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按预计利润预缴所得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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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按预计利润预缴所得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按月(季)预缴所得税时,按照会计利润,不经纳税调整,直接按规定税率计算所得税。但对原来按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缴纳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是否直接按会计利润预缴税款问题尚未明确。近来,江西省萍乡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就接到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咨询。咨询员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新近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新所得税预缴政策的主要变化及内容归纳如下:
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方式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均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申报预缴,但预售收入要预计利润预缴所得税。《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第二,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仍按原内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标准确定。《通知》参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对预计利润率规定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分为三个标准,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但是,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c2d4987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c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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