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衷心感谢贵公司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英大财险”,下同)的真诚信任和大力支持!
英大财险作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集合了电力和保险两大行业的人才、技术等多方面优势,是“电力行业保险专家、保险行业电力专家”。英大财险的愿景是把公司建设成为偿付能力坚强、资产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秀的“一强三优”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保险公司,始终坚持“效益争先、服务创优、诚信树标、品牌求胜”的经营理念。
英大财险拥有强大的股东实力和坚强的偿付能力,高度重视客户服务工作,力争打造良好的企业品牌和树立诚信的口碑,英大财险有幸参与贵司的保险项目,深感责任重大。在此郑重承诺:我们将竭尽全力为贵公司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保险服务,为贵公司的事业大发展保驾护航。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中心支公司
公司背景
英大财险是国家电网公司的直属单位,是由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27家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21亿元,总部设在北京,于2008年10月28日获准开业。英大财险的股东包括:
英大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电力公司 河北省电力公司
山西省电力公司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上海市电力公司 江苏省电力公司
浙江省电力公司 安徽省电力公司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湖北省电力公司
湖南省电力公司 河南省电力公司
四川省电力公司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陕西省电力公司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天津市电力公司
江西省电力公司 重庆市电力公司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甘肃省电力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以上仅用作初步报价,最终以系统出具单证为准。 | ||||||||||||||||||||||||||||||||||||||||||||||||||||||||||||||||||||||||||||||||||||||||||||||||||||||||||||||||||||||||||||||||||||||||||||||||||||||||||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 | 中山市百思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准确填写) | 经营范围 | |||||||||
投保比例 | 投保人数占企业总人数比例 100% | 企业性质 | |||||||||
投保人数及职业类别 | 职业/岗位名称 | 人数 | 职业类别 | 工作内容说明 | |||||||
职业三: | 40人 | 全公司人员 | |||||||||
拟 定 保 险 条 件 | 主险 | 险种名称 | 保险金额/人 | 免赔条件 | 保险费/人 | ||||||
□意外伤害 | 20万 | 37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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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 | □意外伤害医疗 | 2万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 100元后按80% 赔付 | ||||||||
□住院津贴 | 5400元 | 免赔5天从第6天起计算 | |||||||||
总保险费 | |||||||||||
保险期限 | 一年 | ||||||||||
特别约定 | 2、本保单每人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限额为20万元整,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限额为 2万元。 2、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意外事故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赔付;在索赔时须提供医疗专用收据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如提供医疗专用收据是复印件时,须同时提供其他保险的赔付收据,我司将按实际差额扣除免赔后进行赔付,但最高赔付金额不得高于保险金额。3、被保险人因意外保险事故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超过五天的治疗期间,每人每天人民币30元整按《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给付住院津贴。4、本保险附人员清单一份,作为本保险不可分割部分。 | ||||||||||
以上仅用作初步报价,最终以系统出具单证为准。 | |||||||||||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经保险人同意,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烧伤或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伤或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下列范围内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必选项)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可选项)
(三)意外伤害烧伤保险(可选项)
(四)意外伤害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可选项)
其中,投保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后方可投保意外伤害残疾保险、意外伤害烧伤保险、意外伤害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意外伤害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6条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第7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款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第七条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称《给付表1》)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给付表1》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1》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1》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或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对应于《给付表1》所列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 意外伤害烧伤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称:《给付表2》)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给付表2》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残疾和骨折或关节脱位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烧伤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和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第九条 意外伤害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称《给付表3》)所列骨折、关节脱位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给付表3》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或关节脱位、烧伤和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二)除椎骨骨折外,《给付表3》中所列骨折均指开放性骨折,如为闭合性骨折并住院施行切开复位手术,保险人按《给付表3》中该骨折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75%的比例给付;如为闭合性骨折住院但未施行切开复位手术,则按《给付表3》中该骨折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25%的比例给付;如为闭合性骨折门诊治疗,则按《给付表3》中该骨折对应给付比例乘以10%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3》中所列骨折、关节脱位一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不同骨折、关节脱位属于同一项目时,保险人仅给付一项保险金;若骨折、关节脱位所属项目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等级的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
(四)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骨折、关节脱位合并前次骨折、关节脱位可领较严重等级的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或扣除原有骨折、关节脱位对应于《给付表3》所列项目的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
(五)保险人所负给付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骨折、关节脱位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故意暴露于危险状态中(不包括见义勇为的情形);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九)被保险人进行专业体育训练活动;
(十)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一条 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
(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第十二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二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给付表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 比例 |
第 一 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 二 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第 三 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 四 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 五 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第 六 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 七 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d4f28c7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66e4b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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