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3-04-15 14:05: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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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20182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4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82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人民检察院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参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意见的人,但不包括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办案的人。
本规定所称“专门知识”是指特定领域内的人员理解和掌握的、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认识和经验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被主管部门注销鉴定资格、撤销鉴定人登记,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资格、近三年以内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近三年以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四)以办案人员等身份参与过本案办理工作的;
(五)不宜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聘请检察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应当核实其有效身份证件和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的材料。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建立有专门知识的人推荐名单库。
第六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回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中有关鉴定人回避的规定。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开展下列工作:
(一)在检察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二)就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dbd9c8b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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