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发布时间:2020-04-15 23:19: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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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xx8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x部发〔x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x理论、“x”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xx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x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x元、3000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今后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将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2.缴费补贴。参保人缴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政府补贴每人每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政府补贴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区财政分别按1000元、5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60元政府补贴;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在享受省、区两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额外增加补贴30元。

五、建立个人账户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具有我区城乡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政府为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70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适时调整机制。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城乡居民保险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或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自xx84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积极宣传中青年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一次性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七、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关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制度衔接

1.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称“老农保”)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且暂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原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与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任职期间按照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保险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3.与其它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和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纳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性质和用途,区财政、监察、社保、审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实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

区社会发展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强化经办管理服务

区社会发展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其所属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在具体经办过程中,要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系统整合,纳入全区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要积极对上争取,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等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区管委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负责研究相关政策,制订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区社会发展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区公安部门应配合研究城乡户籍人口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及时提供城乡户籍管理相关基础数据,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参保核查比对工作;区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计生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区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和提供残疾人相关信息;区民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协同掌握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区宣传部门要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宣传方案并抓好落实;区编制部门要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确定区、乡(镇、办)两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和人员;区发改、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数据采集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各乡镇办要做好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其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是本乡镇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必须有专职人员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bf4660d81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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