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发布时间:2019-04-19 23:16: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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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

第四章 评级授信及用信

第五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管控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促进农户信用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省联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级机构是指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4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坚持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办理。

第5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2章 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6条 贷款对象。在县级行社服务辖区内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信用等级被农村信用社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农户。

第7条 准入条件

(1) 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办理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含);

(2) 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

(3) 借款人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可靠,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并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5) 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 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3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

第8条 贷款用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建房、购房、日常生活等消费,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9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有效期到期日。

第10条 贷款利率。县级行社根据各地实际,结合农户自身的信用评级情况、贷款期限、贷款用途、对农村信用社的贡献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11条 还款方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额度、期限、还款能力、生产周期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4章 评级授信及用信

第12条 农户的信用等级和评定标准由县级行社结合辖内实际综合考虑确定。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应主要包括:信用状况、资产状况、收支状况、信誉状况等。

第13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在评级有效期内,农村信用社应对评级结果按年修正。评级到期后,农户信贷基础信息未发生重大变化,经农村信用社认定后,信用等级自动延续。

第14条 农户授信额度应根据评级结果,结合农户的净资产、年纯收入、或有负债等相关指标合理确定,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第15条 评级授信流程。

(1) 信息采集。由办贷机构客户经理(金融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将辖内农户信贷基础信息进行集中采集,并由客户经理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客户经理(金融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当保证信贷基础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 风险评价。办贷机构(区域办贷中心)对农户信贷基础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风险评价。

(3) 审批。授信审批部门(授信审批中心)对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进行审定,确定农户最终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

(4) 合同签订。办贷机构(区域办贷中心)客户经理根据农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审批结果,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县级行社可结合自身实际和业务创新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农户的评定程序。

第16条 用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可采用柜台办贷、具有授信功能的银行卡授信、网络授信等方式办理。县级行社可结合实际采用不同方式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5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管控

第17条 客户经理应定期对辖内农户的用信情况,生产经营及履约情况及时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风险应及时预警,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18条 对借款人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应终止授信,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本金及利息。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0261e03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6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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