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02 07:19:34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宠物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小区宠物饲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小区。

3. 相关规定

3.1. 禁止在小区饲养猪、羊、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

3.2. 凡饲养观赏性鸟类、小动物,如家兔、鹦鹉等,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等公用地方;不得在窗外或门角边挂放宠物;不得污染环境。

3.3. 业主若需养犬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养犬管理规定》办理“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及犬牌等,任何违规养犬或无犬牌的犬只不得进入小区。

3.4. 小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4.1. 为犬只佩带犬牌。

3.4.2. 为犬只束铁链,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3.4.3. 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3.4.4.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病犬检疫或免疫接种疹疗之外的场所,以及道路、游乐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有关场所,须遵守有关场所规定。

3.4.5. 不得在公共场所练犬。

3.5. 业主养犬不得妨害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休息的,养犬人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3.6. 任何人不得唤使自养或他人的犬只对旁人进行威胁性攻击行为,造成影响。

3.7.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受伤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一概由养犬人承担。

3.8. 饲养人对病犬走失、遗失犬只应当进行妥善处理。

3.9. 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3.10. 发现违规饲养犬只的行为,任何人员均可管理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举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00e713477232f60ddcca1c8.html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