施

3、预测、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及其指标和临界值

4防突措施选择及施工设计

5、安全防护;

6、组织管理。

二、措施确定方法

局部措施的参数应现场实测确定。

第八十七条 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优先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如果采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或其他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必须经试验考察确认防突效果有效后方可使用。前探支架措施应当配合其他措施一起使用。

下山掘进时,不得选用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倾角8°以上的上山掘进工作面不得选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

【解读】 本条是对煤巷掘进防突措施的使用要求。具体要求是:

1、优先使用超前(抽、排)钻孔;

2、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措施,必须经试验考察措施有效后方可使用;

3前探支架应配合其他措施使用

4下山掘进不得使用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

5、倾角>8°的上山掘进不得使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

第八十八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设计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4275mm的钻孔排放瓦斯。

若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

【解读】 本条是对煤巷掘进工作面遇地质变化带的处理规定

1打钻孔探明煤层的赋存情况,用φ4275mm钻孔排放瓦斯;

2工作面前方遇落差大于煤厚的断层时,应按石门揭煤执行。

第八十九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

(二)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预抽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

(三)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若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四)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

(五)钻孔施工前,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

【解读】 本条是对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超前钻孔措施的要求

1钻孔控制范围

⑴近水平、缓斜煤层5m

⑵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

煤巷掘进超前钻孔控制范围见图4-3-6所示。

4-3-6 煤巷掘进超前钻孔控制范围示意图

当煤厚大于巷道时,在垂直煤层方向的巷道上部控制范围≮ 7m,下部控制范围≮ 3m

2、预抽、超前钻孔个数、孔底间距等应据钻孔的有效半径确定;

3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带可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孔径大于120mm时,采用专用钻机并制定专门安全措施

4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探明情况,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

5、钻孔施工前,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

第九十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松动爆破钻孔的孔径一般为42mm,孔深不得小于8m。松动爆破应至少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3m的范围。孔数根据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确定。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通过实测确定;

(二)松动爆破孔的装药长度为孔长减去5.56m

(三)松动爆破按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

【解读】 本条是对煤巷掘进工作面松动爆破措施的要求。具体要求是:

1钻孔直径一般为42mm,孔深≮8m

2、控制范围:巷道轮廓线外3m

3孔数根据有效半径确定,有效半径经实测确定;

4炮眼装药长度为钻孔长度减去5.56m

5松动爆破按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

第九十一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冲孔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厚度不超过4m的突出煤层,按扇形布置至少5个孔,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较厚时,适当增加孔数。孔底间距控制在3m左右,孔深通常为2025m,冲孔钻孔超前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冲孔孔道沿软分层前进;

(二)冲孔前,掘进工作面必须架设迎面支架,并用木板和立柱背紧背牢,对冲孔地点的巷道支架必须检查和加固。冲孔后或暂停冲孔时,退出钻杆,并将导管内的煤冲洗出来,以防止煤、水、瓦斯突然喷出伤人。

【解读】 本条是对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冲孔措施的要求。具体要求是:

1、煤厚≯4m时,按扇形布置至少5个孔;

2、孔底间距3m±,孔深2025m

3、措施孔超前工作面≮5m

4、冲孔孔道沿软分层前进;

5、冲孔前,工作面架迎面支架,贴紧背牢;

6、停止冲孔时,退出钻杆,冲洗出导管内的煤,以防止煤、水、瓦斯突然喷出伤人。

第九十二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疏松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工作面间隔一定距离打浅孔,钻孔与工作面推进方向一致,然后利用封孔器封孔,向钻孔内注入高压水。注水参数应根据煤层性质合理选择。如未实测确定,可参考如下参数:钻孔间距4.0m,孔径4250mm,孔长6.010m,封孔24m,注水压力1315MPa,注水时以煤壁已出水或注水压力下降30%后方可停止注水;

(二)水力疏松后的允许推进度,一般不宜超过封孔深度,其孔间距不超过注水有效半径的两倍;

(三)单孔注水时间不低于9min。若提前漏水,则在邻近钻孔2.0m左右处补打注水钻孔。

【解读】 本条是对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水力疏松措施的要求。具体要求是:

1、钻孔间距4.0m,不超过注水有效半径的两倍;

2、孔径4250mm,孔长6.010m

3、封孔24m

4、注水压力1315MPa,当煤壁出水或注水压力下降30%时停止注水;

5、措施有效时,工作面允许推进长度,一般不宜超过封孔深度;

6、单孔注水时间不低于9min。若提前漏水,则在邻近钻孔2.0m左右处补打注水钻孔。

第九十三条 前探支架可用于松软煤层的平巷工作面。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打钻孔,孔内插入钢管或钢轨,其长度可按两次掘进循环的长度再加0.5m,每掘进一次打一排钻孔,形成两排钻孔交替前进,钻孔间距为0.20.3m

【解读】 本条是对前探支架的使用要求。具体要求是:

1、可用于松软煤层的平巷工作面;

2、向工作面前方打钻孔,孔内插入钢管或钢轨,其长度可按两次掘进循环的长度再加0.5m

3、每掘进一次打一排钻孔,形成两排钻孔交替前进,钻孔间距为0.20.3m

第九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可采用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有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解读】 本条规定了可供使用的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种类。

第九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瓦斯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排放或抽放半径确定。

【解读】 本条是对采煤工作面超前钻孔和预抽瓦斯措施的使用要求。具体要求是:

1、钻孔直径75120mm

2、钻孔在工作面均匀布置;

3、钻孔个数、孔底间距据有效半径确定。

第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突措施适用于煤质较硬、围岩稳定性较好的煤层。松动爆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23m,孔深不小于5m,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应当适当控制装药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

松动爆破时,应当按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

【解读】 本条是对回采工作面使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的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措施适用条件

煤质较硬、围岩稳定性较好的煤层。

二、松动爆破措施使用要求

1、孔间距23m

2、孔深≮5m

3、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

4、适当控制装药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

5、松动爆破按远距离爆破要求执行。

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可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注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孔深不小于4m,向煤体注水压力不得低于8MPa。当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中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

【解读】 本条是关于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要求。

一、措施适用条件

可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

二、措施使用要求

1、注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孔深不小于4m

3、注水压力≮8Mpa

4、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中流出时,停止注水。

第四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九十八条 在实施钻孔法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检验钻孔应当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并远离周围的各防突措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各防突措施钻孔保持等距离。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钻孔。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检查所实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和满足有关的规章、标准等,并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实施措施的相关情况、突出预兆等(包括喷孔、卡钻等),作为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的内容之一,用于综合分析、判断;

(二)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

【解读】 本条是关于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布置要求与措施检验内容

1、措施效果检验钻孔布置要求

⑴检验孔布置在措施孔密度小、孔间距较大的位置;

⑵避免检验孔与其他措施钻孔靠近或重叠;

⑶构造复杂地带应可适当增加检验钻孔。

2、措施效果检验内容:

⑴检查措施实施情况、掌握突出预兆;

⑵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

⑶据检验内容(包括检验指标值和检验过程工作面瓦斯动力现象)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做出分析评判。

第九十九条 对石门和其他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选择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钻孔方式检验的方法中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

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反之,判定为措施无效。

【解读】 本条是关于石门和其他揭煤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规定。

1、选择石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2、检验孔个数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效果检验孔布置如图4-4-1所示

3、检验的各项指标值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反之,判定为措施无效。

4-4-1 石门揭煤、煤巷掘进工作面效检孔布置示意图

1-控制范围最外处钻孔;2-石门;3-运输大巷;Ⅰ、Ⅱ、Ⅲ、Ⅳ、Ⅴ-效检孔

第一百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应当选择本规定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孔应当不少于3个,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如果煤巷掘进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向巷道掘进方向的投影长度(简称投影孔深)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本规定第六十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掘进。当检验孔的投影孔深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至少2m检验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掘进作业。

【解读】 本条是关于煤巷掘进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的规定。具体规定是:

1、检验孔≮3个;

2、孔深≤措施钻孔深度;

3、效果检验指标值小于临界值,且无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措施无效;

4、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措施孔投影孔深相等,则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掘进;

5、当检验孔的投影孔深小于措施孔时,则留足所需的措施超前距,同时保留至少2m检验孔投影孔深超前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施掘进作业。如图4-4-2所示。

4-4-2 掘进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孔布置示意图

1-措施孔;2-效果检验孔;3掘进巷道

4-4-1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

企业名称 井(坑)

第一百零一条 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当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但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如果采煤工作面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深度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本规定第六十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回采。当检验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2m检验孔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回采作业。

【解读】 本条是关于采煤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规定。

1、参照采煤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

2、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措施孔深度;

3、检验指标值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无异常,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措施无效;

4、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孔深度相等,则留措施超前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回采;当检验孔深度小于措施孔长时,则留措施孔超前距再加2m检验孔超前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回采作业。

第五 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避难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难所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设置标准按照反向风门标准安设。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深度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避难所内支护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二)避难所内放置足量的饮用水、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

(三)避难所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解读】 本条是关于采区避难所设置的规定。

一、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避难所;

二、避难所的位置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避难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设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按反向风门标准建造;

⑵室内净高≮2m,至少能满足15人避难;

⑶使用面积≮0.5m2/人;

⑷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电话;

⑸有供水、供给空气设施,供气量≮0.3m3/min.人;

⑹避难所内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井下避难所布置如图4-5-1所示。

4-5-1 井下避难所布置示意图

第一百零三条 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爆破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解读】 本条是对石门揭煤(包括顶、底板巷道遇地质构造穿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反向风门设置和使用的规定。具体规定为:

1、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的反向风门;

2、风门间距离≮4m

3、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于≮ 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 70m;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4、反向风门墙垛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 0.2m;墙垛厚度≮ 0.8m

5、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 0.5m

6、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7、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爆破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防逆流装置布置如图4-5-2所示。

4-5-2 防逆流装置布置示意图

第一百零四条 为降低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可根据情况在炮掘工作面安设挡栏。挡栏可以用金属、矸石或木垛等构成。金属挡栏一般是由槽钢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钢的间隔为0.4m,槽钢彼此用卡环固定,使用时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铺上金属网,然后用木支柱将框架撑成45°的斜面。一组挡拦通常由两架组成,间距为68m。可根据预计的突出强度在设计中确定挡栏距工作面的距离。

【解读】 本条是关于炮掘工作面安设防突挡栏的规定。具体规定为:

1、挡栏可以用金属、矸石或木垛等构成;

2、金属挡栏一般用槽钢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钢的间隔为0.4m,槽钢彼此用卡环固定,使用时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铺上金属网,然后用木支柱将框架撑成45°的斜面;

3、一组挡拦通常由两架组成,间距为68m

4、据预计的突出强度在设计中确定挡栏距工作面的距离。

防突挡栏布置分别如图4-5-3、图4-5-4所示。

4-5-3 金属挡栏示意图

1-突出危险煤层;2-掘进工作面;3-石门;

4-框架;5-金属网;6-斜撑木支柱

4-5-4 矸石堆和木垛挡栏示意图

1-突出危险煤层;2-掘进工作面;3-石门;4-矸石堆;5-木垛

第一百零五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在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建井初期,在石门揭穿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在实施揭穿突出煤层的远距离爆破时,井下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必须全部断电,立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m、两侧20m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爆破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min

【解读】 本条是关于突出煤层爆破采掘工作面远距离爆破规定。具体规定有:

1、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2、石门揭煤远距离爆破,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3、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建井初期,石门揭煤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在实施揭层的远距离爆破时,井下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必须全部断电;立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m、两侧20m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4、煤巷掘进工作面远距离爆破,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爆破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300m

5、采煤工作面爆破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6、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30min

第一百零六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纵爆破的地点。根据具体条件确定避难所的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能够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的避难要求,其他要求与采区避难所相同。

压风自救系统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

(二)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

(三)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解读】 本条是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避难所和压风自救系统设置的要求。

一、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或避难所可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

二、工作面避难所的要求

1、可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

2、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避难所。

3、避难所应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纵爆破的地点

4、避难所应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避难的要求,其他要求与采区避难所相同。

三、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要求

1、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压缩空气管道上;

2、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地点: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人与警戒所在的位置、回风道有人作业处;

3 在长距离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

4、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压风自救装置如图4-5-5所示。

4-5-5 压风自救装置布置示意图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在矿井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岩层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岩层以下简称突出岩层。

在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岩层的矿井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岩石突出矿井)。

煤矿企业应当对岩石突出矿井、突出岩层分别参照本规定对于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管理的各项要求,专门制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解读】 本条是关于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层、矿井的定义及管理规定。

一、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层、矿井的定义

1、在矿井范围内发生过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岩层即为突出岩层(以下简称“突出岩层”)。

2、在开拓、生产范围内有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层的矿井即为突出矿井(以下简称“岩石突出矿井”)。

二、岩石突出矿井、突出岩层管理规定

煤矿企业对岩石突出矿井、突出岩层分别参照本规定对于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管理的各项要求,专门制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 在突出岩层内掘进巷道或揭穿该岩层时,必须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掘进作业。

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可以采用岩芯法或突出预兆法。措施效果检验应采用岩芯法。

安全防护措施应当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防护措施实施。

【解读】 本条是关于揭穿或掘进突出岩层的一般规定。具体规定为:

1、必须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突出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2、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防突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掘进作业。

3、突出危险性预测可以采用岩芯法或突出预兆法。措施效果检验应采用岩芯法。

4、安全防护措施类同煤与瓦斯突出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采用岩芯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时,在工作面前方岩体内打直径5070mm、长度不小于10m的钻孔,取出全部岩芯,并从孔深2m处起记录岩芯中的圆片数。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判定方法为:

(一)当取出的岩芯中大部分长度在150mm以上,且有裂缝围绕,个别为小圆柱体或圆片时,预测为一般突出危险地带;

(二)取出的lm长的岩芯内,部分岩芯出现2030个圆片,其余岩芯为长50100mm的圆柱体并有环状裂隙时,预测为中等突出危险地带;

(三)当lm长的岩芯内具有2040个凸凹状圆片时,预测为严重突出危险地带;

(四)岩芯中没有圆片和岩芯表面上没有环状裂缝时,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地带。

【解读】 本条是关于岩芯法预测工作面岩石突出的要求及危险性判定方法。

一、采用岩芯法预测工作面岩石突出危险的要求

1、在工作面前方岩体内打直径5070mm、长度不小于10m的钻孔;

2、取出钻孔全部岩芯,并从孔深2m处起记录岩芯中的圆片数。

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判定方法

⑴取出岩芯大部分长度在150mm以上,且有裂缝围绕,个别为小圆柱体或圆片时,预测为一般突出危险地带;

⑵取出1m长的岩芯内,部分岩芯出现2030个圆片,其余岩芯为长50100mm的圆柱体并有环状裂隙时,预测为中等突出危险地带;

⑶当1m长的岩芯内具有2040个凸凹状圆片时,预测为严重突出危险地带;

⑷岩芯中没有圆片和岩芯表面上没有环状裂缝时,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地带。

第一百一十条 采用突出预兆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工作面:

(一)岩石呈薄片状或松软碎屑状的;

(二)工作面爆破后,进尺超过炮眼深度的;

(三)有明显的火成岩侵入或工作面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大的。

【解读】 本条是对采用突出预兆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时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判定方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的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可以采取钻眼爆破工程参数优化、超前钻孔、松动爆破、开卸压槽及在工作面附近设置挡栏等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一般或中等程度突出危险地带,可以采用浅孔爆破措施或远距离多段爆破法,以减少对岩体的震动强度、降低突出频率和强度。远距离多段爆破法的作法是,先在工作面打6个掏槽眼、6个辅助眼,呈椭圆形布置,使爆破后形成椭圆形超前孔洞,然后爆破周边炮眼,其炮眼距超前孔洞周边应大于06m,孔洞超前距不小于2m

(二)在严重突出危险地带,可以采用超前钻孔和松动爆破措施。超前钻孔直径不小于75mm,孔数根据巷道断面大小、突出危险岩层赋存及单个排放钻孔有效作用半径考察确定,但不得少于3个,孔深应大于40m,钻孔超前工作面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

深孔松动爆破孔径一般6075mm,孔长1525m,封孔深度不小于5m,孔数45个,其中爆破孔12个,其他孔不装药,以提高松动效果。

【解读】 本条规定了在突出危险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可采用的防突措施及措施实施要求。

一、在突出危险岩层中掘进巷道的防突措施

1、钻眼爆破工程参数优化;

2、超前钻孔;

3、松动爆破;

3、开卸压槽;

4、在工作面附近设置挡栏等防突措施。

二、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一般或中等程度突出危险地带,可以采用浅孔爆破措施或远距离多段爆破法,以减少对岩体的震动强度、降低突出频率和强度。远距离多段爆破法的作法是,先在工作面打6个掏槽眼、6个辅助眼,呈椭圆形布置,使爆破后形成椭圆形超前孔洞,然后爆破周边炮眼,其炮眼距超前孔洞周边应大于0.6m,孔洞超前距不小于2m

2在严重突出危险地带,可以采用超前钻孔和松动爆破措施。超前钻孔直径不小于75mm,孔数根据巷道断面大小、突出危险岩层赋存及单个排放钻孔有效作用半径考察确定,但不得少于3个,孔深应大于40m,钻孔超前工作面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深孔松动爆破孔径一般6075mm,孔长1525m,封孔深度不小于5m,孔数45个,其中爆破孔12个,其他孔不装药,以提高松动效果。

第六章 罚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本条是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的行为,分别对煤矿企业和煤矿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罚的规定。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本规定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百一十三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解读】 本条是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分别对煤矿企业和煤矿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罚的规定。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本规定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百一十四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解读】 本条是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行为,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的规定。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本规定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百一十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解读】 本条是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的规定。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本规定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百一十六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本条是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除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罚的规定。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本规定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百一十七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解读】 本条是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的规定。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本规定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百一十八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本条是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的规定。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本规定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百一十九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解读】 本条是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的规定。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本规定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百二十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解读】 本条是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的行为,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的规定。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本规定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百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解读】 本条是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除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的规定。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本规定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评估或鉴定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估或鉴定结论的,由鉴定机构资质管理部门取消鉴定资质;由于提供虚假鉴定结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本条是关于评估机构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其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第一百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解读】 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8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解读】 本条是关于本《规定》施行时间及其与相关规程、规范、标准的关系的规定。

任何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生效的时间,本规定实施时间规定从200981日起。即从200981日起,本规定将产生法律效率。

规定于200943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予以公布,200981日起施行,这为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留有一定的准备时间。本条宣布原煤炭工业部1995125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这是因为技术的进步、装备的更新、社会发展对生产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已不适应新时期安全生产的要求,宣布其作废,并对防突工作作出新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

附录

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市(县)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

煤矿企业负责人: 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 防突机构负责人: 填写表:

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编号______ ______ (区、市)  企业名称_______ ______ ______

附录 C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________煤矿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

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D.1 沿倾斜方向的保护范围

保护层工作面沿倾斜方向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卸压角δ划定,如图D.1所示.在没有本矿井实测的卸压角时,可参考D.1的数据.

A-保护层;B-被保护层;C-保护层边界线

D1 保护层工作面沿倾斜方向的保护范围

D.1 保护层沿倾斜方向的卸压角

D.2 沿走向方向的保护范围

若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停采时间超过3个月、且卸压比较充分,则该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对被保护层沿走向的保护范围对应于始采线、采止线及所留煤柱边缘位置的边界线可按卸压角δ5=56°~60°划定,如图D.2所示.

D.3 最大保护垂距

保护层与被保护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可参照表(D.2)选取或用式(D.1)、式(D.2)计算确定:

D.2 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

下保护层的最大保护垂距:

S=Sβ1β2 D.1

上保护层的最大保护垂距:

Sm= Sβ1β2 D.2

式中S S下保护层和上保护层的理论最大保护垂距离,m。它与工作面

的长度L和开采深度H有关,可参照表D.3取值。当L0.3H时,取L=0.3H

L不得大于250m

β1保护层开采的影响系数,当MM0时,β1 =M/ M0MM0时,

β1=1

M保护层的开采厚度,m

M0保护层的最小有效厚度,mM0可参照图D.3确定。

β2层间硬岩(砂岩、石灰岩)含量系数,以η表示,在层间岩石中所占

的百分比,

当η≥50%时,β2=1-0.4η/100;当η<50%时,β2=1

D.3 SS与开采深度H和工作面长度L之间的关系

D.4 开采下保护层的最小层见距

开采下保护层时,不破坏上部保护层的最小间距离可参用式(D.3)或式(D.4)确定:

当α<60° 时,H=KMcosα (D.3)

当α≥60° 时,H=Kmsin(α/2 (D.4)

式中 H允许采用的最小层间距,m

M保护层的开采厚度,m

α煤层倾角,(°);

K顶板管理系数。冒落法管理顶板时,K10;充填法管理顶板时,K6

D.3 保护层工作面始采线、采止线和煤柱的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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