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版产品说明书

发布时间:2020-10-17 07:30:39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版产品说明书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版)

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声明

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随分红保险的投资和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敬请注意。

2、本保险的红利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3、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红利分配为准。

二、产品特色

1、身价健康加养老,保障功能四合一

本产品与附加金佑重疾A 款(2014版)(即“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搭配,组成更为全面的保障计划。既终身提供身价保障,为您和家人的一生幸福生活遮风挡雨,抵御风险,又提供重疾和特定疾病保障,更可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使用年金转换功能,每年领取养老年金,为晚年生活添精彩,实现身价、重疾、特定疾病和养老的“一站式”综合保障。

2、分红复利送心意,保障年年三递增

身价保障、重疾保障和特定疾病保障额度将随着每年年度红利的分配而不断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核保体检,使您的保障水平实现动态增长,除此之外,还能获得丰厚的终了红利,让您获得充足的保障。

3、保障范围更广泛, 健康呵护双提前

不仅提供多达60种的重大疾病保障,更有12种特定疾病的关爱提前给付,健康有托付,患难显真情。

4、特定疾病显关爱,后续保费可豁免,

交费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保险金给付后,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

5、资金周转添帮手,生活事业更从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您急需周转资金,可使用保单贷款功能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您的生活和事业助一臂之力。

三、保障责任

1、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2、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3、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上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投保人根据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版)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A 款(2014版)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

减少。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金额

(1本产品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产品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2、保险费

本产品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 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

六、红利及分配方式

1、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和利差,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产品假设(死亡率假设和预定利率假设)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本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投保人分红的具体情况。

2、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产品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产品及附加金佑重疾A 款(2014版)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产品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本产品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产品的年度红利由本公司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

②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A 款(2014版)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A 款(2014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种。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本公司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①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产品责任免除事项的;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A 款(2014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A 款(2014版)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A 款(2014版)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A 款(2014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A 款(2014版)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发生附加金佑重疾A 款(2014版)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若本产品有终了红利的,给付本产品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

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本公司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给付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七、投资策略及资金运作

本公司为履行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分红保险专用账户进行资金运用。

本公司资产配臵以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为原则。根据投资账户的负债特性和投资目标,考虑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投资风险,合理配臵大类资产,并通过一定的风格化资产组合,最大限度提高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负债在收益成本、期限结构上的匹配度,追求投资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投资收益。

八、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与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所支付的保险费。

2、退保和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在合同中载明。

九、投保示例

示例1

金先生,30周岁,任职于某企业,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为自己投保20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13840元,10年交清。

保障利益

金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金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障:如金先生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20%×(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

4、保险费豁免:如金先生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自金先生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红利分配

按中等红利水平计算,若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理赔,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83468元,关爱金为201262元。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版)及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

保单利益示例表(一)

被保险人:金先生 性 别:男 投保年龄:30周岁 年交保费:11200元(主险) 交费方式:10年交清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注:

1、红利分配分别按低、中、高3种情况进行预测,仅作为参考之用,不作为未来红利分配的保证,实际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表中所列数字;

2、累积红利保额为累积到该保单年度末的值,包含本保单年度末分配的红利保额;

3、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为主附险现金价值之和,为保单年度末的值;

4、身故给付总和为基本保额身故给付、累积红利保额身故给付和终了红利之和。其中,18周岁前,基本保额身故给付等额于主附险已支付的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额身故给付等额于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为特别红利;18周岁及以后,基本保额身故给付等额于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身故给付等额于上年度末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为关爱金;

5、重疾给付总和为基本保额、上年度末累积红利保额和关爱金之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总和,为有效保险金额的20%(不超过10万 及对应的关爱金;

6、退保给付总和为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和特别红利之和; 7、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8、身故给付总和、重疾给付总和、退保给付总和、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基本保额身故给付、累积红利保额身故给付、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年度红利保额、关爱金、特别红利,都

是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时的值,发生了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演示数值将减少;

9、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后,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10、演示数据保留整数。

示例2

张小姐,28周岁,关注自身健康,有较强的风险保障意识,为自己投保15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5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6705元,15年交清。

保障利益

张小姐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给付15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张小姐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15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障:如张小姐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20%×(15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总和=有效保险金额20%和10万二者取小+对应关爱金

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

4、保险费豁免:如张小姐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自张小姐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红利分配

按中等红利水平计算,若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理赔,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54732元,关爱金为133076元。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版)及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

保单利益示例表(二)

被保险人:张小姐 性 别:女 投保年龄:28周岁 年交保费:5190元(主险) 交费方式:15年交清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注:

1、红利分配分别按低、中、高3种情况进行预测,仅作为参考之用,不作为未来红利分配的保证,实际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表中所列数字;

2、累积红利保额为累积到该保单年度末的值,包含本保单年度末分配的红利保额;

3、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为主附险现金价值之和,为保单年度末的值;

4、身故给付总和为基本保额身故给付、累积红利保额身故给付和终了红利之和。其中,18周岁前,基本保额身故给付等额于主附险已支付的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额身故给付等额于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为特别红利;18周岁及以后,基本保额身故给付等额于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身故给付等额于上

年度末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为关爱金;

5、重疾给付总和为基本保额、上年度末累积红利保额和关爱金之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总和,为有效保险金额的20%(不超过10万 及对应的关爱金;

6、退保给付总和为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和特别红利之和; 7、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8、身故给付总和、重疾给付总和、退保给付总和、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基本保额身故给付、累积红利保额身故给付、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年度红利保额、关爱金、特别红利,都是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时的值,发生了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演示数值将减少;

9、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后,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10、演示数据保留整数。

示例3

李先生,40周岁,某公司主管,拥有一个美满的三口之家,为自己投保20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10540元,20年交清。

保障利益

李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

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李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障:如李先生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20%×(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

4、保险费豁免:如李先生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自李先生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红利分配

按中等红利水平计算,若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理赔,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54068元,关爱金为127034元。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版)及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

保单利益示例表(三)

被保险人:李先生 性 别:男 投保年龄:40周岁 年交保费:7940元(主险) 交费方式:20年交清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注:

1、红利分配分别按低、中、高3种情况进行预测,仅作为参考之用,不作为未来红利分配的保证,实际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表中所列数字;

2、累积红利保额为累积到该保单年度末的值,包含本保单年度末分配的红利保额;

3、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为主附险现金价值之和,为保单年度末的值;

4、身故给付总和为基本保额身故给付、累积红利保额身故给付和终了红利之和。其中,18周岁前,基本保

额身故给付等额于主附险已支付的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额身故给付等额于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为特别红利;18周岁及以后,基本保额身故给付等额于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身故给付等额于上年度末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为关爱金;

5、重疾给付总和为基本保额、上年度末累积红利保额和关爱金之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总和,为有效保险金额的20%(不超过10万 及对应的关爱金;

6、退保给付总和为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和特别红利之和; 7、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8、身故给付总和、重疾给付总和、退保给付总和、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基本保额身故给付、累积红利保额身故给付、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年度红利保额、关爱金、特别红利,都是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时的值,发生了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演示数值将减少;

9、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后,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10、演示数据保留整数。

示例4

张女士,30周岁,为自己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贝贝投保20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7980元,10年交清。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总和=有效保险金额20%和10万二者取小+对应关爱金

保障利益

贝贝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18周岁前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当时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18周岁及以后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贝贝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障:如贝贝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20%×(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

4、保险费豁免:如贝贝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自贝贝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红利分配

按中等红利水平计算,若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理赔,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149452元,关爱金为396978元。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版)及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

保单利益示例表(四)

被保险人:贝贝 性 别:男 投保年龄:0周岁 年交保费:6260元(主险) 交费方式:10年交清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7 8 9 6 55860 57797 247743 49549 16057 200000 13685 55860 1268 14120 1268 7980 2011 7 63840 66602 256166 51233 20042 200000 15715 63840 1541 17280 1541 7980 2030 8 71820 75596 264726 52945 24476 200000 17764 71820 1836 20700 1836 7980 2049 273425 54685 29356 200000 19833 79800 2153 24360 2153 7980 2069 55316 200000 41633 200000 39359 34820 6852 99132 200000 65595 200000 63095 48520 15307 0 0 0 0 0 0 0 0 0 0 36069 42481 49010 55661 670 1221 1940 2843 13643 35305 76634 10 9 79800 84796 20 19 79800 368517 368517 73703 30 29 79800 479781 479781 95956 2274 129158 2499 216685 2747 320302 40 39 79800 609487 609487 121897 174003 200000 91933 200000 89186 67340 30029 50 49 79800 760201 760201 152040 295697 200000 120883 200000 117863 91200 53745 60 59 79800 934812 934812 186962 484265 200000 152703 200000 149384 118980 88869 70 69 79800 1136578 1136578 227316 748913 200000 187679 200000 184031 147980 136165 80 79 79800 1369168 1369168 273834 1073427 200000 226124 200000 222114 170480 189330 81 80 79800 1394277 1394277 278855 1108244 200000 230172 200000 226124 172260 194760 90 89 79800 1636711 1636711 327342 1431438 200000 268381 200000 263973 184060 242934 100 99 79800 1943853 1943853 381160 1807762 200000 314828 200000 309983 192660 298607 3020 442338 150752 3319 585428 276416 3648 752547 464769 4010 947054 713618 4048 968153 741223 4408 1172738 1004444 4845 1433869 1316495 注: 1、红利分配分别按低、中、高 3 种情况进行预测,仅作为参考之用,不作为未来红利分配的保证,实际红 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表中所列数字; 2、累积红利保额为累积到该保单年度末的值,包含本保单年度末分配的红利保额; 3、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为主附险现金价值之和,为保单年度末的值; 4、身故给付总和为基本保额身故给付、累积红利保额身故给付和终了红利之和。其中,18 周岁前,基本保 额身故给付等额于主附险已支付的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额身故给付等额于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 红利为特别红利;18 周岁及以后,基本保额身故给付等额于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身故给付等额于上 年度末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为关爱金; 5、重疾给付总和为基本保额、上年度末累积红利保额和关爱金之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总和,为有效保险 金额的20%(不超过10万及对应的关爱金; 6、退保给付总和为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和特别红利之和; 7、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8、身故给付总和、重疾给付总和、退保给付总和、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基本保额身故给付、累积红 利保额身故给付、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年度红利保额、关爱金、特别红利,都 是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时的值,发生了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演示数值将减少; 9、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后,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10、演示数据保留整数。 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 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注:在使用产品说明书时,我司将根据销售区域、销售渠道等情况的差异,选择上述一个或多个投保示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e87950353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da.html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版产品说明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