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支付系统介绍

发布时间:2020-06-10 02:50:49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1、体制概况

1.1 法律概况

在马来西亚,几套法规构成了支付与结算系统的法律框架。1958年,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法建立了尼加拉马来西亚银行,给予中央银行承担发行马来西亚货币的责任并概略地论述了管理货币发行的法定要求。

中央银行法规定尼加拉马来西亚银行负责在银行系统中提供清算所服务。1989年,银行和金融机构法禁止任何人在没有得到尼加拉马来西亚银行许可的情况下经营任何电子资金转账系统。与支票和其他票据相关的法律编纂在1949年的票据法和1950年的合同法中。1950年的证据法也已修订了与技术革新和开发相关的内容,准许接收计算机打印结果作为证据。

中央银行在199312月对洗钱和“了解你的客户”的政策颁布了一套指导性原则。该指导性原则强调了银行机构要全面了解其客户交易概况,防止银行机构被用作洗钱工具。

1.2 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

1.2.1  商业银行

国内的商业银行形成了最大的金融机构团体。在1995年底有37家商业银行,其中15家为外国人所有;有1433家分支行。商业银行通过它们自己的专用网、行间资金转账系统以及通过它们在中央银行的清算账户提供支付服务。商业银行也参与吉隆坡、Pulau PinangJohor Bahru的自动化清算所以及参与中央银行在各州首府提供的地区清算服务。在区域清算服务未覆盖的,并且那里每个地方都有两家以上商业银行的城镇,商业银行之间存在一种非正式的安排,即指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清算中心。这种中心就是人们熟悉的城镇清算中心。商业银行也提供ATM服务,并且它们中有限的几家商业银行也发行信用卡和提供电子资金转账销售点(EFTPOS)服务。

1.2.2 财务公司

在吸收存款的机构中第二大的团体是财务公司。在1995年底有40家财务公司,共有988家分支机构。财务公司通过ATM网络提供支付服务。此外在1995年底,4家财务公司主张商定信用卡和赊账卡的发行者对其持卡人提供信用额度,其间两家发行了它们自己的卡。

1.2.3国民储蓄银行

国民储蓄银行建于1974年,旨在推动和促进私人储蓄,特别是小储户,为国内的经济发展计划进行融资。除了诸如邮政储蓄和退休金的金融服务外,国民储蓄银行也通过直接转账的储蓄系统(它能够让存款人汇款和进行支付)、信用卡(VISA)、ATM、签发和赎回邮政汇款单、预定的薪水贷记和公共事业费借记提供支付服务。

1.2.4信用卡公司

信用卡通常由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国民储蓄银行根据VISAMasterCard的许可发行。国内有17家信用卡的发行者。此外,几家零售商对其客户提供专用的卡基信用服务。美国运通和大莱也在马来西亚发行旅行娱乐卡。

1.2.5其他机构

非金融机构诸如电话和交通的经营者也在马来西亚发行预付卡。

2、行间支付系统

行间支付系统由SPEEDSSistem  Pemindahan Electronik untuk Dana dan Sekuriti)系统、吉隆坡自动化清算所(KLACH系统)、在Pulau PinangJohor Bahru的区域自动化清算所、地区清算中心、较小城镇的城镇清算中心以及Islamic行间支票清算系统组成。这些会在下面进行更加详细的讨论。

2.1 SPEEDS系统

设计和实施SPEEDS是为了对证券和资金市场的资金提供更快的清算和结算安排。它由两个系统组成。首先是行间资金转账系统(IFTS),一个完全计算机化的联机行间资金转账和结算系统,实施于198912月,用于处理银行系统内所有的交易。其次是无纸证券交易系统(SSTS),1990年引入,是一个计算机化的联机簿记系统,用于完成和记录政府有价证券、Cagamas债券和未上市的私营债务证券,它们都是无纸的。

2.1.1章程

参与SPEEDS系统要接受中央银行制定的SPEEDS参与章程的管理。其中,这些章程包含了参与、运行时间、收费、罚则、会员义务及不正确收款的返回。章程可以由中央银行修订,在修订之前,它会尽量咨询会员意见。

2.1.2参与者

对在中央银行开户并得到中央银行批准的银行开放会员资格。参与SPEEDS的模式有两种——直接会员和间接会员。直接会员是就发送和接收行间资金转账业务或者无纸证券业务而言与中央银行有直接接口的会员。间接会员是与直接会员有代理协定的会员,借此这种直接会员就被指定替它们发送和执行资金转账和证券交易。旨在使之成为那些日间业务量达不到直接接口标准的机构的一种可以采用的方法。

2.1.3业务类型

作为一个大额支付系统,SPEEDS用于行间资金转账、存款户从中央银行提取现金、调整法定存款、出口信贷返还的结算、货币市场、外汇交易以及代表政府和其代理的业务。

会员间的资金转账没有限额。不过,对第三方交易(以一个非SPEEDS会员或受益人发起的交易),交易金额不应小于5万林吉特。这一限额对往来于中央银行的政府支付不适用。

2.1.4资金转账系统的运行

SPEEDS行间资金转账系统是一个联机的电子行间资金转账通信网络,它允许参与的会员机构通过在中央银行的中央主机联机处理林吉特的贷记和借记资金转账。

2.1.5结算办法

结算是由系统通过簿记机制完成的,它是在日终处理和结清的。当每笔行间贷记和借记转账由会员机构发出和接收时,其在中央主机上用于行间资金转账的账户记录将相应地被贷记和借记。中央主机将自动地对会员机构在中央银行的清算账户产生各自的借方和贷方账目。

SPEEDSKLACH处理日间业务的截止时间分别是下午6:00和下午7:30。日终处理在各自的截止时间之后开始。两个系统的往来余额合并在午夜12:00进行。

2.1.6收费政策

要求每家会员机构都支付年费。此外,每家会员也要根据业务特性对通过系统发生的每笔业务缴费。

2.1.7风险管理政策

参与系统要得到中央银行的批准。此外,中央银行建立了一个由系统强加的标准总借记限额,以便限制行间借记转账的最大额度。超过标准总借记限额的业务将被拒收,除非发出指令方与借记账户方、发送方和接收方有事先的借记授权协定。假定一笔借记转账超出这些限额,借记转账就会被拒收并返回给发起方。

2.2 KLACH系统

1958年的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应在吉隆坡和此类其他地方或者中央银行认为必要的地方建立清算所,以便加快商业银行的支票和其他清算工具的清算。相应地,19841月,吉隆坡的支票清算系统通过建立吉隆坡自动化清算所(KLACH)实行了自动化。覆盖范围随后被扩展到遍及全国的程度。

2.2.1章程

管理KLACH运行的法规由中央银行在咨询了马来西亚银行协会后制定。这些都包含在KLACH的用户手册中。它们包含了清算和交付时间、未付项目、误投项目、罚则等。

2.2.2参与者

参与系统的资格是对所有在KLACH区内的商业银行开放的。在1995年底,共有683家分支行是该系统的参与者。

2.2.3业务类型

KLACH系统处理支票和其他清算工具诸如银行承兑票据、银行本票、即期汇票、息票、养老金凭据、提款单和林吉特旅行支票。

2.2.4清算系统的运行

在自动化清算系统中,所有位于KLACH区内的商业银行对KLACH发送其每天托收的支票和其他清算工具。在KLACH中,支票要验证并且金额要用MICR密写(假定它们还没有做的话)。这种清算模式使得所有已收的支票能够在同一天内处理。

2.2.5收费政策

2.2.6结算办法

KLACH系统也对所有的商业银行确定轧差清算余额,并把这些余额转发至中央银行用于当日午夜对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清算账户更新。这种D1结算系统是1986年引入的,使存入银行的同城支票当日抵用。更重要的是,D1结算系统作为确保日终利率稳定的机制,提高了利率的稳定性,当所有的支票被清算后,那些有净余额的银行会自动地在隔夜的基础上对有赤字的银行以等同当日货币市场交易的加权平均隔夜利率借出资金。所以银行就没有必要在快到日终的时候去寻找资金,这在以前会使利率反复无常。

2.2.7风险和风险管理

为了提高商业银行在管理其在中央银行的支票清算余额的效率,实行了一种标准化的结算安排。在午夜清算资金短缺的商业银行将以下述顺序按需借入以弥补短缺的资金:

D1资金库即有多余头寸的商业银行共同结余的清算余额库;

从其自己的法定准备金账户直到剩余的法定准备达到每天要求的极限即低于法定准备金比率0.5%

从中央银行弥补任何剩余的短缺资金。

3、证券结算系统

马来西亚资本市场由政府证券市场、股票市场、私有债券市场、金融期货期权和商品市场组成。各种市场交易的结算系统各不相同,取决于市场。

3.1无纸证券交易系统(SSTS

无纸证券交易系统是SPEEDS的一部分,是一个完成和记录政府证券、国库券、Cagamas票据,未上市私有债券、尼加拉银行有价证券和票据交易的联机簿记系统。系统除了促进交易的电子结算,也完全消除了丢失、偷窃和纸票据损坏的危险,并提高了系统处理更大业务量的能力。

3.1.1章程

中央银行制定的SPEEDS参与章程管理SSTS的运行。参与者也必须对SSTS的管理遵守“马来西亚证券市场无纸交易的管理和市场实务准则”。

3.1.2 SSTS证券的发行、交存、托管、记录和转账系统

借助SSTS对证券的发行、交存、托管、记录和转账引入了一个新系统,以便持有者将,实际上,以无纸方式持有和交易证券。已发行的证券是Master有价证券,而且由发行者(即政府和Cagamas)直接交存到作为安全托管的法定保管人中央银行。为了交易和转账,中央银行将代表所有持有者保管Master有价证券,并以无纸证券方式记入它们账户的贷方。

法定保管人中央银行指定总交易商(认购证券拍卖的交易商)和准营交易商(这些交易商只能从总交易商那里竞买证券)作为法定保管机构。中央银行不会为SSTS非会员记录无纸证券的所有权和交易。记录SSTS非会员所有权和交易的职能改由法定保管机构承担,它将对每个客户所有者开设一个独立的账户。根据中央银行颁布的法律法规,代表客户托管的证券必须与法定保管机构自己的证券账户中保存的证券区别开来。法定保管机构仅仅作为SSTS保持的其总客户账户的证券代理,而且不能从这个账户中的证券获得收益。

3.1.3 SSTS证券的参与者

根据1983年的证券行业法,证券交易商分为两大类,即根据证券行业法发照的交易商和被该法条款豁免的由中央银行批准参与行间货币市场的交易商。“马来西亚证券市场”参与者包含了豁免和非豁免交易商,都是的SSTS会员机构。

豁免交易商包括商业银行、证券银行、财务公司、贴现公司和Cagamas Berhad(国家抵押股份公司),它们都被中央银行批准参加行间货币市场。豁免交易商也包括两个法定管理机构或者政府代理——职工准备基金和国民储蓄银行,它们参加SSTS。不过这些政府代理还未被中央银行批准参加行间货币市场。

非豁免交易商是那些还没有被中央银行批准参加行间货币市场的财务公司和一家参加SSTS的法定实体(Pernodalan   Nasional Berhad)。这些非豁免交易商不能从事第三方交易,因为它们没有按照证券行业法发给的执照或者被该法的条款所豁免。根据证券行业法,它们不能在SSTS中对其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除非它们通过总交易商和准营交易商进行。

3.1.4系统的运行

SSTS系统通过把位于交易商办公室的计算机系统与中央银行的中央主机相连的方式连接证券交易商。中央主机接收、证实和告知收到从参与的会员机构(发送方)发送的证券交易,然后发送给与证券系统相连的其他会员机构(接收方)。

证券的卖方总是发起方,通过SSTS发送一个“未确认卖单/转账报单”给买方开始交易。买方将对报单的明细进行两次检查并且选择确认交易或者在明细与已达成的条件不一致的情况下拒绝交易。仅当买方确认交易后,交易才会在系统保持的买卖双方各自的现金和证券账户之间过账。

3.1.5结算办法

从一个账户到另一个账户的证券买卖包含了一次簿记,而且日间结算将通过现金结算账户完成。在日终,现金结算账户的余额要转到会员机构在中央银行开设的清算账户中。SPEEDS系统是那种变形的付款交割系统即证券全天全额结算而资金是在处理周期的末尾轧差结算。

3.1.6风险和风险管理政策

当一个错误或者遗漏在交易已经进入系统并且被买方收到时,它只能用买方和卖方的双边协定取消。取消交易的报单应包含对更早时候按双边协定取消交易的查询。万一争议不能在有关双方之间解决,事情就要征求马来西亚Persatuan Forex联合常务委员会的最终决定。所有花销,假如有的话,应由有关双方等额承担。

3.2股票

股票和股权以及未上市的私有债券交易的第二个市场几乎完全在吉隆坡股票交易所进行,但有一小部分在Bumiputra股票交易所进行。吉隆坡股票交易所目前是发展中国家最大的交易所之一,在1995年底共有529家上市公司,实收股本总计924亿林吉特。它有一个完全自动化的交易系统和一个无纸化的证券清算结算系统。

3.2.1参与者

吉隆坡的会员资格限于证券经纪公司,在1995年底总计60家。

3.2.2系统的运行

吉隆坡股票交易所的交易在1998年以前是基于公开喊价方式来撮合和完成指令的。在1989年,引入了一个被称为电子化指令路由和执行系统(SCORE)的半自动化系统,并且这个系统在199211月完全自动化,以便指令撮合的速度更快。投资者通过证券经纪公司提交指令,证券经纪公司接着路由指令至SCORE系统。

3.2.3结算办法

结算主要是基于投资人和证券经纪人交投的票据。不过,几年来已经引入了几种措施来提高结算和交割处理。在19843月,吉隆坡股票交易所建立了一个清算所——Sdn. Bhd. 证券清算自动化网络服务(SLANS)来确保结算系统更加有效。为了减少经纪公司和清算所之间的股票实物交投,在19901月引入“每日轧差”方式以便对签约日期当天内所有已交易的未付证券买卖进行轧差。在19902月也实施了定期交割结算系统(FDSS)以便在经纪公司中间开展一个更加有组织的票据流动方式和增强现金流动管理。

1992年,吉隆坡股票交易所着手中央保管系统(CDS)的开发。中央保管系统是一个无纸交易系统,其中票据是禁止流通的,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化的簿记清算系统完成的。股份公司和单个投资者被要求在60家指定的法定保管机构(证券公司)或者28家法定直接会员(银行或主要的机构投资人)开设证券账户。所有一级交易市场和二级交易市场到1996年底都要进入中央保管系统。

经纪人通过SCANS轧差结清股票的货币金额,SCANS完成合同的多边轧差并通知市场参与者他们相互欠付的差额。差额的支付通过一家SCANS所有会员都在该商业银行开户的当地商业银行,利用具有发生标志的证券实物或簿记交割完成。行间支付的结算是在日终通过SPEEDS以轧差结算为基础完成的。

3.2.4定期交割结算系统(FDSS

为了方便交易结算,FDSS将适用于是否已经规定进入中央保管系统的公司股票。

在“即期基础”上对所做合同的证券交割:

卖出客户对其经纪人的交割——最迟到签约日期后的第4个交易日的下午12:30

卖出客户的经纪人对SCANS的交割——在签约日期后的第5个交易日;

SCANS对买入客户的经纪人的交割——必须在签约日期后的第6个交易日完成;

经纪人对买入客户的交割——最迟必须在签约日期后的第7个交易日下午12:30之前完成。

在“即期基础”上对所做合同的支付结算:

买入客户对经纪人的支付——必须在签约日期后的第7个交易日的下午12:30之前完成;

经纪人对卖出客户的支付——与签约日期后的第6个交易,最迟到下午4:00

SCANS对买客户的经纪人的支付——在签约日期后的第6个交易日,最迟到上午11:30

卖出客户的经纪人对SCANS的支付——在签约日期后的第6个交易日,最迟到上午11:30

假定卖出客户不能在到期日向经纪人交割,因此经纪人就不能在到期日向SCANS交割,交易所将在对SCANS的日期后的交易日向有关的经纪人实行自动买进。

万一买入客户到到期日不能支付,经纪人将在签约日期后的第8个交易日(T+8)实行卖出。经纪人将就这种卖出发生的差额,全部损失和花费起诉该客户。

3.2.5中央保管系统(CDS

CDS中,前面描述的FDSS除了由簿记替代的交割以外将继续适用。CDS中的交易结算不涉及现金结算。CDS账户只显示数量而不显示价值。CDS中的股票数量将按买卖交易的结果被贷记或者借记。CDS系统中的证券买方可在T+5使其CDS账户被贷记。不过,当他在T+5不能就股票对经纪人支付时,其债权将被扣押,这意味着这些股票不能用于转让和提取,直到它们付清为止,当买方到T+7对这些股票支付时,经纪人才会解除扣押。卖方的CDS账户在T+5被借记。为了结清他在T日做的卖出交易,他必须在T+5使其账户的贷方有股票,否则交易失败。

3.2.6收费政策

经纪人的交易手续费基于吉隆坡股票交易所核准的收费等级。吉隆坡股票交易所为补偿成本也对每笔交易征收费用。

3.2.7风险管理政策

吉隆坡股票交易所,作为一个自律实体,对交易所的会员以及上市公司规定了全部标准。它也建立了补偿基金,以便一个会员无力支付时对投资人或者证券经纪人提供补偿。吉隆坡股票交易所也在1994年引入了一个计算机监视系统来增强其市场监管体系。

3.3金融期货和期权

在马来西亚,金融期货和期权业受属于SC权限的期货行业法(1993年)管理。该法通过建立金融期货和期权运营的最小标准,确立了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秘密(以及期货合同的完整性)的法律框架。SC负责对期货经纪人、期货交易咨询者、期货资金管理者和其各自的代表发给营业执照。

吉隆坡期权和期货交易所(KLOFFE)于19951215日借助适当必要的法规开始运行。至1995年底,共有19个发照的期货经纪人和99个期货经纪人代表。

3.3.1章程

吉隆坡期权和期货交易所(KLOFFE),作为一个自律机构,建立了管理交易所会员资格、交易所行政管理、会员——客户关系和交易实务的章程。

3.3.2参与者

KLOFFE的会员来自证券银行、商业银行、资金管理者、经纪公司、投资公司和个人。KLOFFE提供两类会员资格——交易会员和本地会员。交易会员,包括根据1965年公司法最少发行过500万林吉特实收股本并取得期货经纪人执照的股份公司,能够为自身和其客户进行交易。本地会员是在其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的个人。两类会员都有权获得KLOFFE的交易服务。该交易所也计划在1996年引入一类新的会员资格——称为合作会员来进一步扩大经纪人网络。合作会员将有权从事经纪业务,但需要通过40个交易会员中的一个或者多个会员来完成其交易。

3.3.3业务类型

吉隆坡股票交易所综合指数(KLCI)期货合同是自KLOFFE1995年开始运行以来由其提供的唯一产品。基于股票的期权产品诸如KLCI的股票指数期权合同、单个股票期权和其他股票衍生产品诸如KLCI期货合同的“股票期货合同和期权”,也被认为增加了交易量和流动性。为了与政府推动马来西亚作为国际Islamic资本市场中心的目标一致,KLOFFE也考虑了在1997年引入基于Islamic股票指数衍生产品的可能性。

3.3.4交易所的运行

KLOFFE是一个完全电子化的交易所,它经营一个一体化的交易与清算系统。所有在KLOFFE交易的合同都通过一家清算所,马来西亚衍生产品清算所(MDCH)清算,它不受交易所的管理。MDCH接受SC的直接监督。其重要职能是通过保证交易合同的执行来提供金融稳定性。只有KLOFFE的交易会员在它选择成为清算会员才有权获得MDCH的清算服务,而本地会员的交易清算需要通过清算会员进行。

3.3.5结算办法

MDCH通知市场参与者他们相互欠付的差额。假如参与者是为其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那么他们通知其各自的银行机构来完成支付,主要是利SPEEDS系统对参与者的商业银行来完成交易。交易会员和MDCH之间的资金转账是通过结算银行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完成的,其中交易会员和MDCH能够立即确认资金转账和接收。

3.3.6风险管理政策

MDCH要求“价格变动押金”要在当日期货交易“入市标价”值的基础上结清。每日价格变动押金的结算包含了最后两份要结清的期货合同价格的现金差额。MDCH的价格变动押金的量化要求是基于MDCH要保证所有交易得到清算的要求决定的。在确定交易商要求的存量时,MDCH必须确信交易商作为交易保证人,其存量足以抵补其潜在的债务。

3.4马来西亚货币交易所

近年来期货市场的一个重要发展是建立了马来西亚货币交易所(MME),以前叫吉隆坡期货市场。马来西亚货币交易所目前只做3个月以内的KHBOR期货合同,但打算在将来引入货币和债券期货合同。

1995年底,马来西亚货币交易所已批准了70家交易所会员,其中包含23家经纪人会员、9家非经纪人会员和38家本地会员。马来西亚也注册了70家期货经纪人的经纪人会员代表。在1995年底,共有9家金融机构包括7家商业银行和两家证券银行作为证券经纪人参与交易。

马来西亚货币交易所采用单一结票制度,即由买卖双方发起,交易合同包含了交易明细(合同类型和合同号、交割月和价格)。交易明细要输入马来西亚货币交易所的交易分配与确认系统,称之为KLTACS。马来西亚货交易所的法人会员通过计算机终端连到KLTACS。已确认的交易然后传到马来西亚衍生产品清算所进行清算,马来西亚衍生产品清算所是一家由MMEKLOFFE等权拥有的合资公司。轧差结算余额通过会员各自的商业银行结清。

3.5吉隆坡商品交易所

吉隆坡商品交易所(KLCE)以及吉隆坡商品清算所(KLCCH)是198010月正式发起,初期局限于天然棕榈油期货合同交易。在1985年,随着新法规的引入(1985年的商品交易法取代了1980年的商品交易法),交易系统得到升级。KLCE的结构得到修改并且一个新的清算所,马来西亚期货清算股份公司(MFCC)也建立起来了。

3.5.1章程

交易受1985年的商品交易法管理。根据该法,商品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督商品期货交易。

3.5.2参与者

1995年底,KLCE共有89家法人会员,有130个会员、15家交易分会和55家个人或者“本地”,也就是说交易所的非会员允许在其自己的账户上进行交易。

3.5.3业务类型

KLCE买卖天然棕榈油、橡胶、罐装可可和天然棕榈Kemel油。作为其各种程序的一部分,KLCE也检验买卖胡椒、月桂油和胶合板期货合同的可行性。1995KLCE的交易量共计525889宗,完全归功于天然棕榈油期货合同。

3.5.4运行和结算办法

KLCE中的合同清算和担保由MFCC承担。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会员要在MFCC开设两个账户即一个机构账户(用于自己的交易和那些相关公司的交易)和客户账户。目前商品交易的清算周期是T+1

4、中央银行的作用

中央银行在支付系统中的作用,加上其他职能就是要实施货币政策操作,对金融机构提供各种服务诸如银行业务、清算和结算服务,监督银行系统和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4.1法定准备金规定

根据1985年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法第37节(1)(C),银行机构(即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证券银行)需要在中央银行按法定准备金规定(SRR)以零利率保持一定比例的准备金。近年来,要求银行机构按SRR保留其合法债务(它包含存款和净同业拆借)的13.5%

4.2中央银行提供的融通

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开设两类账户:法定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前者是要求用于货币控制,而后者构成了正常往来账户业务的运作。

清算账户主要记录银行机构和中央银行之间的现金业务,包括金融机构需要补充其货币供给时的现金提取。清算账户由商业银行维护用于行间结算,它在中央银行每天发生支票清算,中央银行把提供清算所服务作为其对金融系统众多服务中的一种服务。中央银行也拥有和运行用于资金转账的大额支付系统(SPEEDS)和用于政府票据、Cagamas票据及未上市私营债券交易的证券结算系统。

中央银行时刻准备着对已发照的金融机构提供最后贷款人融通。对中央银行的合法票据(诸如国债、政府证券、投资有价证券、商业汇票和商业票据)再贴现或者以抵押方式从中央银行直接借贷是中央银行给予帮助的主要形式。

4.3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变化SRR比率、发行尼加拉银行债券和接受在中央银行存款。除了这些传统的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也依靠准备金和流动性规定中的各种变动。支付系统是实现上述措施和政策的渠道。

4.4支付系统的监督

1989年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法赋予中央银行检查已发照的金融机构和调查其活动的权力,确保有安全而谨慎的业务行为来保障存款人的特定利率和公众的一般利益。检查的范围,加之其他各个方面,也包含了对系统和与支付系统有关的内部控制程序,以及对遵守中央银行颁布的法规和指导原则进行系统的评估。后者近年来包括了信用卡业务、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机构参与KLOFFEMME

5 将要实施的主要项目和政策

发展一个有效的银行系统时,一个有效而且可靠的支付系统的开发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它是金融业务流的中枢。在支付系统领域中,正在朝着开发一个更安全和方便的支付结算系统方向努力。基于电子的支付机构已确定为朝着更加有效的支付系统方向改革的主要环节。近年来,各种专用的自动化柜员机网络已经连在一起,以便对唯一的多用途卡制定和准备一个详实的实施计划,它将被用作政府、支付和非支付应用的一个通用平台。除了这些以外,传统支付工具的开发也不可忽视。将继续采取措施来加快支票清算,通过清算程序的自动化和标准化来缩短支票的清算周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004ed7249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85.html

《马来西亚支付系统介绍.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