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行政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发文字号】沪民防[2007]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03.29
【实施日期】2007.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沪民防[2007]38号)
市民防办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民防办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执法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执法管理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行政执法办案,是指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活动。
市民防办对民防工程的行政执法办案,适用本规程;对通信和防空警报的行政执法办案,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市民防办建立以市民防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处)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协助办理、法制处审核报批的执法办案内部工作机制。
第四条 监管处按照市民防办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违法行为的日常行政检查;
(二)承办市民防办审批的结建民防工程行政处罚案件;
(三)承办市直属公用民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复核、告知通知等事项;
(五)办理行政处罚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令改正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务;
(六)办理行政执法办案文书材料的送达、案件的立卷归档等事项;
(七)市民防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工程、财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信息、发现的违反民防法规需要立案查处的信息于3日内通过书面或者网络告知监管处,并协助办理执法办案相关手续。
市民防质监部门应当将作出的整改、局部停工通知于3日内书面告知监管处,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法制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民防行政处罚案件;
(二)组织民防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
(三)协调审核区县民防违法案件移交市民防办查处事项;
(四)协调处理民防疑难复杂案件;
(五)组织办理行政处罚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
(六)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监管处对发现的属于区、县民防办管辖的民防违法案件,应当于5日内函告相关区、县民防办办理并报送法制处备案。经法制处协调审核并报办领导批准,上述案件市民防办可依法交监管处直接查处。
第二章 立案
第八条 通过下列途径发现的民防违法行为应准备立案:
(一)实地行政检查;
(二)民防工程使用安全检查;
(三)民防结建审批检查;
(四)民防专项执法检查;
(五)相关资料疏理核查;
(六)社会举报;
(七)其他案件线索。
第九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
(二)有违反民防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
(三)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市民防办管辖。
第十条 立案应当制作、报送下列材料:
(一)《立案审批表》;
(二)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材料;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036f74e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9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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