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要求,我省从2012年12月1日零时完成新旧税制的转换,届时全省停止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
(一)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
(二)发票规格为240mm×178mm。
(三)发票各联次颜色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
(四)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 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
(五)发票代码为10位,编码原则: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四个季度),第8位代表票种(7代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分别用3和6表示三联和六联),第10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号(目前统一用“0”表示电脑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一致。
五、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数据解读浙江"营改增" |
一、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二、试点纳税人哪些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 根据财税〔2011〕131号第一条规定,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多少?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试点中适用3%征收率的是哪些情形?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十六条、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2〕53号第一条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五、试点地区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应税服务增值税采用何种税率? 根据财税〔2011〕133号第六条规定,试点地区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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