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车

发布时间:2011-11-30 15:38: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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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本案例,试论政府是否应当实行市场管制?应当怎么样管制?

政府本想通过给出租车公司发放经营特许权的办法来对出租车市场加以管制,以克服无序竞争等市场失灵问题,但结果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都受到损害。北京市每年将减少税收收入12亿元,消费者承担了转稼过来的高额成本,使得原本只要每公里09元左右的租价,4公里6元的起步价都翻了一番,还造成了公司与司机之间本可避免的紧张关系。这说明政府的管制并没有达到预期有目的,不仅没有克服市场失灵,而且还扩大了市场失灵,大大增加了企业、消费者和纳税人的成本,出现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与无效率,导致政府管制失灵。

个人认为应从下列几方面进行管制:

政府管制是一把双刃剑,即便是在市场失灵的地方,也不是一管就灵的。在我国,政府管制常常导致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加重了市场失灵的程度。政府的公共管理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放松管制,减少干预,这样才能给市场松绑,繁荣市场。不受限制与制约的行政管制权力最容易导致权力垄断与权力寻租。

2、政府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行使经营特许权?在实际操作中如何保证这种权利不被滥用?

特许权经营是指政府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特许,由民间公司或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以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政府机构。就我国目前推进特许权经营的前提条件而言,已具备某些优势:有些基础设施行业开始放弃垄断,例如发电市场的原则性开放、价格机制开始在基础设施领域发挥作用等。当然,对项目承办人来说,政府对投资者以特许协议形式为项目提供担保,包括项目的后勤担保、外汇汇出担保、不正当竞争担保和经营期保证时,还存在着超过一般投资项目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问题。发展中国家反对将特许协议的性质定为一种国家契约。认为特许协议是一种国内法契约,它以政府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是作为项目主办人的外国投资者,他们在订立项目特许协议时处于平等地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政府部门依据国内法将特许权项目的建设、经营权授予外国投资者,两者之间在权利义务上也是平等的。政府有关部门与特许权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公司之间订立的含有特许权的合同关系,应当适用东道国的私法规范;政府有关部门就特许权项目向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公司所作的保证其中包括主权豁免的放弃问题,应当适用相应的国内公法规范;对于项目主办人与外国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关于建立项目公司和合同或合作建设、经营方面的合同,以及其他各种特许项目的实施合同,均适用东道国的国内法规范,其中既有私法性规范,也有公法性规范;而政府有关部门与项目公司之间或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管理关系,适用东道国的公法性规范。

明确政府保证的有关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推行特许权项目经营,一定限度的政府保证将是不可避免的抉择。因此,特许协议专门立法应明确有关政府担保的事项,将政府担保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使之有法可依。

政府不宜直接承诺投资回报率,否则政府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投资者则无任何风险压力。政府提供的经营期保证、不竞争保证等都是一种间接的投资回报保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de33ef1f61fb7360b4c652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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