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用词规范说明

发布时间:2020-06-14 22:24: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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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用词规范说明

广告法用此规范:

1、标题通用类

1、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如“惊现”、“惊爆”、“竟然”、“竟”、“胆敢”等,标题不得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字眼。

2、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佳”、“最赚”、“超赚”、“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

3、“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带有炫富内容的广告语禁止出现在各类广告中。

2、行业通用类

教育类:

1、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资深教师”、“名牌”等词语。

2、文化辅导类招生广告或简章,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教师”、“资深教师”等用语。

房产类

1、宣传词语使用要规范:规定房产广告在词语使用上有一些禁区: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火爆”、“劲销”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迷信内容。

2、不得滥用最低价揽客:规定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

化妆品:

规定“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X天见效”、“全面升级”等均被列为禁用词语。

3、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2、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3、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4、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5、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房地产广告法

第1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3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4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5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第6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7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8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9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10条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11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12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13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14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 的效果。

第15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16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17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18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19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20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21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2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火爆”建议用“火热” “劲销”建议用“热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0889702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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