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2]14号
【发布部门】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25
【实施日期】2012.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2〕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及鼎城区武陵镇、灌溪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相关废弃物。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必须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凡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核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处置;未经核准,不得处置建筑垃圾,也不得改变核准内容,擅自处置。
第六条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提供);
(二)申请人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三)有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相应的摊铺和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从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在办理过程中,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c81ebf8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1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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